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延续是否需要另行提交延续评估报告?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应对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进行总结,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结合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及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取水节水状况对延续取水申请进行审查,做出是否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决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延续取水申请时不需要另行提交延续评估报告。
依据《石城县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办事指南》延续取水申请书需递交以下材料:1.申请人身份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检定证明;3.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原件;4.由负责监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延续取水评估意见;5.缴纳水资源费证明(发票);以上材料各提供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