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石 )应急罚〔2023〕2号
被处罚单位: 鑫祥香烛批零店
地 址: 石城县龙岗乡龙岗村老街
负责人:邓过房 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1587070916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月29日,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石城县龙岗乡龙岗村老街鑫祥香烛批零店店铺进行检查,发现该批零店有非法购进的烟花爆竹(详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销售,执法人员对该批零店销售非法购进的烟花爆竹进行了扣押并下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石)应急先保〔2023〕2号),同时也下发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记录(石)应急执现记〔2023〕2号);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石)应急先保〔2023〕2号;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4.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石)应急责改〔2023〕2号;5.检查现场相关图片;6.整改复查意见书(石)应急复查〔2023〕2号;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石)应急先保处〔2023〕2号;8.调查询问笔录;9. 相关证照复印件。
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必须到当地批发销售企业进货,禁止直接从生产厂家或者其他部门进货(代销)的规定;依据《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不按规定购进、批发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 处人民币贰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县应急管理局领取缴款码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店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城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石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3月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