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 石城县**烟花爆竹专营店
地 址: 石城县小松镇
负责人:陈**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5****339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8月13日,县公安局琴江派出所民警对石城县琴江镇西华北路222号进行检查,发现石城县**烟花爆竹专营店非法购进各类烟花爆竹,民警将非法购进的烟花爆竹进行了扣押,2023年8月14日,县公安局琴江派出所将此案移送到县应急管理局。经调查核实,石城县**烟花爆竹专营店非法购进烟花爆竹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石城县公安局琴江派出所移送案件通知书石公(琴)行移字〔2023〕0801号和移交证据清单;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石)应急先保〔2023〕3号;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4.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石)应急责改〔2023〕69号;5.检查现场相关图片;6.整改复查意见书(石)应急复查〔2023〕67号;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石)应急先保处〔2023〕3号;8.调查询问笔录;9. 相关证照复印件。
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必须到当地批发销售企业进货,禁止直接从生产厂家或者其他部门进货(代销)的规定;依据《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不按规定购进、批发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 处人民币贰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县应急管理局领取缴款码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店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城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石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