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
为系统构建县、乡镇、村居(社区)三级物流配送网络,促进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开展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赣财建〔2022〕27号)、《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供销联社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商服务业字〔2022〕115号)、《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做好2022年、2023年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商务服务业字〔2022〕214号)等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为抓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创新协同”的原则,着力完善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物流配送站、村居(社区)服务网点建设,充分整合县域内商贸、供销、邮政、快递、冷链等资源,加快提升县域物流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水平,构建畅通高效、协同共享、标准规范、智能绿色、融合开放的县域物流配送体系,进一步畅通城乡流通渠道,满足农村居民消费升级需求。
二、总体目标
以完善三级网络为基础,以试点企业为抓手,以资源整合为重点,以标准化、信息化应用为支撑,以运营模式创新为引领,以提高配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为核心,全力推进各项试点工作,不断提升县域物流网络化、标准化、集约化和信息化水平。力争通过两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高效集约、协同共享、融合开放、绿色环保的县域物流配送体系。
(一)三级网络更加完善
到2024年底,建设1个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满足快消品统仓共配需求,在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内升级改造供销集配中心1个,具备电商快递统一仓储、集中分拣等功能;提升改造乡镇物流配送站和村居(社区)服务网点,乡村末端网点覆盖率达到100%,末端网点共享率达到20%。
(二)资源整合更加充分
到2024年底,引导县域内各类商品经销商、代理商进入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商贸产品统仓共配率达到10%;县域内快递物流、冷链物流等资源加快聚集,配送中心实现20%以上物流资源整合。
(三)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
到2024年底,标准化托盘(周转箱)使用率达到50%,标准化车辆使用率达到60%,各物流环节使用WMS、TMS、OMS、视频监控等系统,信息化系统使用率达到70%以上,建立县域物流数字化运营平台1个。
(四)配套机制更加健全
成立县域物流配送体系领导小组,加强试点工作统筹和调度,并出台相应的配套支持政策。
三、重点举措
细化明确重点工作举措,充分发挥项目承办企业的优势,形成资源共享、互相促进的强大合力,确保各项试点工作圆满完成。
(一)建设县级物流配送中心
以项目承办企业为建设主体,依托县智慧物流园,建设占地面积100亩、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的县物流配送中心,其中商贸产品仓储分拨中心5000平方米,快递分拣中心5000平方米,农资、农副产品及零担物流配送中心3000平方米,冷链配送仓库3000平方米以上;购置一批先进、适用的仓储作业设备和自动化分拣传送系统、电子自动化配送系统、仓储陈列设备、装卸车与分装工具等;建设托盘统一工程和货架设备,实现仓库空间作业合理化和智能化;引入零担物流配送、商贸产品配送、快递分拣、冷链物流、农资供销等经营业态,建成仓储分拨功能区、货运配载区、公共配送功能区、装卸作业区、快递分拣功能区、冷藏冷冻功能区、停车区,实现货物统仓共配。2023年7月底前,完成仓储、配送、分拣等功能区建设;2023年12月底前,完善快递分拣中心、商贸产品仓储分拨中心、农资农副产品配送中心功能建设并投入运营;2024年6月底前,完成快递分拨和快消品、农资、零担物流等经营业态的仓配整合,提高运营效率;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冷链配送仓库建设并投入运营。〔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交通运输局、县供销社〕
(二)建设“互联网+第四方物流”供销集配体系
以项目承办企业为运营主体,将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内3000平方米仓库改造成标准化供销集配中心,整合供销、邮政、快递等货物资源进行集中配送,购置分拣输送、叉车、托盘、周转箱(筐)等设备,实现快递分拣、货物仓储、寄发集配和电商运营等功能;依托乡镇基层供销社、商贸中心或商业超市、农村便利店、农村e邮、益农信息社等服务设施,制定统一管理标准、使用统一服务标识,布设乡镇村集配站点,配备终端设备,完善服务功能,开展快件、农资、零担物流等接收送达服务。2023年10月底前,完成供销集配中心的标准化建设;2023年12月底前,完成“互联网+第四方物流”供销集配体系建设并投入运营,乡镇集配站点和村级服务网点覆盖率达50%以上;2024年6月底前,乡镇集配站点和村级服务网点覆盖率达80%以上;2024年10月底前,乡镇集配站点和村级服务网点覆盖率达 100%,集配体系更加健全,服务功能更加完善。〔牵头单位:县供销社;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健全乡村末端配送网点
以项目承办企业为建设主体,以乡镇商贸中心或商业超市、电商(快递)服务中心等现有场站为主要载体建设乡镇物流配送站,物流作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按照物流、商贸、快递、供销等“多站合一”的模式,配备货架、打包工具、装载器具等设备,统一门头标识,统一各项工作制度,提供消费品送达、生鲜配送、农产品收揽等服务;利用村居(社区)便利店、夫妻店、便民服务店等商业网点建设村居(社区)服务网点,物流作业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对现有场站进行提升改造,配备相应设施,统一门头标识,具备货物存放、收寄等功能。2023年12月底前,完成乡镇级配送站提升改造、乡村末端配送网点整合建设且投入运营;2024年6月底前,乡村末端配送网点提升改造达80%以上;2024年10月底前,完成所有项目建设内容并持续运营。〔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推动县乡村共同配送
以项目承办企业为运营主体,整合商贸产品资源,通过政府支持、市场合作的方式,引入“省、市快消品经销商前置仓+县经销商总仓+共同配送”模式,在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内建设仓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县级商贸产品统仓共配中心,引导供销、物流、电商、快递、商业连锁等企业开展市场化合作,推动全县各类商品经销商、代理商将其商品在县级物流配送中心进行统仓共配。引导县城及乡镇商贸中心、村级小店到县级物流配送中心统一订货,由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提供统一配送服务。根据乡镇物流配送站、村居(社区)服务网点分布情况,优化配送中心到末端网点配送路径,合理配置运力资源,提升物流时效,降低物流成本。2023年7月底前,完成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内基础设施建设;2023年12月底前,乡镇、村居(社区)共同配送覆盖率达40%以上;2024年6月底前,乡镇、村居(社区)共同配送覆盖率达70%以上;2024年10月底前,乡镇、村居(社区)共同配送覆盖率达100%,共同配送更加健全,服务功能更加完善。〔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县域物流配送标准化建设
以项目承办企业为建设主体,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标准体系,购买标准托盘、周转箱等单元化器具,实现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与供应链上下游之间带托运输、与乡村服务网点之间带筐配送;对智能化分拣设备和分拣系统进行提升改造,进一步提升快递快件分拨效率;购置或整合20辆配送车辆组建标准化配送车队,对整合的车辆按照城乡配送车辆选型要求的标准进行改造(主要为4.2米厢式货车及封闭式货车),对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统一规格、统一管理;使用县域物流数字化运营平台的TMS系统等先进管理方式,对配送车辆、行车路径等实现自动调配。2023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进度的40%;2024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进度的80%并投入运营;2024年10月底前,完成所有项目建设内容并持续运营。〔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供销社、县交通运输局〕
(六)建立县域物流数字化运营平台
以项目承办企业为建设主体,整合县内的现有物流信息和电商平台资源,建设1个县级物流数字化运营平台,支撑县、乡镇、村居(社区)三级物流服务体系运营,推广物流设施设备和物流作业标准化、智能化,提供WMS、TMS、OMS、视频监控、数据展示等功能服务。对外方面,可实现与上游经销商、代理商的订单信息互通,也可实现乡镇物流配送站、村级服务网点通过用户权限下单;对内方面,可实现仓储、运输等具体运营功能。2023年8月底前,完成数字化运营平台研发设计企业的遴选和招投标工作;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数字化运营平台的研发设计并投入运营;2024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项目建设内容并持续运营。〔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供销社〕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3年1月—2023年5月)
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考核体系。对全县商贸流通、供销配送、物流配送以及邮政快递等四类企业的配送对象、配送区域、配送种类及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制定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绩效目标表,明确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和步骤。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工作,全面部署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前期工作,营造全民参与的浓厚氛围。
(二)实施阶段(2023年6月—2024年10月)
根据省商务厅批准的试点方案,精准项目的时间节点,全面开展试点工作。拟定考核验收及项目管理细则并与承办企业签订建设服务合同;对所有分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定期巡察,推进各分项目按照时间节点组织实施并有序达成目标。由县领导小组牵头,多部门及骨干企业协同联动,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全面落实具体试点项目建设工作。
(三)验收阶段(2024年11月—2024年12月)
开展自评工作,对县域物流配送体系试点项目建设、运营状况、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查找不足,总结经验,做好整改工作,迎接上级验收。总结县域物流配送体系试点工作完整的经验模式,构建县域物流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石城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负责推进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妥善解决全县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分工,加强各成员单位在政策制定、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形成通力合作、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商务局,具体负责全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落实、考核评比、日常管理等工作。各项目实施单位相应成立试点项目推进小组或办公室,项目负责人要具体抓好落实,按项目建设时间节点推进,确保试点任务的圆满完成。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责任领导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好组织领导、协调沟通、信息收集、上报、推广和对接服务等工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县域物流配送体系试点建设各项工作。
(二)强化资金管理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县域物流配送体系专项资金管理、验收等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按要求使用项目资金,对项目建设与运营相关过程文件、数据、财务票据等进行规范管理,对大型项目应进行现场勘察、确认工程进度与运行情况,严格按进度拨付资金;建立大额资金支付动态跟踪制度,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县供销社加强对大额专项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管,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三)强化人才支撑
建立人才支持政策体系,引导县域物流各类人才向乡村流动,提供各类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完善人才选拔培养体系,加强对农村物流队伍的培养、配备和管理,积极组织冷链、快递、电商等各类农村物流相关培训,倾力培育工匠型、专家型和领军型县域物流专业人才。
(四)加强监督考核和项目管理
成立由县商务局、县供销社、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乡村振兴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督查工作协调小组,定期组织开展项目建设与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督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竞争性选择承办单位,加强对承办单位履约能力的考核。建立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专项工作督查评价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十四五”期间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扎实有效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乡镇、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统筹,整合资源要素,形成工作合力,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和任务清单,出台相应支持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法,打造一批示范点。
(五)做好政务公开和信息报送
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置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专栏,全面、及时、准确、集中公开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方案、项目内容、资金安排、决策过程等信息。与项目承办单位达成协议,凡接受财政补贴的承办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项目有关交易和活动信息,所有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在显著位置标识“江西省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县项目”字样,同时提供省商务厅、县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更新项目进展、资金拨付等材料,督促项目承办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未提供完整信息的项目不得验收。
附件:1.石城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人员名单
2.石城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3.石城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项目汇总表
4.石城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项目资金分配表
5.石城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整体绩效目标表
附件1
石城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为加强对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经研究,决定成立石城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 芳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娄小数 县商务局党组书记
刘小聪 县供销社党组书记、主任
赖於艳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县商务局、县供销社、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工信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商务局,其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供销社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专班工作人员从县商务局、县供销社、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抽调;具体负责全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跟踪落实、考核评比、日常管理等工作。
附件2
石城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项目健康有序建设,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供销联社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和《江西省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等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项目,是指按照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相关要求,经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供销社联合推荐,县政府申报,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以试点项目所在地企业为实施责任主体,通过竞争性确定、省级专项资金引导建设的专项项目。
第三条 县政府履行统筹项目管理职责,全面统筹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商务局和县供销社共同负责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承办单位确定
第五条 试点项目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和程序择优选择承办单位。
第六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项目信息公告;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县领导小组申请、提供必要的支撑材料;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评审,企业现场答辩(APP形式)或政府依法依规决策等遴选、落实相关项目承办单位;对入围实施单位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等平台向社会公示项目承办单位,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试点实施单位并签署项目实施合同,有异议并经核实的,取消资格并按竞争性评估结果依次递补。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项目管理机制;设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不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保障项目建设按期高质量完成。
第八条 采取现场+材料审核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
第九条 对项目开展过程中存在进度严重滞后、问题突出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条 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独立第三方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实施到期后,提请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按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评价奖励资金按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报告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成效、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支付流程、资产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项目问题、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五章 项目清单管理及入库企业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则,将年度县域物流重点项目录入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四条 针对已纳入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项目储备库的企业,如在当年度发生重大违法或因企业自身原因产生重大负面舆论影响的,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协调主管部门将企业从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项目储备库中剔除。
第十五条 对已入库的项目需进行变更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申请进行调换。
第十六条 对已完成申报且获批的子项目清单,在不变更原有建设目标与成效的情况下,需进行微调的项目经县主管部门批准向市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对已完成申报且获批的子项目清单需进行调整的应先请示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调整。
第六章 试点项目资金拨付方式
第十八条 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实施到期后,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按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完成情况补助拨付给承办企业。试点期满后,提请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组织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标准另行印发),验收意见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按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评价奖励资金按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执行到位,导致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出现进度滞后等问题的,由县领导小组下令整改并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领导小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资金,暂停其申报资格,将项目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省级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省级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评估督导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对本办法涉及的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视情作相应调整后,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修订印发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动失效;本办法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
附件4
石城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项目资金分配表
序号 |
建设项目 |
建设类型 |
支持范围 |
省财政资金 (万元) |
1 |
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建设 |
新建 |
重点支持县级物流配送中心装卸站台、地面、雨棚及冷链等设施,配备统一的货架、叉车、电子台秤、PDA等库内作业设备,及购置托盘、周转箱(筐)等标准化单元器具。 |
100 |
2 |
“互联网+第四方物流”供销集配体系建设 |
升级改造 |
重点支持供销集配中心购置分拣输送设备,乡村集配网点购置统一的门头标识、货架、监控设备等。 |
100 |
3 |
乡村末端配送网点建设 |
升级改造 |
重点支持乡镇和村级网点标准化升级改造,配备货架、标牌、打包工具、信息化终端等设备。 |
70 |
4 |
推动县乡村共同配送 |
升级改造 |
引入经销商的前期仓储补贴 |
50 |
5 |
县域物流配送标准化建设 |
新建 |
重点支持2023 年1月1日起新购置或租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厢式货车或封闭式货车,适用于带托盘、带周转箱运输。 |
130 |
6 |
县域物流数字化运营平台建设 |
新建 |
重点支持县域物流数字化运营平台研发、配套信息化软硬件购置、通讯网络信息资费等。 |
50 |
|
合计 |
500 |
附件5
石城县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整体绩效目标表 |
||||||
专项名称 |
江西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江西省供销发展专项资金 (支持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试点事项) |
|||||
省级主管单位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供销联社 |
|||||
市县主管部门 |
石城县财政局、石城县商务局、石城县供销联社 |
|||||
资金情况 (万元) |
总预算数 |
500 |
||||
其中:省级资金 |
500 |
|||||
市县资金 |
|
|||||
年度目标 |
目标1:以县域为重点,提升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物流配送站、村级服务网点基础设施水平,建设“互联网+第四方物流”供销集配体系,进一步建立县域物流大市场,完善县域物流配送体系。 目标2:加强资源整合,提升物流服务功能,强化物流标准化、信息化应用,发展统仓共配,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渠道,拉动县域消费需求。 |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2023年目标值 |
2024年目标值 |
|
绩效指标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建设县级物流配送中心 |
\ |
≥1个 |
|
完成“互联网+第四方物流”供销集配中心标准化提升 |
\ |
≥1个 |
||||
建立县域物流数字化运营平台 |
\ |
≥1个 |
||||
质量指标 |
县域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验收合格率 |
\ |
≥80% |
|||
“互联网+第四方物流”供销集配体系建设验收合格率 |
\ |
≥80% |
||||
县级物流配送中心统仓共配率 |
≥5% |
≥10% |
||||
标准化车辆使用率 |
≥40% |
≥60% |
||||
时效指标 |
各项工作完成及时率 |
≥90% |
≥90% |
|||
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 指标 |
“互联网+第四方物流”供销集配上下行物流件数增长率 |
≥5% |
≥10% |
||
配送中心全年配送量占全县全年配送量比例 |
≥10% |
≥20% |
||||
县域社会货运量增长 |
≥2% |
≥3% |
||||
社会效益 指标 |
带动就业人数 |
≥100人 |
≥200人 |
|||
物流快递通达率及配送效率 |
提高 |
提高 |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县域物流配送体系运维机制健全性 |
健全 |
健全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获得支持项目单位满意度 |
\ |
≥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