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与办理,适用对象为全市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变更执业机构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基本信息
(一)事项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二)权力类型:行政许可
(三)行使层级:县级
(四)改革类型:直接下放
(五)办理方式:窗口办理
三、设立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七)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限制。对各设区市的市辖区、律师资源充足的开发区以现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基数,原则上不再增加、退一补一。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核准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通过变更执业机构在设区市的市辖区、律师资源充足的开发区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根据《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取得B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执业地限于学历专业条件放宽地;取得法律本科学历后,B类考试合格证效力等同于A类。
四、受理机构
石城县司法局
五、决定机构
石城县司法局
六、服务对象
个人
七、申请条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八、不予批准的情形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
(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
(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
(七)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限制。对各设区市的市辖区、律师资源充足的开发区以现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基数,原则上不再增加、退一补一。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核准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通过变更执业机构在设区市的市辖区、律师资源充足的开发区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根据《江西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办法(试行)》取得B类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执业地限于学历专业条件放宽地;取得法律本科学历后,B类考试合格证效力等同于A类。
九、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 必要性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获得途径 |
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 |
必要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窗口 领取 |
|
2 |
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 |
必要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 自备 |
|
3 |
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合同 |
必要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 自备 |
|
4 |
不存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承诺 |
必要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 自备 |
|
5 |
变更申请符合本意见注册区域限制承诺 |
必要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 自备 |
|
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必要 |
原件 |
1 |
纸质 |
/ |
申请人 自备 |
|
7 |
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 |
必要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 自备 |
|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办理流程图
(二)办理具体流程
1、申请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石城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接收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清华大道452号石城县政务服务大厅“市县同权”综合受理专窗。
2、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中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核准、变更及注销登记,参照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程序进行。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均通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
3、审查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 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形式性审查。
4、审批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5、发证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发放变更后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
十一、承诺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20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1、现场领取。领取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清华大道452号石城县政务服务大厅“市县同权”综合受理专窗。
2、快递送达。
十四、申请主体权力和义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受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监督投诉
(一)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清华大道452号石城县政务服务大厅“市县同权”综合受理专窗
2.电话咨询:0797-5791167(司法局一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0797-5703559(石城县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和农业事务股)
(二)监督投诉渠道
1.窗口投诉:司法局一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石城县行政审批局政管股
2.电话投诉:0797-7331018/0797-5703568
3.其他投诉渠道:0797-5701148
十六、办理地址及时间
(一)办理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清华大道452号石城县政务服务大厅“市县同权”综合受理专窗
(二)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工作日中午推行错时服务,错时服务时间为:12:00-14:30;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推行延时服务,延时服务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 00下午14:30-17:30 。
(三)电子邮箱:sifaju5701148@126.com
十七、办理进程及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以在石城县政务服务大厅“市县同权”综合受理专窗现场咨询,也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办理情况和结果公开情况。
附件1
申请材料样本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
登记机关: 年度:
申请人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民族 |
|
原执业证号 |
|
执业方式 |
|
||||
颁证机关 |
|
颁证日期 |
|
||||
执业 机构 |
|
地址 |
|
电话 |
|||
申 请 更 换 补 发 原 因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县 级 司 法 局 审 核 意 见 |
负责人: 审查机关(章) 年 月 日 |
||||||
换发时间 |
|
执业证号 |
|
经办人 |
|
||
备 注 |
|
附件2
审批结果样本
附件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审查要点
一、形式性审查要点(主要审查事项办理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受理范围 |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需填写内容、载明事项及其他要求 |
原件或复印件 |
份数 |
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备注 |
1 |
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 |
必要 |
客观真实,加盖公章 |
原件 |
2 |
A4 |
窗口领取 |
|
2 |
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 |
必要 |
客观真实,加盖公章 |
原件 |
1 |
A4 |
申请人自备 |
|
|
3 |
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合同 |
必要 |
客观真实,加盖公章 |
原件 |
1 |
A4 |
申请人自备 |
|
|
4 |
不存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承诺 |
必要 |
客观真实,个人签名 |
原件 |
1 |
A4 |
申请人自备 |
|
|
5 |
变更申请符合本意见注册区域限制承诺 |
必要 |
客观真实,个人签名 |
原件 |
1 |
A4 |
申请人自备 |
|
|
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必要 |
原件 |
原件 |
1 |
/ |
申请人自备 |
|
|
7 |
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片 |
必要 |
客观真实 |
原件 |
1 |
A4 |
申请人自备 |
|
填写说明:1.受理范围,即填写事项涉及的行政区域、行业领域等方面的受理范围;
2.材料名称,即需申请人提交的具体材料名称;
3.材料必要性,即填写必要、非必要、容缺后补;
4.材料需填写内容、载明事项及其他要求,即填写申请人提交材料中内容上所需填写或载明的内容(审查内容上
有无缺失);
5.原件或复印件,即填写材料需要提交原件还是复印件;
6.份数,即分别填写需提交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份数;
7.材料规格,即填写提交材料的规格样式,如A3、A4;
8.来源渠道,即填写材料的来源,如申请人自备、XX部门提供、电子证照已共享免于提交。
二、实质性审查要点(主要根据事项设立依据对是否符合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及现场勘验评估要求进行详细审查)
序号 |
事项予以批准条件 |
书面审查要点 |
实地核查、现场评审评估要点 |
备注 |
|
材料名称 |
材料实质性内容要求 |
||||
1 |
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更换补发执业证登记表 |
表格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拟应聘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否同意?县级司法局审查是否同意? |
无 |
|
2 |
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 |
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
|
||
3 |
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合同 |
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
|
||
4 |
不存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承诺 |
承诺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签字 |
|
||
5 |
变更申请符合本意见注册区域限制承诺 |
承诺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签字 |
|
||
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是否原件 |
|
填写说明:1.事项予以批准条件,即根据事项设立依据填写事项申请予以批准的前置性条件;
2.材料名称,即需申请人提交的具体材料名称;
3.材料实质性内容要求,即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填写材料具体内容及相关细节的审查要点;
4.实地核查、现场评审评估要点,即填写事项是否涉及实地核查、现场评审评估,有涉及的需填写实地核查、现场评 审评估的具体内容及具体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