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开展全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切实发挥执法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现公布三起行刑衔接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谢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违法储存燃气案。
2023年6月27日,石城县住建局燃气联合执法检查小组在燃气专项排查整治中发现琴江镇温坊村居民楼旁一处被征收的房屋内违规存放液化气,经现场查验当事人谢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违规储存液化气钢瓶32个,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县住建局燃气联合执法检查小组当场收缴液化气钢瓶,并将该违法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
接到移交线索和相关资料后,公安机关立即对该情况进行立案侦查,违法嫌疑人谢某交代了其非法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谢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案例二:
刘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违规储存燃气案。
2023年6月24日,石城县住建局燃气联合执法检查小组在燃气专项排查整治中发现琴江镇东城北大道刘某家中一楼客厅储存大量液化气钢瓶,经现场查验当事人刘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违规储存液化气钢瓶49个,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县住建局燃气联合执法检查小组当场收缴液化气钢瓶,并将该违法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处理。
接到移交线索和相关资料后,公安机关立即对该情况进行立案侦查,违法嫌疑人刘某交代了其非法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案例三:
石城县小松镇XX废品加工厂涉嫌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2年11月14,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在调查中发现石城县小松镇XX废品加工厂,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集9.9吨沾染切削油的废尼龙编织塑料袋作为原料加工生产塑料颗粒,截止2022年11月14日,已利用2.03 吨沾染切削油的废尼龙编织塑料袋生产塑料颗粒
0.855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属于 HNO9 类别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含有或沾染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属 HW49(其他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即对该情况进行立案侦查,违法嫌疑人温某(该厂实际经营者)交代了其涉嫌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公安机关对该厂实际经营者温某处以7日行政拘留的处罚。依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细化规定,对该厂实际经营者温某处以贰拾万元罚款。
法律依据:(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细化规定“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涉及危险废物量5-10吨的,对责任人员处 15-20 万元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