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石 )应急罚〔2024〕01号
被处罚单位: 石城县**烟花爆竹零售店
地 址: 石城县琴江镇**南路149号
负责人:黄** 职务:经营者 联系电话: 1387**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2月13日,县公安局琴江派出所民警对石城县**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零售店有经营大量的烟花爆竹,民警将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了扣押,2023年12月20日,县公安局琴江派出所将此案移送到县应急管理局,经调查核实,石城县**烟花爆竹零售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石城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 石公(琴)行移字〔2023〕0001号;2.随案移送清单;3.石城县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 石公(琴)证保决字〔2023〕47114号;4.石城县公安局证据保全清单;5.石城县烟花爆竹专营公司入库凭单;6.检查现场指认烟花爆竹照片;7.处罚单位证照复印件;8.调查询问笔录;9.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石)应急现决〔2023〕9号;10.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石)应急先保通〔2023〕5号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1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石)应急先保处〔2023〕5号。
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同时依据《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190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县应急管理局领取缴款码缴款,账号详见缴款码,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城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 石城县或于都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