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资格要求
申请人应为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通过特许经营、许可等方式,在我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城市公交企业,证件在有效期内且经营状态为“营运”,经营范围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
(二)车辆资格要求
1.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与申请人名称一致(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或者申请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
(2)《机动车登记证书》首次注册登记时间在2017年12月31日及之前。
(3)《道路运输证》中的经营范围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
(4)《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2.购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1)车辆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等其中之一。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3)《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与申请人名称一致,或者申请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
(4)《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为“公交客运”,燃料种类为“电”“混合动力”“氢”等。
(三)动力电池资格要求
1.更换动力电池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道路运输证》在有效期内且经营状态为“营运”,经营范围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
2.旧动力电池于2025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
3.新更换的动力电池应在2024年1月1日及以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
4.更换动力电池的相关证明于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