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审管协同”服务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推行相对集中行政
许可权“审管协同”服务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化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妥善解决审批监管衔接不畅、事中事后监管软和弱等瓶颈问题,在审批监管环节着力推行“审管协同”服务改革,为企业提供政务增值服务,促进审批监管协同良性互动,护航企业合规高质量发展,持续打响“实诚办”政务服务品牌,结合县情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省、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数字政府建设决策部署,深化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审管联动、业务协同,全面提升审批监管工作的整体性、连续性和协调性,着力构建“政策互通、业务互助、要事互商、审管互动”的审管联动体系,实现审批服务“零梗阻”、事中事后监管“无盲区”,便利企业办事创业“降成本”,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审管分离
对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事项,实行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对分离制度,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划转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以下简称划转事项)和“市县同权”下放承接事项的依法审批,行业主管及关联部门(监管部门)负责划转和承接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权责一致
明确县行政审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县行政审批局依法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对划转事项作出审批决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对划转事项的行业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督管理行为和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协同服务
依托“审批监管互动平台”,重点围绕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以及工程项目等审批事项,建立业务会商、疑难问题合议制度,通过现场核查、材料核验、技术审查、联合认定、征求意见、数据调取、监管事前介入等形式,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协同服务机制,切实提升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效能。协同服务不得增设无法律依据的前置审批条件,县行政审批局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法定现场勘察、核查意见或结论除外)须进行合理性认证并严格依法审批。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梳理审管协同服务事项清单
聚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事项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难点环节,对需要审批或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单位相互协同配合的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按照标准化和规范化要求建立审管协同事项清单。协同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审改办)更新维护。清单以内事项,根据协同服务内容和部门职责,由县行政审批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起协同服务。清单以外的划转事项,严格按照《石城县审管联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石府办字〔2023〕24号)规定实行审管联动。(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委编办,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划转所涉部门)
(二)优化审管信息互通共享
1.深化审管互动衔接。深化审管信息“双推送、双回路”互动机制,完善“审批监管互动平台”审批与监管事项信息功能要素。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将包含事项名称、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许可文件、审批流程等事项审批主要信息在作出审批决定后即时推送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县行政审批局推送的审批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并分派给相关责任人员实施事中事后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对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变化的有关文件与涉及需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等可能影响审批决定的监管信息及佐证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推送给县行政审批局,县行政审批局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相应处置。(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划转所涉部门)
2.探索跨部门综合监管。探索推行重点领域审批监管事项跨部门关联认领、综合监管,通过协同办公系统(OA系统)建立审批信息“二次推送告知”制度,县行政审批局每月将审批信息集成汇总推送给事中事后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及时做好对应审批信息的关联认领,实现“一批同管”联动高效衔接,确保监管更加精准、全面、有效。(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划转所涉部门)
(三)建立健全协同服务机制
1.一般事项线上会商机制。通过“审批监管互动平台”建立县行政审批局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业务负责人线上会商机制,必要时由县行政审批局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会商,交流推动解决审批和监管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经常性、多发性问题。在审批环节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审批把关的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发起会商,行业主管部门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需要审批部门在审批环节协助监管把关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发起会商,原则上能当场决定的会商事项须即时商决;不能即时商决的事项,在接到对方发起的会商请求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回应商决,并在事项办理法定时限内办结。会商主要研究事项划转、承接和取消,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业务指导、现场核查(勘察)、数据调用、联合认定、专家论证及听证,推进审批事项办理流程优化再造,推行产业链“高效办成一件事”等有关工作。(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县水利局、县文广旅局、县城管局、县住建局等有关部门)
2.工程项目建设调度协调机制。强化县行政审批局与相关要素保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在政策传达、行业指导、信息推送、协同核查、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审管互动与协同配合,将涉及多部门、多流程的选址审查、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现场勘验等环节并联推进、同步审批,建立审批与监管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建立调度协调机制,根据项目建设不同审批环节,由县行政审批局或其他相应审批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为召集人,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组织相关要素保障部门研究解决项目立项、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等行政审批环节中的有关问题,推行集成、精微、递进、主动服务,形成常态化长效协同工作制度。主要研究工程建设项目“一站式集成”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八大行动”等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竣工即投产”审批,强化工程项目建设事前控制与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县科技和工信局、县发改委、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发展中心、县水利局、县财政局、石城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行业监管提前介入机制。对涉及人身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及优化营商环境等领域审批事项,在审批环节建立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提前介入服务机制,确保审批质量与有效监管。在事项审批过程中,县行政审批局在受理市场主体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批监管互动平台”告知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事项许可申请基本情况;行业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响应并组织业务专员参与提出现场勘验、评审、认定等监管意见建议,协同县行政审批局高质量完成审批服务。涉及多部门综合监管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参与。通过审批协同服务,构建宽进严管的审管营商环境,事前指导企业便利准入和合规生产经营发展,有效避免或减少事中事后违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广旅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卫健委、县应急管理局、石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城管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四)落实审管协同联络专员
对照审管协同服务事项清单,县行政审批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设立1名“审管互动平台”信息联络员和若干“审管协同”业务专员。信息联络员负责“审批监管互动平台”审管信息的认领、衔接、沟通和督办,对认领的审管信息及时转派给本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履行审批或监管职责,接到会商、调度协调、提前介入等协同信函后,及时组织本单位相关业务专员在规定时限内响应参与,必要时由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参与,研究解决协同服务问题,确保审管协同衔接紧密、服务高效。(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事项划转所涉部门)
四、推进步骤
(一)梳理清单阶段(2024年6月底前)
县行政审批局及相关部门对照划转事项和“市县同权”事项全面梳理建立协同服务事项清单(见附件1),细化“审管协同”内容,确定“审管协同”服务信息联络员、业务专员,6月30日前报县审改办。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4年7—11月)
对“审管协同”服务事项、协同内容、协同方式进行充分研究认证,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推动审批流程持续优化,严格依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审批与监管服务质效。
(三)评价总结阶段(2024年12月底前)
县审改办组织县行政审批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审管协同”服务改革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及时总结推广各部门经验做法,推进协同服务流程不断优化。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部门和单位要将“审管协同”服务作为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内容进行部署调度,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统筹推进各项举措落地见效。
(二)强化工作保障
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审管协同”服务的支持力度,为交通出行、会议场所、培训学习等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强化数字赋能增效,通过综合协同办公系统、“赣政通”、行业业务系统、工改系统等创新“审管协同”服务路径,减轻工作人员负担,推动协同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三)强化督导考核
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审管协同”服务改革工作中涌现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推介,形成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为主体、各方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县审改办要强化督导调度,将“审管协同”服务改革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考核扣分,对因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导致审批与监管出现不良后果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附件:1.石城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审管协同”服务事项
清单
2.石城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审管协同”对接联络
表
附件1 石城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审管协同”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业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协同类别 |
协同服务内容 |
备注 |
一般会商事项清单(12项) |
||||||
1 |
县农业农村局 |
农药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数据调取 |
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计算机管理系统、追溯电子信息码、安全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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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市场监管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行政审批局 |
技术审查 |
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考评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环境条件及设施人员、文件集以及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确认等六个方面共30项要求。 |
市县同权事项 |
3 |
县市场监管局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现场核查 |
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察看现场、提出意见建议。 |
市县同权事项 |
4 |
县文广旅局 |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事中事后监管 |
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核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
市县同权事项 |
5 |
县发改委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县行政审批局 |
联合认定 |
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产业准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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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卫健委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现场核查 |
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察看现场、提出意见建议。 |
|
7 |
县卫健委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事中事后监管、现场核查 |
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现场核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
|
8 |
县卫健委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现场核查 |
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察看现场、提出意见建议。 |
|
9 |
县水利局 |
河道采砂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征求意见 |
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表上主管部门意见一栏提出意见 |
|
10 |
县城管局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现场核查 |
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勘察,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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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城管局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现场核查 |
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勘察,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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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城管局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现场核查 |
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勘察,出具现场核查意见,行政审批局根据相关数据进行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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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建设调度事项清单(1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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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县科技和工信局、县发改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县行政审批局 |
联合认定、技术审查 |
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现场踏勘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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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县城管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材料核验,现场核查 |
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对材料核验后,再根据现场核查意见许可,包括预处理方式,排水管网情况,平面示意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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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县城管局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现场核查,数据调取 |
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管径面积大小等,再根据数据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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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县城管局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现场核查 |
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现场勘察,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
|
17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材料核验,联合认定 |
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对建设资金的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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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县交通运输局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县行政审批局 |
联合认定 |
组织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联合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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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县交通运输局 |
涉路施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征求意见 |
县交通运输局(县乡道)、县公路发展中心(国省道)等部门参与现场察看,出具前期核定意见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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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县水利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现场核查、技术审查 |
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察看现场、提出意见建议。 |
|
21 |
县水利局 |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 |
县行政审批局 |
现场核查 |
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察看现场、提出意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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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县水利局 |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
县行政审批局 |
联合认定 |
组织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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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县水利局 |
取水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现场核查 |
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对新申请取水许可现场核查,对延续取水许可作出延续取水许可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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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县水利局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察看现场、技术审查 |
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察看现场,并对项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提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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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县国动办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联合认定、技术审查 |
1.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对于建设项目的人防易地建设审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进行指导和认定; 2.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对“结建”审批进行业务指导,对于防空地下室审核意见进行技术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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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县国动办 |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拆除、封填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技术审查、现场核查 |
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现场核查,对拆除、改造、填封人防工程方案技术审查并提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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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县国动办 |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技术审查、现场核查 |
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现场核查,对拆除、改造人防工程方案技术审查并提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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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县国动办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报建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技术审查 |
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对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技术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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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县国动办 |
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或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技术审查、现场核查 |
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现场核查,对相关技术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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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县国动办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县行政审批局 |
技术审查 |
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对相关技术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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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管提前介入事项清单(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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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县市场监管局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企业登记注册 |
县行政审批局 |
事中事后监管、征求意见 |
1.审批部门对涉入园企业(个体户)登记前征求县工业园管委会意见; 2.审批部门及时将涉及托育托管、养老护理、棋牌娱乐等服务行业登记信息推送给市场监管、教育、民政、卫健、文旅、公安等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必要时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做好事前承诺告知或听取有关准入建议; 3.涉及餐饮行业准入协助做好燃气安全“告知承诺”制; 4.涉及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定期将审批信息推送给县住建局。 |
个体、企业登记需在0.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协同部门须及时响应。 |
32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事中事后监管、现场核查 |
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生产现场核查(包括生产场所、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以及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等。) |
市县同权事项 |
33 |
县市场监管局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事中事后监管、现场核查 |
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生产现场核查(包括生产场所、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以及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等。) |
市县同权事项 |
34 |
县生态环境局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事中事后监管、现场核查、技术审查 |
1.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对项目选址、项目现状、工艺流程、污染排放、环评类型等生产现场核查; 2.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技术评审会,对报告表(书)提出相关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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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县文广旅局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事中事后监管、现场核查 |
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对娱乐场所选址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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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县文广旅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事中事后监管、现场核查 |
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核查营业场所、计算机装置及附属设备、周边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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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县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事中事后监管、现场核查 |
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现场核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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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县应急管理局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行政审批局 |
事中事后监管、现场核查、技术审查 |
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现场踏勘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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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县交通运输局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县行政审批局 |
事中事后监管、现场核查 |
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现场核查(包括办公场所车辆和人员管理、管理制度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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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县卫健委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事中事后监管、现场核查 |
由主管部门组织城管等相关部门参与现场核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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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县教体局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县教体局 |
事中事后监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
1.由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教育、文旅、市监、民政、消防、住建共同参与现场勘查; 2.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民办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设立、变更、终止提出意见; 3.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场地设施是否符合各类型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要求提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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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县教体局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县行政审批局 |
事中事后监管、现场核查、征求意见 |
1.由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教育、文旅、市场监管、民政、消防、住建共同参与现场勘查; 2.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民办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设立、变更、终止提出意见; 3.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场地设施是否符合各类型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要求提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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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协同类别主要包括现场核查、材料核验、技术审查、联合认定、征求意见、数据调取、事中事后监管等。 |
附件2
石城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审管协同”对接联络表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分管领导及联系电话 |
业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
信息联络员及电话 |
行业主管部门 |
分管领导及联系电话 |
业务专员及联系电话 |
信息联络员及电话 |
一般会商事项清单(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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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例:农药经营许可 |
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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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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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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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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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建设调度事项清单(1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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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县行政审批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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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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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科技和工信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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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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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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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监管提前介入事项清单(12项) |
|||||||||
31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企业登记注册 |
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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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场监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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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体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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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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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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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文广旅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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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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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住建局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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