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石城县“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城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做好“一老一小”工作,持续增加优质养老托育服务供给,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健康服务和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扎实推动“一老一小”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字〔2022〕94号)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体目标
到2025年,全县养老托育服务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服务和产品供给更加优质,要素支撑更加完善,具有石城特色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一)养老服务体系全面建成
养老服务形成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均衡合理、优质高效的新格局,逐步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全县养老床位达到2800张;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达到45张,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实现全覆盖,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点覆盖85%以上的建制村。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调发展,医疗与养老深度融合,老年人多层次、高质量养老服务需求不断满足,老年人及其家属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二)托育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托育服务机构建设规范、服务标准和监管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全县婴幼儿托位数达 1195个左右,其中普惠性托位占比不低于60%,每千人口拥有 3 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 4.5 个,幼儿园一体化设置率达到 20%以上,乡镇公办托育机构实现全覆盖,布局合理、安全可靠的县城15分钟托育服务圈和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网络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托育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养老方面主要指标
指标名称 |
2020 年 |
2025 年 |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
95 |
95.5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95.7 |
95 以上 |
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 |
100 |
100 |
城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 |
64 |
100 |
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覆盖率(%) |
61.1 |
85 |
新建城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率(%) |
100 |
100 |
每千名老年人养老床位数(张) |
30 |
45 |
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 |
36 |
60 |
老年人健康管理率(%) |
— |
75 |
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 |
|
100 |
人均预期寿命(岁) |
|
78.2 |
养老产业规模及增加值(亿元) |
— |
1.3 |
骨干养老企业数量(家) |
|
2 |
财政(福彩公益金)投入比例(%) |
55 |
55 |
养老护理专业人才数(人) |
80 |
130 |
每千名老年人配套社会工作者人数(人) |
|
2 |
县级老年大学覆盖面(%) |
|
100 |
经常性参与教育活动的老年人口比例(%) |
20 |
20 |
托育方面主要指标
指标名称 |
2020 年 |
2025 年 |
新生儿访视率(%) |
98.68 |
≥91 |
生长发育迟缓率(%) |
1.86 |
5 以下 |
预防接种率(%) |
91 |
≥ 90 |
疾病防控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
95 |
≥ 95 |
婴幼儿早期发展发展知识普及率(%) |
30 |
80 |
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数(个) |
— |
23 |
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个) |
— |
1 |
每千人口托位数(个) |
1.23 |
4.5 |
普惠性托位占比(%) |
— |
60 |
社区托育服务覆盖率(%) |
20 |
85 |
托育服务综合管理网络 |
|
基本建立 |
托育服务专业人才数(人) |
35 |
400 |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 |
3 |
80 |
骨干托育企业数量(个) |
|
5 |
二、具体指标
新增改造养老床位分解表
县(县、区) |
2020 年基数(张) |
“十四五”期间新增、改造养老床位数任务(张) |
|||||
养老床位 总数 |
每千名老人 床位数 |
2021 年 |
2022 年 |
2023 年 |
2024 年 |
2025 年 |
|
石城县 |
1384 |
30 |
206 |
192 |
181 |
237 |
600 |
托位分解表
县(县、区) |
2020 年基数(个) |
“十四五”时期托位数目标 |
|||||
托位 总数 |
每千人 托位数 |
2021 年 |
2022 年 |
2023 年 |
2024 年 |
2025 年 |
|
石城县 |
380 |
1.34 |
418 |
717 |
956 |
1076 |
1195 |
三、重点任务
(一)推动兜底线、促普惠、市场化协同发展
1.统筹做好兜底性、普惠性、市场化服务。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加强公办和公建民营医养机构建设。实施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有效扩大面向广大普通家庭的普惠性服务供给。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充分激发社会力量能动作用。
2.增强公办机构兜底保障能力。养老方面,健全城乡特困老人供养服务制度,开展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摸底排查,优先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确保有意愿入住医养机构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推进县社会福利院失能护理能力建设,实施乡镇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推动养老机构消防审验合格率100%。建立失能、重残、留守、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为重点的信息系统和关爱探视制度,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提供必要探视巡访、生活照料等基本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党建+农村养老服务”,进一步完善“1+1+N”三级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县康养福利中心、县社会福利院和乡镇敬老院设施设备、护理能力、适老化环境等改造升级。强化医养结合机构能力提升,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到2025年,乡镇敬老院设施设备普遍提档升级,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以上,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达到60%。托育方面,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县城建立至少 1 个以上公立普惠性托育机构或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为区域内中小托育机构提供技术指导、管理咨询和从业人员培训。利用社区中心、闲置校舍等存量资源建立婴幼儿看护中心。完善公建民营机制,鼓励通过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管理,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提升运营效率和兜底服务能力与水平。推动托幼一体化发展,鼓励新建幼儿园和有条件的幼儿园按适当比例设置幼儿托班。〔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委;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教科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3.增加普惠性服务有效供给。实施普惠养老托育专项行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托育的积极性,增加普惠养老托育服务供给。新(改、扩)建一批普惠性养老机构,创造条件在公办医疗机构设置养老床位,鼓励培训疗养机构优先转型养老机构,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医院、校舍、办公用房、宾招等设施,推进社区骨干网、社区嵌入式医养结合、旅居养老机构建设。新(改、扩) 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推广托幼一体化办学管理模式,鼓励社区、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开办普惠托育机构,增加普惠托位供给。县、乡镇两级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人才培养、财政补贴等支持政策清单,探索制定普惠服务收费标准,实现普惠养老托育服务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行可持续。〔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财政局、县教科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4.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市场化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放开养老托育服务市场,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中介服务、实体承办等方式,增加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托育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高层次养老需求。引导国有经济(企业)以兼并、收购、参股、合作、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养老托育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探索对运行稳健、资信良好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国资服务中心、县金融服务中心、县人民银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二)强化居家社区服务
5.优化服务设施均衡布局。推进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按照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四同步”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和已建居住区分别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和15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和200平方米,城市社区按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和8个托位建设托育服务设施。鼓励托幼一体化建设和养老设施与残疾人康养、医疗卫生等设施合建。培育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构建以嵌入式养老机构、托育服务中心为重点、以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补充的社区养老托育服务骨干网。到2025年,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100%,村级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85%。鼓励社区开展家庭邻里式托育服务点建设,打造“亲子小屋”等托育服务设施,落实国家家庭托育点备案制度,稳步推进家庭托育点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立 1 个以上公办托育机构,实现乡镇公办托育机构全覆盖。〔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委;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6.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着力发展助餐、助急、助医、助行、助浴、助洁、家政等服务,依托具备失能照护能力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支持发展面向长期照护对象家庭成员的“喘息服务”。建立健全城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探访制度,到2025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探索社区“物业+养老服务”“互联网+养老服务”模式,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汇聚线上线下资源,精准对接市场供需,创新“子女网上下单、老人体验服务”等消费模式。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互联网直播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科学养育、早期发展科普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利用社区平台与有托育服务需求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委;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三)促进医养康养结合
7.推动医养结合。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设施与医疗卫生设施的布局,将两者同址或者毗邻设置。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等机构,对转型为康复医院、护理院且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给予护理型养老机构标准的建设和运营补贴。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切实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并向民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建设、消防等条件可依据医疗机构已具备的资质直接备案。支持通过建立养老医疗联合体等方式,发展具有医养或康养特色的养老机构,整合养老、医疗、康复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一体化的医疗、健康和养老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以上可提出定点申请,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积极、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牵头单位:县卫健委;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8.探索医育结合。鼓励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利用现有资源探索“医育结合”模式。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确定托育相关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托育相关服务,属于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的,按现有项目价格收费;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按照特需医疗价格收费;属于托育、生活照料等非医疗服务的,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牵头单位:县卫健委、县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四)推进特色品牌创建
9.积极发展老年大学。县教科体局牵头研究制定老年教育发展政策措施,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老年教育工作。支持各类机构、社会组织等主体举办老年大学、老年开放大学、网上老年大学。完善养教结合模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学习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产品和培训课程,发展线上学习、互动交流等老年数字教育新业态。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专项培训,提升老年人信息技术能力。老年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涉及登记、备案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鼓励中小学优秀教师以及优秀的在读研究生到老年大学兼职任教,兼任老年大学教师的工作量可计入所在单位工作绩效。推动老年教育重心下移,到2025年,至少建有1所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能起示范引领作用的公办老年大学,70%的乡镇建有老年学校,30%的行政村(社区)建有老年学校或老年学习站(点)。〔牵头单位:县教科体局;责任单位:县老干部活动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10.营造社会友好环境。积极开展养老托育服务宣传教育活动,传承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传统美德,营造家庭、社会、政府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积极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志愿服务项目库,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开发志愿项目。加大宣传“赣服通”、江西政务服务网等平台所有涉老配套功能使用,助力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加强适老、母婴设施配套建设,培育一批“一老一小”活力发展社区。车站、大型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应普遍设置母婴、老年专席及绿色通道。鼓励有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到2025年,实现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350户。〔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委;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五)培育壮大用品和服务产业
11.实施老年人和婴幼儿用品质量提升行动。依托县鞋服产业带产业聚集优势,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一批老年人和婴幼儿用品龙头企业,开拓适老化、婴幼儿服装玩具等产业。强化研发和创新设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培育一批具有石城特色的品牌,完善相关用品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推广,加快产品多样化研发和产业链延伸。开展康复辅助器具应用推广工程,实施智慧老龄化技术推广应用工程,构建安全便捷的智能化养老基础设施体系。促进养老产业集聚集群发展,探索建设养老托育产业园区。支持科研机构、大型企业加快老年人、婴幼儿智能服务产品研发和智慧网络平台建设,创新发展健康咨询、紧急救护、慢性病管理、生活照护、物品代购等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支持各类主体建设智慧养老服务机构,加快高新科技在养老机构的推广应用。面向老年人使用习惯和需求,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网站、APP及智能产品进行适老化改造,加强研发创新,扩大有效供给。鼓励面向家长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科创中心、县行政审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四、保障要素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常态化督促整体解决方案的实施。发改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一老一小”工作,卫健部门负责“一小”工作,民政部门牵头负责“一老”工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委等部门和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二)强化用地保障
根据“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健全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将养老托育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把民政、卫健部门纳入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中保障养老托育用地需求,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服务设施均衡布局,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百分之二十,人均用地标准不少于0.2平方米。〔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三)增加资金投入
县财政部门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水平,科学合理安排养老托育相关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普惠养老托育机构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落实国家支持养老托育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应将55%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采取免费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养老服务用房问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类价格执行。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运营给予扶持政策。核定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床位数落实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的床位每张补助不少于10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每张补助不少于4000元。不区分经营性质落实运营补贴,按实际接收的重度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数,以每人每月200元、100元为基准,未参加等级评定或参加等级评定但未获得评级的,按照1倍系数予以补助;评定结果为1—5级的,分别按照1.05倍、1.1倍、1.15倍、1.2倍、1.25倍系数予以补助。对城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农村具备助餐功能的互助养老设施,按每个不低于2万元/年的标准发放运营补助。对于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分别按照不低于200元/月、100元/月的标准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县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一定的扶持资金,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运营方面给予扶持,属新建的按城市每个托位 600 元、农村每个托位 500 元,改扩建的按城市每个托位 500 元、农村每个托位 400 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运营期间根据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招收的人数和月数,全日托财政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进行补助,半日托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进行补助,计时托、临时托不纳入补助范围。所需资金省、市财政按4︰6分担,市、县财政按2︰8分担。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鼓励银行、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和企业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引导保险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向养老托育行业提供增信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雇主、从业人员相关责任险及运营保险。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养老托育产业发展灵活提供循环贷、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从事养老托育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分别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6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按照规定贴息。〔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金融服务中心、县人社局、县人民银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四)强化人才培养
健全养老托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鼓励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托育相关课程。鼓励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托育相关培训,重点加强老人护理、婴幼儿照护、家庭科学育儿、医疗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方面专业人才,配合省、市扎实推进养老服务人才定向培养工作。引导养老服务人员、育婴员及社区养老托育从业人员每年进行1次以上的“回炉”培训。支持医养融合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修培训。对符合政府补贴对象的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项目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对新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及高级技师签订劳动合同聘用的养老护理员,且在同一机构就职服务满一年以上,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鼓励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入职公办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毕业后入职公办养老机构从事一线护理工作且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的人员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中专(含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2万元、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3万元、本科(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及以上4万元。〔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财政局、县教科体局、县职业技术学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五)加强规范监管
完善养老托育综合监管体系,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落实职能部门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登记备案、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养老托育机构承担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将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人员信用相关信息纳入“信用赣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强化社会监督。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依法依规建立个人记录“黑名单”和行业终身禁入制度,对虐童、虐待老人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卫健委;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附件:1.重大项目清单
2.重大政策清单
3.重大要素清单
4.重大试点清单
附件 1
重大项目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建设地点 |
建设内容和规模 |
总投资 |
组织实施单位 |
共计3 个项目,总投资46000万元 |
||||||
养老项目:共 2个项目,总投资 41000 万元 |
||||||
1 |
石城县老年养护中心 项目 |
康养产业 |
石城县 |
总建筑面积27000 平方米,新增床位 650 张。 |
11000 |
县民政局 |
2 |
石城县森林温泉小镇 建设项目 |
康养产业 |
石城县 |
总建筑面积 36000 平方米,新增床位数 900 张。 |
30000 |
县人民政府 |
托育项目:共1 个项目,总投资 5000 万元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型 |
建设地点 |
建设内容和规模 |
总投资 |
组织实施单位 |
1 |
石城县托育项目 |
托育 |
赣州市 石城县 |
总建筑面积 15980 平方米,新(改、扩)建妇保院、慕希、秋香、乐迪等4 个托育机构,新增托位 1200 个。 |
5000 |
县卫健委 |
附件 2
重大政策清单
序号 |
政策名称 |
重点工作举措和内容 |
预期目标 |
责任单位 |
1 |
《石城县民政事业发展 “十四五”规划》 |
一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启石城县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新征程。二是全力兜牢民政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在促进石城人民共同富裕中作出新贡献。三是全面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持续推动市域社会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四是全要素完善民政基本社会服务体系,在增进民生福祉中展现新作为。五是全方位健全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在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中体现新质效。六是全力强化规划实施保障,确保规划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
建成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匹配 的石城民政法规制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人才队伍体系,全面形成以人民为中心、共建共治共享、精准高效协同、兼顾韧性和温度的石城民政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新局面。基本民生保障体系更加完善,精准覆盖全部目标群体,在推进共同富裕中发挥坚实兜底保障作用;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成为全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在更高水平平安石城建设中提供重要基础性作用;基本社会服务实现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发展,成为石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中的重要支撑,在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中贡献重要力量。 |
县民政局,相关部门和 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2 |
《石城县养老服务体系 建设“十四五”规划》 |
一是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完善兜底养老服务网络。三是构建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网络。提升机构养老服务能力。五是促进养老产业协同发展。 六是探索开创医养融合多元模式。七是推动智慧养老服务发展。八是完善社会环境支撑体系。 |
基本建成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结构合理、智慧支持、多方共参、服务优质、监管到位、保障到位的养老服务新格局;人人享有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基础设施更加巩固,供给结构更加优化,服务产品更加丰富,服务市场更加开放,养老服务信息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养老事业和产业有效协同、高质量发展,老年人及其家属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
县民政局,相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3 |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 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加强家庭托育的支持指导,加快发展托育服务机构, 规范托育服务机构管理,并在用地、规划、人才等 方面给予支持。 |
建立完善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 务供给体系,逐步满足群众在托育服务上的不同层次需求,促进 婴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
县卫健委,相关部门和 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4 |
《关于做好公办托育机 构收费及普惠托育服务 价格认定相关工作的通 知》 |
制定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及认定普惠托育服务价 格。 |
两类托育机构价格标准确定后,将组织普惠托育机构申报认定, 并开展对普惠托育机构建设、运营的扶持及奖补等工作,可更好的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托育服务, 满足群众的入托需求。 |
县卫健委、县发改委、 县财政局、县教科体局,相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附件 3
重大要素清单
序号 |
要素名称 |
“十四五”保障措施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1 |
土地 |
养老托育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中保障项目用地需求。根据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鉴定意见,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养老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供地,鼓励通过出让、出租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有偿使用价格根据市场评估确定。营利性养老托育机构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可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安全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其中非独立场所无需改变土地和房屋性质。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2 |
可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养老托育机构建设,由企业与村集体约定土地使用和利益分配方案。 |
县自然资源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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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规划 |
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地区,人均 用地标准不少于0.2平方米。推进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落实新建住宅小区“四同步”配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 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新建和已建居住区分别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和15平方米配建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和200平方米。城市社区按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和8个托位建设托育服务设施。 |
县民政局 县卫健委 |
县自然资源局 县住建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4 |
资金 |
支持符合条件的普惠养老托育机构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奖励与辖区政府签订普惠协议且评估运营情况良好的普惠 机构。 |
县发改委 |
县民政局 县卫健委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5 |
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
县人社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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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核定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床位数落实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的床位每张补助不少于10000元,租赁房屋改建床位每张补助不少于4000元。不区分经营性质落实运营补贴,按实际接收的重度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数,以每人每月200元、100元为基准,未参加等级评定或参加等级评定但未获得评级的,按照1倍系数予以补助;评定结果为1-5级的,分别按照1.05倍、1.1倍、1.15倍、1.2倍、1.25倍系数予以补助。对城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农村具备助餐功能的互助养老设施按每个不低于2万元/年的标准发放运营补助。对于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分别按照不低于200元/月、100元/月的标准政府购买基本养老服务。 |
县财政局 |
县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序号 |
要素名称 |
“十四五”保障措施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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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省、市财政按4:6分担,市、县财政按2:8分担)对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运营方面给予扶持,属新建的按城市每个托位 600 元、农村每个托位 500 元,改扩建的按城市每个托位 500 元、农村每个托位 400 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运营期间根据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招收的人数和月数,全日托财政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进行补助,半日托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进行补助,计时托、临时托不纳入补助范围。 |
县财政局 |
县卫健委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8 |
资金 |
对新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及高级技师签订劳动合同聘用的养老护理员,且在 同一机构就职服务满一年以上,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鼓励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入职公办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毕业后入职公办养老机构从事一线护理工作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 聘用的人员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中专(含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2万元、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3万 元、本科(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及以上4万元。 |
县财政局 县人社局 |
县发改委 县民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9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县人社局 县财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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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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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为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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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税费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县民政局 县人社局 县财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13 |
税费 |
落实国家支持养老托育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县税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14 |
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确定托育相关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托育相关服务,属于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的,按现有项目价格收费;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按照特需医疗价格收费;属于婴幼儿照护、生活照料等非医疗服务的,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
县卫健委 县医疗保障局 |
县发改委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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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
县医疗保障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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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信贷 |
引导保险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向养老托育行业提向养老托育行业提供增信支持。支持保险机 构开发雇主、从业人员相关责任险及运营保险。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养老托育产业发展灵活提供循环贷、年审制贷 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产品。从事养老托育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分别申请最高不超过30 万元、6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按照规定贴息。 |
县金融服务中心 县人社局 |
县人民银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序号 |
要素名称 |
“十四五”保障措施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17 |
人才 |
健全养老托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鼓励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托育相关培训,重点加强老人护理、婴幼儿照护、家庭科学育儿、 医疗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方面专业人才。引导养老服务人员、育婴员及社区养老托育从业人员每年进行1 次以上的“回炉”培训。支持医养融合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修培训。 |
县教科体局 县人社局 |
县民政局 县卫健委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18 |
卫健部门及其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辖区内养老托育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老年健康管理、儿童保健、膳食营养、 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为养老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支持医养融合服务机构的医务人员到二级以上医疗 机构进修培训。 |
县卫健委 |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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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养老托育机构可作为老年医学科、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 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申报条件使用。 |
县卫健委 |
县人社局 县教科体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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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配合省、市扎实推进养老服务人才定向培养工作。 |
县民政局 |
县人社局 县发改委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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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人才 |
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并在职称评定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
县卫健委 |
县人社局 县教科体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22 |
养老护理员作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两目录一系统”,在人才培养、行业准入、公益岗位设置、上岗培训、入职奖补、职业晋升、薪酬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系统培育和管理。 |
县人社局 县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序号 |
要素名称 |
“十四五”保障措施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23 |
其他 |
登记部门严格执行《市场推入负面清单》制度,依法依规办理养老托育机构。 |
县行政审批局 县民政局 县市场监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24 |
全面放开养老托育服务市场,优化营商环境,通过政策引导激发县场主体积极性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通过政府主 导、社会参与、中介服务、实体承办的运作方式,增加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托育服务供给,培育一批各具特色、 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的重点企业和养老托育品牌。 |
县民政局 县卫健委 |
县发改委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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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闲置的符合规划的国有资产场所无偿或低偿(低于同类房屋县场租金的50%以上)安排用于养老托育服务。 |
县国有资产 服务中心 |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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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开通养老机构和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双向转介绿色通道。鼓励医疗机构利用闲置床位开展养老护理服务,重点 收住慢性病、失能、失智等老年人。 |
县卫健委 |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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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鼓励养老机构发展志愿服务,服务内容及志愿者纳入当地民政部门考核,达到一定规模给予适当奖励。 |
县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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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做好养老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联络机制。 |
县住建局 县卫健委 县民政局 |
县消防救援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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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完善养老托育综合监管体系,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落实职能部门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登记备案、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 |
县卫健委 县民政局 |
县发改委 县住建局 县自然资源局 县市场监管局 县消防救援大队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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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县卫健委 县民政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城市社区管委会 |
附件 4
重大试点清单
序号 |
试点名称 |
主要试点措施 |
预期目标 |
责任单位 |
1 |
全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 提升行动 |
配合市级做好试点创建工作 |
创建成功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