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就业创业补贴政策--贫困劳动力、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

来源: 县就业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 2021-12-22 09:25:17

石促就字〔202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现将《石城县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城县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1年10月26日

石城县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

成果助力乡村振兴若干措施

为贯彻上级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相关决策部署,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赣州市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若干措施》(赣市人社发〔2021〕5号)精神,结合《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19〕1号)政策,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适用对象

就业帮扶适用对象为全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指符合条件的以下人员: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重大困难户等。

二、具体措施

(七)鼓励创业带动帮扶对象就业

1.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引导脱贫劳动力、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群体返乡入乡创业,对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2.落实创业孵化基地补贴政策。对被评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被评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对其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非生产性水电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其每月实际费用的60%,每个入驻实体每季度最高补贴不超过1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无特别说明,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51231日。如上级相关部门对上述政策内容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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