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解读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 2024-10-21 17:25:00

一、改造目标任务

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

二、改造对象及范围

改造对象: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

改造范围:全县农村地区,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不予安排实施,风景名胜区要按照景区规划管理要求实施。

三、改造方式

C级危房应实施维修加固,D级危房且无维修加固保留价值的应拆除重建,无房户可新建。

四、改造对象审批程序

1.对象认定。由农户填写《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按照村(居)评议、乡(镇)审查程序逐级公示、审核,并在《审批表》中填写审核评议意见。县直部门对对象资格联审后分别在《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中填写联审意见,审核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最后由县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在《审批表》中填写县级审批意见、确定其补助资格。

2.房屋安全鉴定。危房是指住房经技术鉴定为C级(局部危房)、D级(整栋危房)的农房。房屋危险程度鉴定,由县级住建部门根据《关于转发〈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赣建村〔20206),结合实际制定简明易行的农房安全鉴定表,组织人员培训后逐户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对于结构安全情况复杂、难以简易判断的农房,可安排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检验并提出鉴定意见。无房户是指无自有房屋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由农户本人申报、村级评议、乡村两级公示等措施认定。

五、改造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中的改造质量安全要求:房屋维修加固要在房屋主要危险构件全部甄别鉴定完成的前提下,逐项除险加固、消除安全隐患,达到15年以上安全使用期限。新建房屋要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居住功能、建筑风貌、室内外环境等设计和施工,达到30年以上安全使用期限。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建房面积要严格执行《关于严控农村危房改造新建房屋面积的通知》(赣农房办字〔20195号)要求:建筑层数控制在一层,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原址重建中原宅基地面积较小、不足60平方米的,可建两层,但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建房面积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严格管控,坚决防止超标准建房,凡超面积或超层数的,一律取消其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格。

六、保证工程质量

参与农村危改项目建设的工匠,必须经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培训合格,新建农户必须使用规范合格的施工设计图,有条件的可以推广使用绿色节能建材和新型建造方式。危改工程竣工后,县住建局将组织验收,验收标准不低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未到达入住条件的坚决不准入住,严禁出现边施工边验收、未竣工先验收、未验收先入住等现象。

七、补助标准

根据不同对象类型、不同改造方式等情况,2024年度农村低收入群体分类补助标准如下:(1)危房改造新建房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补助2.2万元;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每户补助2万元。(2)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具有残疾人身份的残疾人家庭,每户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不低于2000元标准增加安排补助资金。(3)危房改造维修加固房屋的,每户补助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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