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1.1933年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独生子女死亡。
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地(市、州)、省(区、市)、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发放依据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财政部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赣卫人口字【2022】8号)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政策申报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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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04-07 16: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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