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规范治超执法行为追究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来源: 县交通运输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 2024-09-05 10:43:00

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研究,现将《石城县规范治超执法行为追究工作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石城县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92         


石城县规范治超执法行为追究

工作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治超工作,落实治超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对象

全体治超执法人员。

二、责任追究情形

(一)不按规定组织开展车辆超限超载路面巡查的;

(二)因治超工作发生聚众滋事、恶意堵车等暴力抗法事件未能及时处罚的;

(三)执法人员利用职权违规经营货运车辆及保护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

(四)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辖区内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严重,或者因车辆超限超载发生重大案情,影响恶劣的;

(五)执法人员擅自离岗、脱岗影响治超工作的;

(六)违反交通运输部关于治超工作“五不准”、“十条禁令”规定和政府治超有关规定的;

(七)擅自处理卸载货物,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收入的;

(八)吃拿卡要司机(车主)以及态度粗暴损害群众利益的;

(九)私自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通行的;

(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

(十一)执法过程中优亲厚友、处罚标准不一、选择性执法的;

(十二)其它需责任追究情形

三、责任追究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追究方式。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存在1-5类责任追究情形的,适用于(1-4类)责任追究方式;存在6-12类责任追究情形的,适用(5-7类)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责任追究程序

(一)启动责任追究,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成立调查小组。

(二)调查核实,调查小组对责任追究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并就调查核实情况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三)陈述申辩,调查小组就责任追究建议与责任追究对象进行沟通,充分听取被责任追究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四)责任追究决定,召开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调查小组汇报,集体讨论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五、其它

(一)对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作为人事考核、职务晋升、处分的重要依据。

(二)吊销、暂扣执法证件的,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执行。

(三)责任追究对象不服责任追究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处理机构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15日内作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责任追究对象,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处理机构的主管部门或上级执法机构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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