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县交通运输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 2023-01-30 16:16:53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摩托车驾培机构)资格条件,强化摩托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全面提升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摩托车驾校资格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申请从事摩托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机构,应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2013)等两项国家标准所规定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岗位及人员、教练车、场地训练项目设施设备及道路条件、办公及教学设施设备、安全条件等资格条件。

(二)明确教练场地总面积和单车道总长度

摩托车驾培机构的教练场地总面积和单车道总长度,根据培训业务范围进行设定,具体为:

1.专门提供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培训服务的机构,其教练场地总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单车道总长度不少于300米,教练车(指用于教学的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下同)数量不少于20辆。教练车数量超过20辆的,每增加1辆,应相应增加160平方米的场地面积和10米的单车道长度,以此类推。

2.已经取得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或备案)的机构,在具备场地条件的前提下,可向原许可(备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增加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并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办理业务变更手续。驾培机构在原核准的教练场地上开展摩托车驾驶培训的,应设立独立的摩托车训练场地,其总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单车道总长度不少于300米,教练车数量不少于5辆。教练车超过5辆的,每增加一辆应相应增加160平米的场地面积和10米的单车道长度。摩托车教练场地应设置安全通道,与其它车型的训练场地实现物理隔离,做到不同车型的场地培训互不影响。

(三)明确专用教学设施设备

为保障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质量和培训安全,摩托车驾培机构应按照GB/T30340-2013要求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包含电化教学设备、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教学挂图、模型教具、医学救护用具等),还应配备安全头盔、护膝、护肘等机车防护设备,供学员培训时使用,配备数量不得低于摩托车数量。

二、规范备案流程

从事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并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已经取得普通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备案)的机构拟增加摩托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并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三、强化监督管理

摩托车驾培机构要依法履行培训主体责任,公开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合理收取培训费用,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严格按纲施教,确保培训质量,保障学员合法权益。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摩托车驾培机构的培训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备案、资格条件不达标、经营行为不规范的驾培机构应依法依规处理,切实维护驾培市场的公平有序、健康发展。同时,各地要做好政策宣讲,引导驾校有序进入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已备案摩托车驾培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培训范围、服务电话等信息,为社会学车需求提供便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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