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石卫公罚〔2025〕1号 被处罚人:石城县**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酒店**楼*-*层;联系电话:137******08;经营者:曾**;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法定代表人;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乡**村**塅组**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519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MADRB****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5年1月13日住宿客房提供给顾客可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陶瓷茶杯、杯具盘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5年1月13日);2.《卫生监督意见书》(2025年1月13日);3.2024年11月4日责令改正《卫生监督意见书》;4.曾**询问笔录(2025年1月14日);5.现场照片6张;6.石城县**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张;7.曾**身份证明复印件1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第八章《食品安全、行政许可、其他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十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细化标准(二)之一般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西省非税收入内部待结算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于都县或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2025年1月22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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