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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五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了《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指南》定期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石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shicheng.gov.cn)、石城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以及依法指定的场所查阅。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如下:

1.概况信息。包括本机关总体情况,机构职能目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内设机构负责人、办公联系方式。

2.法规文件。包括本机关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部门及本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工作动态。包括本机关领导重要活动、重要会议、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回应关切信息;政务公告、公示;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开展、工作交流及培训情况;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4.行政执法。包括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信息;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5.建议提案办理。包括本机关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信息。

6.重点领域。包括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等三大攻坚战;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其他应公开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和年度工作报告信息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目录编排体系:石城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提供主题分类查询功能;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和索取号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责任部门、分类、公开内容、生成日期、详细信息等项目内容。

1.索引号: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2.文件编号: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3.分类:根据目录分类由系统自动生成。

4.生成日期:信息正式发布(出版)的日期。对于政府文件,生成日期即签发日期(如文件为会签的,产生日期为最后一个签发日期);对于非文件类的信息,生成日期指该信息可为公众完整获得的起始时间。

5.公开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6.公开时限:分为常年公开和限时公开。

7.公开范围:信息面向的主体,一般为选择面向全社会

8.责任部门:信息的发布部门。

9.标题:发布的信息标题。

10.访问量:信息的点击量。

11.正文:信息全文(包含附件)。

具体参见县政府编制的《石城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政府网站(http://www.shicheng.gov.cn/)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办公室(412)进行查阅;开放时间:每日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97-571108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石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icheng.gov.cn/)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予以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或到县生态环境局:石城县清华大道456412室进行查阅【联系电话:0797-5711086】,或到石城县琴江镇清华大道452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政务公开专区查阅(联系电话:0797—5703556)

官方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四)公开时限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政策文件、行政执法依据、公共服务等信息长期保存外,其他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主要办公场所查阅。

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清华大道456号412办公室;邮政编码:3427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97-5711086

电子邮箱:gzschbj@163.com

受理时间: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二)受理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公开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办公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1.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牵头制作机关;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2.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应填写《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书面《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从石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栏目(http://www.shicheng.gov.cn/scxxxgk/sc87894/xxgk_tt.shtml)下载打印。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申请方式

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县政府网站(http://www.shicheng.gov.cn/)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

2.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县政府指定的信息公开受理点(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局办公室:石城县清华大道456412室)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3.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信函应通过中国邮政的挂号信或EMS特快专递邮寄,不受理快递文件形式的申请。

地址:石城县清华大道456412室

联系电话:0797-5711086

邮编:342700

4.电子邮件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石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政府信息公开指南”(http://www.shicheng.gov.cn/scxxxgk/sc87894/xxgk_tt.shtml),下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发送至邮箱gzschbj@163.com,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办公室信息股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4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局办公室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及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期限7天,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7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局办公室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局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局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局办公室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局办公室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局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七)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生态环境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投诉。

监督电话:0797-5711086

通信地址: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清华大道456号412办公室

邮政编码:342700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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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