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
义务篇
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
1、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瞒报、漏报。
2、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方式和渠道报送统计资料。
3、单位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加盖公章的除外。
4、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并至少保存2年,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5、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报送统计资料提供保障。
6、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7、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权利篇
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
1、拒绝接受填报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
2、拒绝接受违法开展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3、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5、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法律责任篇
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的后果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将面临最高20万元的罚款。
3、个体工商户将面临最高1万元的罚款。
4、有统计违法行为的企业将被依法认定统计信用异常或者统计失信,并予以公示;严重失信的,还将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