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在小松创业园建厂房的食品企业,放宽非生产性用房比例可以达到15%。
2.主营业务为绿色食品及配套类生产型企业租赁小松创业园园区厂房,参照其生产能力应租赁的面积享受租金补助(小松创业园内自建厂房企业需达到合同约定税收要求或投资强度,满足自身生产需要后方可出租。出租方未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亩均税收的,厂房租赁方不享受租金补助;若租赁企业为自建厂房的法人代表、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企业不可享受该租赁补助),其中年度纳税50万元—100万元(含)的企业,按3元/平方米·月补助;年度纳税达100万元—200万元(含)的企业,按4元/平方米·月补助;年度纳税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5元/平方米·月补助。以上所涉厂房以外的生活配套用房均按3元/平方米·月补助。该项补助不超过企业纳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的30%。鼓励在园区租赁标准厂房的规上企业且年纳税(不含附加)额达200万元以上的,可按标准厂房建设年份成本价购买国有厂房。
3.年度纳税达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装修无尘车间、实验室的,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贴,十万级无尘车间装修补助100元/平方米,万级无尘车间装修补助500元/平方米,千级无尘车间补助600元/平方米,百级无尘车间装修补助1000元/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