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相关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以下证明材料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四)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五)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共同选定子女民族成份确认书。
根据《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相关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以下证明材料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随父或随母落户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四)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五)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同时提交父母共同选定子女民族成份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