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要素共六点分别是:
(一)具有县城区户籍是指户籍所在地为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所辖的13个社区和兴隆、西外、梅福、仙源、古樟等5个城中村范围内。
(二)有稳定工作的外来人员是指无县城区常住户籍,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于申请之日前在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县城区内经商一年以上,并于申请之日前在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三)无自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琴江镇行政辖区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住房。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有住房的产权面积,租赁成套公房的建筑面积、租赁不成套公房的卧室建筑面积相加的总面积,除以共同居住的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五)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相互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包括父母、夫妻、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六)共同申请人是指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相互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