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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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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石城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1日动公开                        

                            动公开                        

石城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消防安全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内容和程序,加大火灾事故查处力度,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增强抵御火灾风险能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21〕1号)精神和县情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客观、公正、合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调查权限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可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二)其他情形被认定有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

第五条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是否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进行分析预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四)军事设施、铁路、民航、森林火灾。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成立石城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消防救援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公安、司法、监委、自然资源、住建、总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全面负责全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统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火灾事故等级,对符合调查权限的火灾事故,由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批复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启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实行组长负责制。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全体组员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确定调查重点和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除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可根据多数人意见代表火灾事故调查组作出结论性意见,也可根据需要,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五)需要向县人民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文稿的审定签发。调查组成员应当维护组长权威,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公布。

第九条 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规模、影响大小并结合调查工作实际,视情设立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调查组等工作小组,分工合作、全面调查。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小组成员须具有两名(含)以上执法资质人员。

第十条 技术组(由县消防救援、住建和火灾事故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相关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等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等工作。

第十一条 管理组(由县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总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相关人员担任)主要负责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分析认定火灾事故相关方的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火灾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组织开展整改评估等工作。

第十二条 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收集与火灾事故有关的信息,统筹、综合各组调查情况,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等工作。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调查组(由县纪委监委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组长由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对所在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存在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等方面开展调查。

第十四条 落实调查人员回避原则。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三章调查范围和内容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应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或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或行业系统是否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正确履行法律义务、法定职责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

第十六条 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调查,应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起火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四大因素”,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调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以及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履职情况。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运行情况。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情况。

(四)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情况。

(五)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六)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运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第十七条 对起火建筑消防安全的调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建筑产权拥有者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单位是否具有行业资质,防火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三)建筑工程的图纸审查机构是否具有行业资质,是否存在违规审查和其他消防违法行为。

(四)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是否具有行业资质,是否存在违规施工和其他消防违法行为。

(五)建筑工程的监理单位是否依法履行监理职责。

(六)围绕起火建筑全面调查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等环节,查实中介服务主体责任。

(七)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维护使用等环节,查实消防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八)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第十八条 对属地乡镇的调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乡镇、村居(社区)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制度是否健全。

(二)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其他相关负责人员消防安全工作履职情况。

(三)辖区消防安全整治工作部署情况。

(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情况,是否及时有效参与灭火救援工作。

(五)乡镇、村居(社区)是否对着火场所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是否督促隐患整改。

(六)围绕网格化管理、群防群治、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调查乡镇、村居(社区)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第十九条 对行业部门的调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根据行业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二)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等方面的情况。

(三)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等方面的情况。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疏散演练等方面的情况。

(五)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履行与消防安全源头监管相关职责情况。

(六)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第二十条 对公安派出所的调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消防监督工作组织机构、制度是否健全。

(二)消防工作所长负责制、副所长分管制和民警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对辖区内监管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等方面的情况。

(四)对村居(社区)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消防救援机构的调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指导并推动乡镇、村居(社区)和行业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

(二)指导、推动公安派出所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四)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第四章责任划分和追究

第二十二条 责任划分和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情况,管理组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或处理的初步意见;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需要问责追责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监委、党的工作机关给予问责追查;涉及问题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涉嫌犯罪的司法移送。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县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消防监督执法存在的行政许可乱作为、虚假执法、失控漏管、监督检查不全面、执法程序不到位等问题直接导致火灾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追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行业部门存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落实的,应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予以问责。

第二十六条 对属地乡镇存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和使用管理等单位,应依法依规列入消防安全信用管理黑名单,对其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完成后,应根据责任单位隶属情况,及时向相关行业系统通报火灾事故概况以及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建议;对发现带有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隐患和问题,应及时予以通报。

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综合各方意见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包括:

(一)引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概述,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工程(施工)等情况。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抢救及应急行动情况。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应急行动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可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集体分析审查。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县公安机关参与事故调查的负责同志报告调查情况和初步认定意见,提出线索移交建议;县检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的负责同志进行审查,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应按有关规定承办移交事宜。涉嫌职务犯罪的,由县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的负责同志报告核查情况并提出拟处理意见,包括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政治面貌、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单位及人员、其他需要问责处理的单位和相关人员的顺序排列。

(六)整改措施与建议。结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调查中发现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提出下一步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整改措施应与调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相对应,针对性、可行性、操作性强。

第六章批复结案

第三十条 调查时限。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县人民政府请示结案;特殊情况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一条 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向县人民政府提报,应随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不得拒绝签名;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批复时限。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第三十三条 批复结案。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起草火灾事故结案批复,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复;结案批复应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抄送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火灾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管委会、参与事故调查的成员单位。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结合批复提出的具体要求,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实施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需要公开,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三十五条 资料归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将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县人民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装订归档。

第三十六条 问题整改。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按程序下发督办函,督促有关乡镇、部门、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落实又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县纪委监委机关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规定中15日以内(包括15日)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本规定中15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三)本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施行期间国家和江西省对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出台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3号(关于印发石城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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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石城县 2021-06-12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石城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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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消防安全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内容和程序,加大火灾事故查处力度,压实消防安全责任,增强抵御火灾风险能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21〕1号)精神和县情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客观、公正、合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调查权限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可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

(二)其他情形被认定有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

第五条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是否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进行分析预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四)军事设施、铁路、民航、森林火灾。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成立石城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消防救援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公安、司法、监委、自然资源、住建、总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全面负责全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统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火灾事故等级,对符合调查权限的火灾事故,由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批复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启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实行组长负责制。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全体组员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确定调查重点和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除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可根据多数人意见代表火灾事故调查组作出结论性意见,也可根据需要,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五)需要向县人民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文稿的审定签发。调查组成员应当维护组长权威,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公布。

第九条 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规模、影响大小并结合调查工作实际,视情设立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调查组等工作小组,分工合作、全面调查。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小组成员须具有两名(含)以上执法资质人员。

第十条 技术组(由县消防救援、住建和火灾事故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相关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等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等工作。

第十一条 管理组(由县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总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相关人员担任)主要负责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分析认定火灾事故相关方的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督促火灾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组织开展整改评估等工作。

第十二条 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收集与火灾事故有关的信息,统筹、综合各组调查情况,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等工作。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调查组(由县纪委监委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组长由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负责对所在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存在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等方面开展调查。

第十四条 落实调查人员回避原则。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三章调查范围和内容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应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或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或行业系统是否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正确履行法律义务、法定职责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

第十六条 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调查,应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起火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四大因素”,查实起火场所的使用管理主体责任。调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以及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履职情况。

(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运行情况。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情况。

(四)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情况。

(五)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六)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运行情况。

(七)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第十七条 对起火建筑消防安全的调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建筑产权拥有者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情况,是否存在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单位是否具有行业资质,防火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三)建筑工程的图纸审查机构是否具有行业资质,是否存在违规审查和其他消防违法行为。

(四)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是否具有行业资质,是否存在违规施工和其他消防违法行为。

(五)建筑工程的监理单位是否依法履行监理职责。

(六)围绕起火建筑全面调查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等环节,查实中介服务主体责任。

(七)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维护使用等环节,查实消防产品质量主体责任。

(八)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第十八条 对属地乡镇的调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乡镇、村居(社区)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制度是否健全。

(二)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其他相关负责人员消防安全工作履职情况。

(三)辖区消防安全整治工作部署情况。

(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情况,是否及时有效参与灭火救援工作。

(五)乡镇、村居(社区)是否对着火场所进行过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是否督促隐患整改。

(六)围绕网格化管理、群防群治、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调查乡镇、村居(社区)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第十九条 对行业部门的调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根据行业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的情况。

(二)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等方面的情况。

(三)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等方面的情况。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灭火疏散演练等方面的情况。

(五)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履行与消防安全源头监管相关职责情况。

(六)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第二十条 对公安派出所的调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消防监督工作组织机构、制度是否健全。

(二)消防工作所长负责制、副所长分管制和民警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对辖区内监管单位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等方面的情况。

(四)对村居(社区)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消防救援机构的调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指导并推动乡镇、村居(社区)和行业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

(二)指导、推动公安派出所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四)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第四章责任划分和追究

第二十二条 责任划分和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情况,管理组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或处理的初步意见;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需要问责追责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监委、党的工作机关给予问责追查;涉及问题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涉嫌犯罪的司法移送。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县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消防监督执法存在的行政许可乱作为、虚假执法、失控漏管、监督检查不全面、执法程序不到位等问题直接导致火灾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追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行业部门存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落实的,应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予以问责。

第二十六条 对属地乡镇存在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和使用管理等单位,应依法依规列入消防安全信用管理黑名单,对其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完成后,应根据责任单位隶属情况,及时向相关行业系统通报火灾事故概况以及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建议;对发现带有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隐患和问题,应及时予以通报。

第五章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综合各方意见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包括:

(一)引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概述,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火灾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工程(施工)等情况。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抢救及应急行动情况。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应急行动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可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集体分析审查。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县公安机关参与事故调查的负责同志报告调查情况和初步认定意见,提出线索移交建议;县检察机关参与事故调查的负责同志进行审查,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应按有关规定承办移交事宜。涉嫌职务犯罪的,由县纪委监委参与事故调查的负责同志报告核查情况并提出拟处理意见,包括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政治面貌、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单位及人员、其他需要问责处理的单位和相关人员的顺序排列。

(六)整改措施与建议。结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调查中发现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提出下一步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整改措施应与调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相对应,针对性、可行性、操作性强。

第六章批复结案

第三十条 调查时限。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县人民政府请示结案;特殊情况下,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一条 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向县人民政府提报,应随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不得拒绝签名;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批复时限。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第三十三条 批复结案。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起草火灾事故结案批复,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复;结案批复应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抄送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火灾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管委会、参与事故调查的成员单位。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结合批复提出的具体要求,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实施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需要公开,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三十五条 资料归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将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县人民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装订归档。

第三十六条 问题整改。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按程序下发督办函,督促有关乡镇、部门、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落实又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县纪委监委机关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规定中15日以内(包括15日)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本规定中15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三)本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施行期间国家和江西省对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出台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3号(关于印发石城县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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