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统计局
赣市统字〔2022〕22号
赣州市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经发局,各科室
(队、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逐步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优化我市 法治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 环境条例》《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优化法治营商环 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试行)》(赣市办发〔2021〕
1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了《统计轻微违法行为不
予处罚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6日
统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
序 |
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情形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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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计调 查对象迟报统 计资料 |
1.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 资料, 一年内不超过2次,但能 及时改正,并在补报期间成功报 送且未影响到统计数据最终汇 总的,不予处罚。 2.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 资料,已影响到统计数据汇总, 但属于初次违法,并能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处罚。 3.统计调查对象非因自身 原因而迟报统计资料的,不予处 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 罚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 处 罚 。 |
2 |
(二)统计调 查对象未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 设置原始记 录、统计台账 |
1.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 台账,但能及时改正,且能提供 填报统计报表所需的原始记录 和凭证、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 明和资料的,不予处罚。 2.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 台账,且未能完整提供填报统计 报表所需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 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但 属于初次违法,并能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处罚。 3.统计调查对象非因自身 原因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 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不予 处 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 罚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 处 罚 。 |
赣州市统计局办公室 2022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