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有效发挥帮扶项目资金对农户特别是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下简称“监测对象”)的带动作用,更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赣乡振字〔2023〕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帮扶项目是指: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经营性项目;过渡期内,使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无偿援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上述资金以下统称为“帮扶资金”)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其他资金支持的经营性帮扶项目。
第三条 坚持获得支持与落实联农带农责任相结合,使用相关帮扶资金的经营性项目,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
第四条 切实提高帮扶项目资金使用效果,坚持强化带动效益与提升带动能力相结合,科学合理确定带动方式和受益程度,健全完善“带得准”“带得稳”“带得久”的长效机制,既带动农户实现增收,又促进帮扶项目持续发展。
第二章 联农带农对象和责任
第五条 联农带农对象。
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帮扶项目,重点对脱贫人口、监测对象进行带动帮扶,在此基础上,有序带动其他农户发展。注重发挥农户主体作用,强化依靠辛勤劳动稳定脱贫、增收致富的工作导向,不断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 联农带农责任。
1.纳入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经营性项目资产,按照国家、省、市乡村振兴局关于扶贫(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有关要求,经营性项目必须建立联农带农机制,资产经营主体要落实联农带农责任,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2.过渡期内,使用帮扶资金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原则上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项目经营主体要落实联农带农责任。
3.其他资金支持的经营性帮扶项目,具备条件的鼓励建立联农带农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带动农户受益。
4.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明确土地流转、就业务工、带动生产、帮助产销对接、资产收益、技能培训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增收,促进村级集体经济、易地搬迁安置社区发展。
第三章 联农带农方式
第七条 各乡镇、城市管委会及个各村要围绕区域产业特色和项目实际,因地制宜确定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方式,不搞千篇一律、不搞“一刀切”,确保项目联农带农符合农民意愿,落地执行。
第八条 带动农户发展生产。
1.特色产业带动。发挥帮扶资金作用,激励有产业发展技能和意愿的农户,依托经营主体提供技术、经营、销售、服务支持等,发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增收。
2.“经营主体+基地+农户”带动。通过经营主体大力打造生产基地,以基地联结农户的形式,带动农户增收。
3.“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带动。龙头企业通过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吸纳农户参与合作社运作,带动农户快速、有效创收。
4.订单生产带动。经营主体与农户订立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确立保护价,组织农产品特别是帮扶产品以定向直供直销的方式,进机关、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食堂和社区、交易市场,农户根据合同组织生产,经营主体按合同要求收购农产品特别是帮扶产品,带动农户稳定增收。
第九条 吸纳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
1.就业务工带动。支持经营主体拓宽用工渠道,扩大用工数量,规范用工方式,积极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稳定增加工资性收入。各乡(镇)、城市管委会及各村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符合以工代赈的项目,尤其是衔接资金项目,要优先吸纳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参与工程建设,按规定及时发放劳务报酬。
2.技能培训带动。加大对有就业意愿并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户就业技能培训,各乡(镇)、城市管委会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常态化开展“131”就业服务,对有就业意愿未就业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劳动力原则上提供至少1次职业指导、3个岗位信息、推荐至少1个培训项目。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推行以企业下单、机构接单、劳动者点单、政府买单的“四单”式专项职业技能培训模式,鼓励引导农民工参加培训。
3.公益岗位带动。各乡(镇)、城市管委会及各村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针对全县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意愿的帮扶对象,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合理开发出资产后续管护、农村保洁、山林防护、农家书屋管理等就业帮扶专岗,并实行动态管理,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实现稳岗增收,夯实就业兜底保障。对突发严重困难导致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的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劳动力,可开发一批公益性特岗予以安置。
4.返乡创业就业。各乡(镇)、城市管委会及各村要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发展农村新业态,为农户创造更多创业就业机会。通过大力引导脱贫劳动力从事特色农业、农村电子商务、现代服务、家政服务以及个体经营等,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创业带动脱贫劳动力就业,对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返乡创业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按规定给予每人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支持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创办帮扶车间,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和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符合条件的最高可享受不超过20万元小额信贷支持。
第十条 促进农户共享资产收益。
1.租金收益带动。农户将土地、房屋等流转、租赁给经营主体,通过方案、协议等带动方式予以明确,每年获得合理稳定的流转费和房屋租金,增加农户财产性收益。
2.资产入股带动。对有资金、土地、房屋、自有设备等资产的农户,将资产入股经营主体,通过方案、协议等对“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带动方式予以明确,实现稳定收益。
3.资产收益带动。对使用帮扶资金的经营性项目,围绕产业发展壮大、延长完善链条,帮扶资金优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购买生产资料等,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资产所有权折股量化至相关村集体,壮大村集体经济收入,根据需要用以设置公益岗位,开展村级小型公益事业和实施奖励补助,重点带动帮扶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收益分配计划要符合村民集体意愿,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予以明确,确保发挥联农带农作用。
各乡(镇)要立足本地产业类别、规模、投入资金、农户状况等确定联农带农具体标准。鼓励按政策因地制宜探索托养托管、反租倒包、资产租赁等其它发展带动方式。
第四章 联农带农能力
第十一条 培育发展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提升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和带动能力。积极争取更多财政涉农资金支持,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在具备条件的村建设生产基地,加强田头市场、产地储藏、保鲜烘干、食品加工、物流配送等产业设施建设。大力实施农产品加工项目,深入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产业业态和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提升联农带农能力。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龙头企业深度参与全县农业产业发展项目。鼓励龙头企业将适合就地承接的采购订单和劳务等提供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围绕种养、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优先吸纳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稳定就业。
第十三条 持续推行“村干部与能人带头领办、村党员主动参与、村民自愿参与、脱贫群众统筹参与”的“一领办三参与”合作形式,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管理和跟踪帮扶,鼓励帮扶资金等投入支持,引导农民合作社利用盈余扩大再生产。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依托农业经营主体,采取“经营主体+村集体+脱贫户”等模式,因地制宜建设产业基地,规范基地管理,在产业发展、配套设施、服务管理等方面带动村集体和农户稳定增收。
第十五条 支持各乡镇围绕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推动产业园区建设,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区域协作、定点帮扶、“万企兴万村”行动等社会帮扶机制作用,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交流合作,共建产业园区,加大企业引进力度,推动产业梯度转移。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提升县域、乡域就业容量。着力优化营商环境,细化落实支持措施,支持入园企业发展。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全县18个省定“十四五”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每村每年100万元衔接补助资金作用,推动重点村特色产业发展壮大。搭建线上线下村企供需对接平台,采取“一企联一村、多企联一村、一企联多村”等形式,提升对接成功率。充分发挥驻村帮扶、对口帮扶力量作用,建立所在村驻村帮扶、对口帮扶联络人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为民营企业办事服务。
第十七条 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强针对性培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采取多种措施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活力。深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撬动更多信贷和保险等金融产品支持发展。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整合盘活农村各项资源要素,促进农村土地等资源要素自由流转,培育壮大村集体经济,夯实农户稳定收益的基础。
第十八条 过渡期内经营性帮扶项目资产权属和收益尽量下沉到村到户,确权到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收益权量化到成员,在充分尊重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可将集体收益优先用于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实施差异化分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公示公告。帮扶项目产生的村集体经济收益重点用于产业基础设施、乡村公益性岗位、项目运营维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杜绝简单发钱发物,防止“一股了之”“一发了之”和“泛福利化”。
第十九条 拓展就业帮扶车间业态发展升级,将吸纳脱贫人口、监测对象达到要求的各类经营主体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不断拓展厂房式、居家式、乡村旅游式、流通服务式等多种类型的就业帮扶车间,持续巩固帮扶成效,引导就业帮扶车间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稳定就业。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县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使用帮扶资金的经营性项目,要严格开展帮扶项目前期论证,在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时,要审核联农带农机制和预期成效,没有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和明确成效的,不得纳入项目库,不得审批实施。年度计划实施的经营性帮扶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安排,严禁使用衔接资金或整合资金实施库外项目或负面清单项目。
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达到50万元的,县级项目主管部门须加强指导和监管,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做到支持经营主体的帮扶资金力度与其带动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力度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 凡是年度投入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经营性项目,县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部门对经营性项目的联农带农机制进行审核。其中投入金额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须报市级乡村振兴部门组织审核或备案;投入金额400万元以上的,须报省级乡村振兴部门组织审核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县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已经实施的帮扶项目加强监督检查,科学评估联农带农方式和效果,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不履行带动责任或者带动效果差、资产闲置、经营亏损的帮扶项目,要区分不同情况,及时妥善整改;对挂名帮扶却未产生带动效果的项目,要及时处置,坚决制止打着帮扶旗号从事与帮扶无关的活动。县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充分利用全省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系统,及时向相关方面推送帮扶项目资产统计分析、预警等信息,督促其落实帮扶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将健全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情况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内容,强化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第二十五条 县乡村振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联农带农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选树联农带农机制完善、带动效果明显、可学可用的先进典型,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资源进行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乡村振兴部门要根据国家、省、市要求,把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作为加强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和促进农户增收的重要举措,强化组织领导,进行专题安排部署,加强调度推进。各乡镇、城市管委会及各村要结合联农带农机制实施办法,根据帮扶项目类型和帮扶资金投入规模,确定具体联农带农方式、标准、预期成效和奖惩措施,确保带动效果。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以上”“达到”“不低于”“至少”,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实施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石巩固成果办字〔2023〕7号 石城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资金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