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议事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村范围内所有公共事务和集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和修改村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2.决定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等重大事项;
3.讨论决定村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村民自治章程;
4.审议决定村庄公共服务和管理经费的预算和使用;
5.决定村庄内公共资源的分配和利用;
6.选举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
二、议事程序
1.提案: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等可以提出议案;
2.审议:议案提出后,由村委会主任召集村委会成员进行审议,并形成初步意见;
3.征求意见:初步意见形成后,由村委会成员向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进行汇报,征求意见;
4.表决: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委会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5.公示:表决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为7天;
6.执行:公示期满后,村委会应当按照表决结果组织执行。
三、议事规则
1.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2.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策;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利益。
四、监督机制
1.村民代表大会是村级议事的主要监督机构,对村委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村民代表大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对村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3.设立村务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村委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策执行
1.村委会应当按照表决结果组织执行决策;
2.村委会应当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及时向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汇报执行情况;
3.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可以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六、反馈机制
1.村委会应当建立完善的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处理村民对决策执行的意见和建议;
2.对于村民反映的问题,村委会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处理情况;
3.对于村民的合理化建议,村委会应当积极采纳并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