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内容和程序,加大火灾事故查处力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文件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江西省消防条例》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
6.《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21〕1号)
三、文件适用范围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适用本规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2.其他情形被认定有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1.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2.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3.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4.军事设施、铁路、民航、森林火灾。
四、文件主要内容
《石城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解读:
1.明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由县政府分管消防救援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公安、司法、监委、自然资源、住建、总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2.明确调查范围和内容,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或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或行业系统是否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正确履行法律义务、法定职责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
3.明确责任划分和追究,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或处理的意见。
4.明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引言,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抢救及应急行动情况,火灾原因及性质,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整改措施与建议等。
5.明确调查时限是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批复时限是调查报告上报之日起15日内。
政策咨询渠道:县石城县消防救援大队 联系人:刘海元 电话:0797—5796119
地址:石城县琴江镇硬田咀消防救援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