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应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向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及相关材料,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设区市未设置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职责不清的,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明确管理权限。
(二)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涉及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的相关信息通过运政管理系统调取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查通过;材料不齐全、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补正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2026年1月30日前按要求补正有关材料,补正后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查通过。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到位的,视为不符合本细则要求。
(三)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退回申请单位并书面告知具体原因及要求。对所提交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且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复核通过并确定补贴金额,在2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四)设区市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在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至申请人。
(五)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已提交补贴资金申请但未拨付资金的,经审核通过后按本细则明确的标准执行。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于2025年6月30日前全部取得上述证明材料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对于更换动力电池,已签订更换合同但未完成更换和验收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5年政策支持范围。
(六)各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报辖区内上月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情况统计表(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并于2026年3月10日前,报送辖区内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总体情况。
(七)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9:1比例共担,我省地方配套资金按照省级与设区市本级9:1原则共担,县区原则上不负担。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和省级下达的资金额度按规定予以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