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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机关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shicheng.gov.cn)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几类:

1、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概况信息。包括本机关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和分工。

3、法规文件。包括本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部门及本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4、工作动态。包括本机关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5、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包括本机关年度工作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

具体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县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查阅。查阅地点:县人防大楼5楼;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联系电话:0797-5721878。

(二)公开形式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目录编排体系:石城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提供主题分类查询功能;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和索取号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责任部门、分类、公开内容、生成日期、详细信息等项目内容。

1.索引号: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2.文件编号: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3.分类:根据目录分类由系统自动生成。

4.生成日期:信息正式发布的日期。对于政府文件,生成日期即签发日期;如文件为会签的,产生日期为最后一个签发日期;对于非文件类的信息,生成日期指该信息可为公众完整获得的起始时间。

5.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6.公开时限:分为常年公开和限时公开。

7.公开范围:信息面向的主体,一般为选择面向全社会

8.责任部门:信息的发布部门。

9.标题:发布的信息标题。

10.访问量:信息的点击量。

11.正文:信息全文;包含附件。

    具体参见县政府编制的《石城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政府网站(http://www.shicheng.gov.cn/)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石城县应急管理局秘书股进行查阅;开放时间:每日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97-5721878。

(三)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石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icheng.gov.cn/)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予以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或到县应急管理局指定的场所(县应急管理局:石城县行政中心人防大楼509室秘书股)进行查阅【联系电话:0797-5721878】,或到石城县琴江镇清华大道458号附1号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政务公开专区查阅;联系电话:0797—5703556

官方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四)公开时限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行政执法依据、公共服务等信息长期留存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不超过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主要办公场所查阅。

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县应急管理局秘书股509室

办公地址:县人防大楼5楼

联系电话:0797-5721878

传真号码:0797-5721031

邮政编码:342700

电子邮箱:scyjj001@163.com

受理时间:8:30-12:00,14:30-17:30(法定工作日)

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石城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机关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2)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时限为7天。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行政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监察室投诉。

监督电话:0797-5721878

通信地址:石城县人防大楼509室

邮政编码:342700

接待投诉时间:8:30-12:30,14:30-17:30(法定工作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县应急管理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县应急管理局秘书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县应急管理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及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期限7天,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7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县应急管理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县应急管理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石城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