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烈士亲属祭扫接待工作的通知》(民电〔2010〕30号)规定,烈士亲属祭扫烈士墓分有组织祭扫和自行前往祭扫两种形式。
组织祭扫的,由烈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原则上每三年一次,每位烈士前往祭扫的亲属及陪护人员限三人以内。烈士亲属因故不能参加有组织前往的或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因工作因素不能组织的,经烈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介绍信,也可以自行前往祭扫。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祭扫的,烈属差旅费由负责组织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安葬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提供食宿及当地交通工具,做好安排和服务;烈属自行前往的,原则上由烈士安葬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待,负责每位烈士三位亲属的食宿费用,并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对于超出人员或不服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组织接待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不予接待。根据新时代褒扬纪念工作发展需要,为进一步提升烈士遗属的荣誉感和获得感,做好烈士亲属异地祭扫组织服务工作,我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调整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