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赣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县2022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考核对象
全县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所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中,2023年1月1日后新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需参加考核和上交书面材料,但需上交执业证,交由市司法局加盖“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和“考核结果”栏标注“新执业”字样。
二、检查考核的时间
即日起至2023年5月20日。
三、检查考核内容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
按照《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考核,检查考核重点为:
1.党建工作情况。
2.资质管理情况。符合规定条件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否达到三名以上;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是否达到二名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是否依法办理报批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否使用规范名称,是否存在擅自变更住所,私设办公场所等情形。
根据2021年省审计厅对省司法厅开展相关审计工作反馈,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尚未达标,还存在部分无人所、一人所以及少数基层法律服务所未有取得执业证书的专职执业人员(仅有当地政府原派出的工作人员)。省司法厅要求在今年开展考核工作中,各地要认真审查基层法律服务所资质情况,对未达到设立条件的,暂缓考核;经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予以注销。
3.队伍建设情况。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员数量、业务素质、结构变化、清退注销等情况,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业务培训的情况;接收和管理实习人员的情况。
4.年度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年度办理业务的数量类别、服务质量、服务领域和业务收入;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指导和监督情况;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5.内部管理情况。章程、合伙制度实施情况;统一收派案审批、统一收费、利益冲突审查、质量监控、风险防范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收费项目、标准公开情况,财务收支和分配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依法纳税的情况;建立执业保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公共积累基(资)金及其使用的情况;与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情况;辅助人员、实习人员的管理和报备情况;业务档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按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上报数据信息情况,按照要求及时在基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录入信息,并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年度考核和业务数据录入等实时更新。
6.遵守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是否遵守协会章程,是否执行协会决议,是否完成协会指派的工作任务,是否组织执业人员参加协会的学习培训、业务研讨等,是否执行协会作出的行业惩戒决定,是否及时交纳会费等。
7.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情况。
8.应当考核的其他事项。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
按照《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考核。检查考核重点为: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服从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指派的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在执业过程中受当事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受行政、行业奖惩的情况。
四、考核等次评定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的等次评定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具体标准按照《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规定考核。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等次评定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具体标准按照《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考核。
五、考核程序及工作安排
基层法律服务所考核程序按照《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程序按照《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其中,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其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限期整改期限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整改期满后再予以考核。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材料、信息录入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规定向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考核材料(见附件1),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考核意见、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后,将除需上交至司法行政机关以外的年度考核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同时,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向所在县司法局提交考核材料(见附件1)。
年度考核期间,基层法律服务所需登录全国基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再次仔细核对本所和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息,及时纠错。
(二)初审核查
审查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的考核材料,并采取查验台账记录、核查报表数据、抽查案卷、检查制度建立执行情况等方式对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三)公示并确定考核结果
县司法局将结合工作实际,采取一定方式对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四)汇总报备及信息录入
县司法局将全县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总结及合格名单报市司法局备案,并根据工作实际,将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结果录入全国基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
五、会费缴纳
按照《赣州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费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向市缴纳团体会费:每所400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缴纳个人会费:每人100元。
(账户名称:赣州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账号:2810 0001 0308 0005 182,开户行:赣州银行金元支行),转账时备注“XX法律服务所团体会费XX元,个人会费XX元”。
六、工作要求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期限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整改期满再予以考核。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暂缓评定其考核结果,根据调查结果的处理,再审查确定考核等次。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提交书面年度考核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关年度考核电子材料。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的有效手段,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年度考核的组织工作,凡是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不负责任的,经查证属实,县司法局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 XX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
石城县司法局
2023年4月22日
附件:
XX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年度考核材料
根据《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和《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022年度考核材料明确如下: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以下材料
1.上年所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2.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和纳税凭证;
3.《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复印件;
4.本所关于报送的年度考核材料内容真实的书面承诺;
5.对本所执业人员的考核意见,本所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等司法行政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
以上1至5项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留存备查,一份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所在县级司法局审查、留存。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总结:主要总结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
3.本人关于报送的年度考核材料内容真实的书面承诺;
4.县(市、区)司法局和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原件。
以上1至4项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留存备查,一份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送所在县级司法局审查、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