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的公告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17〕1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23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下简称“代偿”)工作,现就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代偿对象
代偿对象为2017年(含)以后毕业到我县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就业(城市社区、琴江镇不在补偿、代偿范围),服务期在3年(含)以上的江西省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毕业生除外。省外高校和省内非省属本科高校毕业生到我县基层就业不在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范围。
二、代偿标准
2017-2019届本科毕业生每学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标准,研究生毕业生不超过12000元标准。
2020届以后本科毕业生每学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标准,研究生毕业生不超过16000元标准。
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数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代偿。
三、代偿程序
(一)确定代偿金额。毕业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时登录江西省学生资助,按要求在线如实填写《江西省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下载打印《申请表》提交高校财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建议代偿金额。
(二)提交代偿申请。毕业生到我县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就业后,及时向石城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学生资助服务股提交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
(三)提交在岗情况。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县基层工作分别满3年、5年、8年时,分三次填写《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在职在岗情况表(江西省)》(以下简称《在职在岗情况表》)并加盖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并及时将《在职在岗情况表》提交至石城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学生资助服务股复核其受助资格。
四、材料上交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江西省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3.由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县基层单位服务《就业协议》复印件;
4.毕业生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5.《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在职在岗情况表(江西省)》,满3年、5年、8年时分别填写提交。
2020-2023届毕业生在我县连续工作未满3年,提供以上1-3项材料;2017年、2018年、2019年届毕业生,首次在我县连续工作已满3年、5年,须提供以上1-5项材料。请符合政策条件的应届就业毕业生于10月10日前将纸质稿加盖服务单位公章后一式一份交石城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一楼学生资助服务股(石城县琴江镇西华北路152号),电子稿(1-4 项材料为pdf扫描件、材料5为 excel 表)发邮箱:sczzzx@163.com。联系人:熊益勇,联系电话:0797-5700631。
温馨提示:政策详解,请阅读《江西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石城县教育科技体育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