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事项的申请与办理,适用对象为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等规定的执业条件的人员。
二、基本信息
(一)事项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二)权力类型:行政许可
(三)行使层级:市级
(四)改革类型:直接下放
(五)办理方式:窗口办理
三、设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第七条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七)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限制。对各设区市的市辖区、律师资源充足的开发区以现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基数,原则上不再增加、退一补一。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核准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通过变更执业机构在设区市的市辖区、律师资源充足的开发区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根据《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取得B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执业地限于学历专业条件放宽地;取得法律本科学历后,B类考试合格证效力等同于A类。
(八)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参加江西省司法厅组织的考试合格、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3.品行良好;4.身体健康。5.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且实习合格,或者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其他法律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
《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法律法规服务工作者队伍发展规划(2019-2023年>的通知》
突出城区严控。对设区市的市辖区,经济较发达的开发区等律师资源较充足的地区,原则上不再发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限制发展地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以现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基数,原则上不再增加,退一补一。
章贡区、经开区、蓉江新区为限制发展地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核准、变更及注销登记,参照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程序进行。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均通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四、受理机构
石城县司法局
五、决定机构
石城县司法局
六、服务对象
个人
七、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且实习合格,或者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其他法律业务工作2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
八、不予批准的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如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对各设区市的市辖区、律师资源充足的开发区以现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基数,原则上不再增加、退一补一。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核准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通过变更执业机构在设区市的市辖区、律师资源充足的开发区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根据《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取得B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执业地限于学历专业条件放宽地;取得法律本科学历后,B类考试合格证效力等同于A类。
九、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 必要性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获得途径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
必要 |
原件 |
2 |
纸质 |
A4 |
申请人 自备 |
|
2 |
身份证 |
必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 自备 |
|
3 |
学历证书 |
必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 自备 |
|
4 |
参加江西省司法厅组织的考试合格、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含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
必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 自备 |
|
5 |
《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习人员考核登记表》且考核合格或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承诺 |
必要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 自备 |
|
6 |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必要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 自备 |
|
7 |
单位同意兼职的承诺(兼职执业提供) |
必要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 自备 |
|
8 |
党组织关系已转入的承诺 |
必要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 自备 |
|
9 |
法院、检察院离职人员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证明 |
必要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 自备 |
|
10 |
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1张 |
必要 |
原件 |
1 |
|
|
申请人 自备 |
|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1)
(二)办理具体流程
1、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清华大道452号石城县政务服务大厅“市县同权”综合受理专窗
2、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中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审查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 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形式性审查。
4、审批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5、发证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
十一、承诺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1、现场领取。领取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清华大道452号石城县政务服务大厅“市县同权”综合受理专窗
2、快递送达。
十四、申请主体权力和义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受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监督投诉
(一)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清华大道452号石城县政务服务大厅“市县同权”综合受理专窗
2.电话咨询:0797-5791167(司法局一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797-5703559(石城县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和农业事务股)
(二)监督投诉渠道
1.窗口投诉:司法局一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石城县行政审批局政管股
2.电话投诉:0797-7331018/0797-5703568
3.其他投诉渠道:0797-5701148
十六、办理地址及时间
(一)办理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清华大道452号石城县政务服务大厅“市县同权”综合受理专窗
(二)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工作日中午推行错时服务,错时服务时间为:12:00-14:3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 00下午14:30-17:30 。
(三)电子邮箱:sifaju5701148@126.com
十七、办理进程及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以在现场咨询,也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办理情况和结果公开情况。
附件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办理流程图
附件2
申请材料样本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编号:
申 请 人
登记机关
申请人姓名 |
张三 |
性别 |
男 |
出生日期 |
1983.01.01 |
民族 |
汉 |
照片 |
||||||||
拟应聘机构 |
赣州市XX法律服务所 |
|||||||||||||||
申请执业方式 |
专职/兼职 |
|||||||||||||||
申 请 人 情 况 |
文化程度 |
本科 |
专业 |
法律 |
政治面貌 |
党员 |
||||||||||
身份证号 |
360702XXXXXX |
户籍所在地 |
赣州市XX县 |
|||||||||||||
居所地址 |
赣州市XX县XX街道xx号 |
电话 |
131xxxxx |
邮编 |
341000 |
|||||||||||
原工作 单 位 |
赣州市xx局 |
职务 |
主任科员 |
档案存放处 |
赣州市xx局 |
|||||||||||
《执业资格证书》证号 |
XXXXXXXXX |
颁证日期 |
XX年XX月 |
|||||||||||||
何时何种方式取得资格 |
XX年参加江西省司法厅考试 |
审批机关 |
江西省司法厅 |
|||||||||||||
有无其他法律服务执业资格 |
|
资格证号 |
XXX |
|||||||||||||
申 请人 简 历 |
起止时间 |
在何地何部门工作/学习 |
职务 |
证明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何时受过何种奖励 |
|
|||||||||||||||
何时受过何种处分 |
|
|||||||||||||||
申 请 人 有 无 右 列 情 行 |
1、曾受过何种刑事处罚 |
无 |
||||||||||||||
2、被开除公职 |
无 |
|||||||||||||||
3、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 |
无 |
|||||||||||||||
4、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或受停业处罚期限未满 |
无 |
|||||||||||||||
5、正在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执业 |
无 |
|||||||||||||||
6、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
无 |
|||||||||||||||
7、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
无 |
|||||||||||||||
|
|
|||||||||||||||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执 业 申 请 |
||||||||||||||||
本人XXX,……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拟应聘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鉴定意见 |
||||||||||||||||
同意聘任XXX为我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主任(签名): 鉴定机构(章) 年 月 日 |
||||||||||||||||
该所地址 |
赣州市XX街道XX号 |
电话 |
0797-8… |
|||||||||||||
主任姓名 |
王XX |
执业人数 |
专职X人/兼职X人 |
邮编 |
341000 |
|||||||||||
申 请 人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
|
|
原件 |
2 |
|||||||||||
2 |
学历证书 |
|
|
复印件 |
1 |
|||||||||||
3 |
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
|
复印件 |
1 |
|||||||||||
4 |
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习人员考核登记表或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承诺 |
|
|
原件 |
1 |
|||||||||||
5 |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
|
原件 |
1 |
|||||||||||
6 |
身份证 |
|
|
复印件 |
1 |
|||||||||||
7 |
单位同意兼职的承诺 |
|
|
原件 |
1 |
|||||||||||
8 |
党组织关系已转入的承诺 |
|
|
原件 |
1 |
|||||||||||
9 |
法院、检察院离职人员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证明 |
|
|
原件 |
1 |
|||||||||||
10 |
近期2寸彩色照片 |
|
|
原件 |
1 |
|||||||||||
县 级 司 法 局 审 查 意 见 |
同意 负责人: 审查机关(章) 年 月 日 |
|||||||||||||||
登 记 机 关 核 准 意 见 |
负责人: 登记机关(章) 年 月 日 |
|||||||||||||||
核准执业批件文号 |
XXX |
签发日期 |
XX年XX月XX日 |
|||||||||||||
《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证号 |
XXX |
经 办 人 |
XXX |
|||||||||||||
备 注 |
|
|||||||||||||||
说 明 |
1、 此表由申请人按表列项目如实填写(一式二份),照片为近期2寸正面蓝底免冠照片。 2、 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如实填写对申请人政治表现、业务水平、个人品行等方面的鉴定意见。 3、 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骗取核准执业的,应不准予其执业登记 4、 申请人被登记机关核准执业的,此表作为申请人的执业登记档案,分别存登记机关和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司法局 |
附件3
审批结果样本
附件4
单位同意兼职的承诺
基本信息
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书
(一)证明事项名称
单位同意兼职的证明。
(二)证明用途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
(四)证明的内容
单位同意本人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本人在XX单位(村委会)工作,XX单位(村委会)已同意我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到XX单位实地核实、联系XX单位人事部门,联系电话为XXXXXX。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日 期:
附件5
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承诺
一、基本信息
申请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书
(一)证明事项名称
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二)证明用途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四)证明的内容
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本人在XX单位从事法律专业技术岗位,具有两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调阅本人档案、到XX单位实地核实、联系XX单位人事部门,联系电话为XXXXXX。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日 期:
附件6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编码规则
第1-2位为我省代码36。
第3-4位为持证人执业机构所在的设区市代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
南昌市01;景德镇市02;萍乡市03;九江市04;新余市05;鹰潭市06;赣州市07;吉安市08;宜春市09;抚州市10;上饶市11。
第5-8位为批准执业的年度代码。
第9位为性别代码(男0,女1)。
第10-12位为执业证序列号代码,从001号开始,往后自然延续。
以王宇为例,其执业证号为:360320210001。
36(江西代码)03(萍乡市代码)2021(批准执业的年度)0(男)001(假设的序列号)。
附件7
学历专业条件放宽地区名录
为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渡时期内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的政策要求,满足社会执业律师不足20人和律师万人比不足1.54的法律服务欠发达县(市)(计算时间截至2021年9月)的法律服务需求,报名人员户籍或长期居住地在放宽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法律专业范围见附件)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学历专业条件放宽的人员报名,以报名时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为准,申请执业地限于学历专业条件放宽地。
放宽学历专业条件的县(市、区)有:安义县、进贤县、南昌县、德安县、都昌县、共青城市、湖口县、庐山市、彭泽县、瑞昌市、武宁县、修水县、永修县、浮梁县、莲花县、芦溪县、上栗县、分宜县、贵溪市、安远县、崇义县、大余县、定南县、会昌县、龙南市、宁都县、全南县、瑞金市、上犹县、石城县、信丰县、兴国县、寻乌县、于都县、赣县区、南康区、丰城市、奉新县、高安市、靖安县、上高县、铜鼓县、万载县、宜丰县、樟树市、德兴市、横峰县、鄱阳县、铅山县、万年县、婺源县、弋阳县、余干县、玉山县、安福县、吉水县、井冈山市、万安县、峡江县、永丰县、永新县、遂川县、吉安县、崇仁县、广昌县、金溪县、乐安县、黎川县、南城县、宜黄县、资溪县、南丰县、广信区。
附件8
常见问题
1、哪些法院、检察院的离职人员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需要提供有关证明?
答:法院、检察院的在编公务员需要提供证明。
2、其他法律职业工作经历指什么?
答: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其他法律业务工作。
附件9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审查要点
一、形式性审查要点(主要审查事项办理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受理范围 |
材料名称 |
材料 必要性 |
材料需填写内容、载明事项及其他要求 |
原件或 复印件 |
份数 |
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备注 |
1 |
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
必要 |
客观真实 |
原件 |
2 |
A4 |
窗口领取 |
|
2 |
学历证书 |
必要 |
与原件核对一致 |
复印件 |
1 |
A4 |
申请人自备 |
|
|
3 |
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必要 |
与原件核对一致 |
复印件 |
1 |
A4 |
申请人自备 |
|
|
4 |
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习人员考核登记表或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承诺 |
必要 |
客观真实 |
原件 |
1 |
A4 |
申请人自备 |
|
|
5 |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必要 |
客观真实,加盖公章 |
原件 |
1 |
A4 |
申请人自备 |
|
|
6 |
身份证 |
必要 |
与原件核对一致 |
复印件 |
1 |
A4 |
申请人自备 |
|
|
7 |
单位同意兼职的承诺 |
必要 |
客观真实,加盖公章 |
原件 |
1 |
A4 |
申请人自备 |
|
|
8 |
党组织关系已转入的承诺 |
必要 |
客观真实,加按手印 |
原件 |
1 |
A4 |
申请人自备 |
|
|
9 |
法院、检察院离职人员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证明 |
必要 |
客观真实,加盖公章 |
原件 |
1 |
A4 |
申请人自备 |
|
|
10 |
近期2寸彩色照片1张 |
必要 |
是否本人 |
原件 |
1 |
A4 |
申请人自备 |
|
填写说明:1.受理范围,即填写事项涉及的行政区域、行业领域等方面的受理范围;
2.材料名称,即需申请人提交的具体材料名称;
3.材料必要性,即填写必要、非必要、容缺后补;
4.材料需填写内容、载明事项及其他要求,即填写申请人提交材料中内容上所需填写或载明的内容(审查内容上
有无缺失);
5.原件或复印件,即填写材料需要提交原件还是复印件;
6.份数,即分别填写需提交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份数;
7.材料规格,即填写提交材料的规格样式,如A3、A4;
8.来源渠道,即填写材料的来源,如申请人自备、XX部门提供、电子证照已共享免于提交。
二、实质性审查要点(主要根据事项设立依据对是否符合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及现场勘验评估要求进行详细审查)
序号 |
事项予以批准条件 |
书面审查要点 |
实地核查、现场评审评估要点 |
备注 |
|
材料名称 |
材料实质性内容要求 |
||||
1 |
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
表格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拟应聘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否同意?县级司法局审查是否同意? |
无 |
|
2 |
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习人员考核登记表或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承诺 |
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加盖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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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是否同意接收申请人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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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单位同意兼职的承诺 |
是否同意兼职?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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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党组织关系已转入的承诺 |
是否已转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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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院、检察院离职人员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证明 |
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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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1.事项予以批准条件,即根据事项设立依据填写事项申请予以批准的前置性条件;
2.材料名称,即需申请人提交的具体材料名称;
3.材料实质性内容要求,即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填写材料具体内容及相关细节的审查要点;
4.实地核查、现场评审评估要点,即填写事项是否涉及实地核查、现场评审评估,有涉及的需填写实地核查、现场评审评估的具体内容及具体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