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石 )应急罚〔2023〕8号
被处罚单位: 石城县***木业有限公司
地 址: 石城县屏山创业园
负责人:倪*平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138****1210
违法事实及证据: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接赣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承办单反映:长江村工业园***木业有限公司工人违规操作,导致工作人员罗能秀受伤。7月27日,石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石城县***木业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智能清边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发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石)应急现记〔2023〕66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石)应急责改〔2023〕67号;3.相关证照复印件;4.询问笔录;5.赣州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承办清单;6.现场检查图片。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和《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2022年版)第78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 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县应急管理局领取缴款码缴款,账号详见缴款码,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城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石城县或于都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