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1、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
2、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再收养子女的;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本省,女方年满49周岁,女方如果亡故的,需男方年满49周岁,夫妻离异的,需本人年满49周岁;
4、2016年1月1日之后独生子女死亡的。
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地(市、州)、省(区、市)、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发放依据
《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对全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的实施意见》(赣卫家庭发【20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