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 2019-12-26 10:22:00

石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江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县情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县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的所有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乡镇(不含县城区)、村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工程设施,包括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和分散式饮水安全工程。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困难、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

第二章  工程权属

第五条  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属。所有政府投资、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产权严禁向私营企业和个人转让,并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一)江西省石城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实施的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其所有权归属江西省石城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二)县属国有企业投资为主、上级专项资金补助为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所有权归属县属国有企业。

(三)以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百吨千人以上、百吨千人以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属乡镇人民政府所有。

(四)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其所有权归属投资主体所有,也可根据投资主体意愿决定其所有权属。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水户水表及表后管道设施产权归属用水户所有。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落实工程运行管理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分工。

县水利局负责执行国家、省、市和上级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法规;统筹协调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行业管理,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培训、监督检查、考核。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资金,监督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县卫健委负责农村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向权属单位提出监督意见,公布监测结果。

县发改委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依法打击阻扰工程建设管理、维修抢险、污染水源地及破坏饮水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提供用地服务,争取政策支持农村饮水工程用地需求。

县生态环境局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并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或业主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税务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需求,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优惠政策。

(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负责组建乡镇、村、组三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组织机构,落实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责任,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调查、统计工作,分类归档并上报县水利局备案;制定本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的用水调度、安全运行、水费征收、日常管护、饮用水消毒管理、水源地保护、水源污染综合防治等,配合县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破坏工程设施的违规违法行为。

(三)村民委员会是本行政村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行政责任主体,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充分利用农村设立公益性岗位的政策,建立健全村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用水户协会或管护人员),并监督、指导本村管理机构做好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四)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制定并贯彻执行本乡镇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2.承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本区域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3.负责监督、指导村级饮水安全管理机构(用水户协会或管护人员)及本区域范围内供水企业的安全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督促协调本区域范围内安全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中的各种矛盾纠纷。

(五)村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用水户协会或管护人员)的主要职责。

1.承担所在地村委会委托的本村辖区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管理机构职责。

2.做好饮水工程水源地和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安全监管、水样送检、用水台账建立、水费收缴、管护经费依规使用等工作。

3.接受所在地乡镇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机构和村委会的监督、指导。

(六)产权归属县润泉供水公司或其他企业、个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由产权所有的企业或个人负责,接受所在地乡镇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七)所有饮水工程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维护。

第四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七条  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含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水费收缴等运行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安全运行。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  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含供水企业)应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地巡查记录、供水量记录、水质日常检测记录、消毒药物购销台账、消毒及余氯测定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记录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第九条  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含供水企业)对水源地、取水口、输配水管网和管道建筑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在汛期、重大节假日、重大灾害等重点时间节点,应当增加巡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逐级上报。

第十条  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含供水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防护、取水口、净水厂、水泵、电机、变压器、闸阀等主要设施设备的检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确保正常供水。

第十一条  对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在尊重历史用水习惯的基础上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在供水区域内全面推行各项节水措施,保障正常供水和用水户的切身利益。

第十二条  供水建筑物、管道、净水构筑物和泵房均应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构)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设备;严禁在供水管线三米以内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或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等。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因突发性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水源污染或隐患时,管理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和隐患,逐级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四条  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含供水企业)按要求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送检,并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发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不合格时,应逐级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检测费用可纳入县级安排维修养护资金中。

第十五条  受益区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对不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含供水企业)按合同规定停止供水。计量设施不准的,进行更换或校验;对不校验的,可停止供水。

第十六条  管理机构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通过张贴通知、手机短信等方式,将停水、恢复供水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告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

第十七条  用水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当在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含供水企业)同意后实施,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十八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乡镇供水安全运行保障应急预案,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九条  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其管理机构应逐级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受益单位、个人应认真贯彻本实施办法。对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可予以停止供水,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接水窃水的。

(二)拒不缴纳水费的。

(三)私自拆迁供水设施的。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的。

(五)违规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运行的。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

(七)在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构(建)筑物的。

(八)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第二十一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的。

(二)擅自改变工程用途、提高供水价格的。

(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四)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的。

(六)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恶果的。

(七)沉淀、过滤、消毒设备与药物闲置不用或未及时上报修复影响水质的。

第五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 计量收费。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工程水价根据“同城、同网、同价”原则,按照县城水价执行;其他企业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发改部门批准水价执行;产权归属乡镇、村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管理机构按规定提出合理水价,通过受益村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水价以公示方式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工程实行计量收费。

(一)各村、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安装总表;供水进户的应每户安装水表,以表计量;设集中供水点供水的,供水点应安装水表并有专人计量。

(二)用水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清水费;逾期未缴的,可停止供水,待其补缴水费后恢复供水。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供水站无偿供水。

(三)供水单位应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增用水用户,应向所在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含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由管理机构或供水企业负责勘查、规划、设计和安装,其入户材料费用由申请用户承担;严禁私自在管道上接水。

第二十五条  产权归属乡镇、村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实行计量收费与定量收费相结合方式收取水费。

各用水户应安装水表,以表计量。

对用水户少、用水量少的供水工程,可实行计量收费与定量收费相结合方式收取水费,由所属管理机构结合实际用水情况确定每户每月基础用水量。当月用水量少于或等于基础用水量时,按照基础用水量乘以确定的水价收取水费。当月用水量超过基础用水量时,按实际用水量乘以确定的水价收取水费。

(三)用水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清水费;逾期未缴的,可按有关标准加收滞纳金甚至停止供水。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管理机构无偿供水。

第二十六条  产权归属乡镇、村级的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入,其管理机构应设专户管理,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管护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设立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以各饮水工程实际供水人口确定补助标准,其中百吨千人以下项目的养护资金按实际供水人口20/人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百吨千人以上、千吨万人以下项目的养护资金按实际供水人口10/人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千吨万人以上项目的养护资金按实际供水人口3/人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同时,按照县、乡镇、村级供水单位将维修养护资金指标分配给县水利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与水费收取和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情况相挂钩。对于不收水费、没有管理机构、没有管护人员及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饮水工程,原则上不得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

第二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修缮,取水水陂清淤,供水设备及元配件、水表等更换,供水管材管件、净化消毒滤料和药剂试剂购置与更换,水质检测费,水质检测监测药剂和易耗品,仪器设备元配件的更换等。

第三十条  县级供水单位维修养护资金由县水利局负责管理,用于维修养护的报账经费经验收、审核后,拨付给县级供水单位;县级以下供水单位维修养护资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用于维修养护的报账经费经验收、审核后,拨付给县级以下供水单位。

第三十一条  县水利局、县财政局采取随机抽查方式,不定期对县润泉供水公司、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主要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现状、有无失职失责等情况。考核结果与下拨的维修养护资金相挂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8629日县水利、卫健、环保等部门联合发布的《石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石水利字〔2018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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