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石 )应急罚〔 2021 〕30 号
被处罚单位: 内蒙古吉安劳动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誉愽财富大厦16层
负责人: 张杰栋 职务:法人代表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7月15日,石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吉安劳动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在石城县辖区内开展的石城县绿缘仓储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赣州石城小别加油站、石城县恒鑫矿业有限公司安全评价项目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递交书面告知书的行为,我局对你公司存在问题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石)应急执责改〔2021〕41号。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2.询问笔录;3.其它相关佐证材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 应急管理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应急管理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县应急管理局领取缴款码缴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城县 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石城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城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 8月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