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石城县委办公室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
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城县委办公室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党办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主管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人民防空工作的工作部门,加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房地产行业、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建筑节能与科技进步、市政公用事业、人民防空等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人民防空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和服务工作。
(三)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
(四)负责拟订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的措施,拟订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贯彻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意见;负责一般性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管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执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提出房地产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产测绘备案及应用、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等规章制度的执行监督工作;负责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的监管。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参与指导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的管理;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
(七)负责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负责市场准入、设计方案招标投标、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监督管理一般性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实施、抗震设计。
(八)负责监督管理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承担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工程验收工作。承担编制中心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提出中心城区年度城建项目初步计划;负责组织检查项目计划任务执行情况。
(九)负责拟订全县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综合管理城镇供水、燃气设施建设及运行工作。
(十)承担指导规范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特色小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管理,组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示范镇建设。
(十一)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节能项目。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十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好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三)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防空方案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组织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组织人民防空演习,承担有关抢险救灾任务;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及培训;组织人民防空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结果;战时组织指挥通信保障和负责发放空袭警报信号,组织人员、物资疏散掩蔽,组织消除空袭后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下列机构。
(一)综合股(政策法规行政审批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机要、会务,信访综治、政务公开、对外宣传、精神文明、意识形态,综合性文稿起草、机关后勤服务,机关预决算、财务核算和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和各类资金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和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继续教育、培训、职称、职业技能鉴定、非学历管理等工作;负责劳动工资管理、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和股级干部的选拔、考察、任用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工作。负责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政策、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法制宣传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负责本局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听证等法律事项;负责本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审批办理和服务等工作。
(二)房地产市场监管股(住房保障房屋征收股)。负责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政策与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负责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的监管;负责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协同县自然资源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行业管理、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以及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配套文件的拟订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指导和推进全县房地产信息平台建设,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负责指导建设全县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县自然资源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实施全县国有土地城镇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规划、计划;参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经营工作;负责全县房产测绘及其成果应用的备案管理和监管;负责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规范和培育及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等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等行业资质监管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体系建设;编制房地产形势分析报告;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及项目管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及监督管理,商品房交易、租赁、抵押合同网签备案管理等工作;负责拟订物业管理政策及配套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建立全县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负责对全县物业管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质量保修金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指导县房地产业协会和物业协会工作;负责房地产执法监察等工作。
(三)建筑业监管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综合负责全县建筑业行业管理,规范建筑市场;拟订规范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程造价、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建筑业及建筑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对全县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勘察设计机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的动态监督管理;承担施工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备案以及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市政工程项目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对质量情况及施工现场标准化、安全生产情况、全县各类房屋安全鉴定进行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对建筑市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建筑节能与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的措施;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推广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参与指导新型绿色建筑材料的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指导科技成果的鉴定转化推广;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监督管理一般性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实施、抗震设计;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工作;负责建筑业执法监察等工作。
(四)城乡建设股。拟订全县城市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指导城镇供水和燃气行业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县供水、燃气行业的监督检查;负责城乡建设行业统计工作。编制中心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项目计划任务执行情况检查;负责项目计划年度目标考核;协调、督促中心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推进。拟订全县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建设;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县重点镇、示范镇建设。承担县新型城镇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小城镇建设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城乡建设执法监察等工作。
(五)人民防空股。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防空方案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组织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组织人民防空演习,承担有关抢险救灾任务;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及培训;组织人民防空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结果;战时组织指挥通信保障和负责发放空袭警报信号,组织人员、物资疏散掩蔽,组织消除空袭后果;负责人民防空执法监察等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和所属支部党群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10名,保留工勤编制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职数5名。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