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 2022-10-12 14:57:16

    赣州市统计局

               赣市统字〔2022〕22号

                           

赣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经发局,各科室

(队、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逐步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优化我市  法治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  环境条例》《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优化法治营商环  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试行)》(赣市办发〔2021

1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了《统计轻微违法行为不


予处罚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6日

          

统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情形

法律依据

(一)统计调  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

1.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一年内不超过2次,但能 及时改正,并在补报期间成功报送且未影响到统计数据最终汇总的,不予处罚。

2.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已影响到统计数据汇总,但属于初次违法,并能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处罚。

3.统计调查对象非因自身原因而迟报统计资料的,不予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


2

(二)统计调

查对象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

录、统计台账

1.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但能及时改正,且能提供填报统计报表所需的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不予处罚。

2.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且未能完整提供填报统计报表所需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 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但 属于初次违法,并能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3.统计调查对象非因自身原因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不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


       赣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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