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现将《石城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制,确保准入、退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字第11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22〕11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建字〔2019〕4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建字〔2012〕2号)等规章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区范围内,由政府组织新建、改建和筹集,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公共租赁住房均包含廉租住房。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住保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营管理、维修养护等工作。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与后续管理坚持依法客观、部门联动、信息交换的原则,建立健全住建、民政、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公安、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协查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认真审查相关信息,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结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
第四条 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人均居住水平和居民年收入的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向社会公布每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和公开摇号分配计划。
第五条 县住保中心应建立健全房屋使用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确保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并根据租赁家庭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住房档案。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年满22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石城县城区户籍的;申请人无石城县城区户籍,在县城区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琴江镇行政辖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含)以下,或者自有住房经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认定为危房不能居住的。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必须在县城区范围内工作、生活和居住。
第七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减免公租房租金。
(一)户籍为县城城区的居民。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经营性房地产。
(三)共同申请人为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或者“三属”、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和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家庭。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非营运性小汽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
(一)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有自有房屋交易的(家庭成员患有“赣市府办发〔2012〕9号”文件所列门诊特殊慢性病,或发生重大突发事故灾害,并可提供证明材料的除外)。
(二)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县域范围内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或拥有店铺、写字楼、仓库、厂房、车库等价值30万元以上的营业性非住宅的(申请人夫妻双方中女方父母、已出嫁女儿拥有的住房除外)。
(三)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情况,或家庭消费水平与所申报的财产、收入情况明显不符的。
(四)申请证明材料不全,家庭成员填写不清,父母和子女的住房情况不如实填写,以及不配合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的。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经或正在享受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房屋征拆安置房和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三年内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50万元以上的。
(七)个体工商注册资金超过30万元或拥有公司股权资产超过30万元的。
(八)因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惩戒期尚未届满的。
第九条 申请家庭拥有车辆的,遵从以下规定。
(一)拥有排气量超过1.6L(不含)以上,或新车购置价在12万元(含)以上车辆的家庭不得申请。
(二)新车购置价为新车发票中的含税价。大中型客货车除车辆登记证载明为营运车辆外,均视为普通汽车。二手车购置价以新车购置价为准,若新车发票遗失,应提供二手车交易相关证明,并以同款车型上市当年厂家发布的新车指导价为准。
(三)拥有大中型客货运营车辆或小型货车(皮卡)等车型,用于谋生,其运营收入已列入家庭年人均收入计算,且为本家庭唯一汽车的,可以申请。
(四)申请家庭拥有两辆及以上小型汽车的,不得申请。
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60周岁以上的老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不能单独申请,应将其子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作为家庭成员一同申请并共同居住。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信息以及父母、子女住房情况,并签署承诺(授权)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承诺,同时授权县住保中心调查核实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即时受理,集中审核。
(一)申请
1.申请人可在县政府网保障性安居工程专栏下载《石城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或到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琴江镇人民政府领取《石城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按要求准备以下证明材料一套,原件备查。
(1)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含不共同申请的父母、子女户口簿复印件);县辖区范围以外户籍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出具的人事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书等。
(2)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含父母、子女),包括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县城区居民的,须据实填报家庭工作和收入情况;有稳定工作的外来人员须据实填报收入情况并分别提供工作证明,其中企业务工的须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编制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减免租金的,在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供有效的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国家定期优抚补助的残疾军人及“三属”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
1.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县城区社区户籍的申请人和非县城区户籍但工作单位在县城区社区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由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受理;城中村(琴江镇兴隆、西外、梅福、仙源、古樟等5个村)户籍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由琴江镇人民政府受理。
2.申请人携带书面申请、全套证明材料,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到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或琴江镇人民政府填写《石城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3.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琴江镇人民政府应设立受理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认真核对《申请审核表》及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对填写有误或材料不齐的,应订正和补齐;对提供复印件的,应现场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对非申请人本人或共同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4.申请人表格填写正确且材料齐全的,受理单位建立一户一档,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受理情况”内容并签名;申请人表格填写不明、证明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三)初审
1.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琴江镇人民政府分别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对申请家庭的共同居住情况、灵活就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情况、住房及棚改政策享受情况进行调查和资格初审,对通过资格初审的家庭出具合格意见;申请减免租金的,应核实家庭城市最低收入保障或特殊供养等社会保障情况。
2.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琴江镇人民政府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对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资料。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琴江镇人民政府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初审情况”内容并签名盖章,在每季度的第二个月月底前,将申请档案和台账移送县住保中心。
(四)联合复审
1.县住保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录入登记台账并牵头组织联合复审,向相关部门发出信息协查函;县住建部门负责协查房产备案交易及农村住房保障信息;县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协查不动产信息;县交警部门负责协查车辆信息;县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协查个体工商登记或投资办企业信息;县社保部门负责协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信息;县公安部门负责协查身份和户籍信息;县民政部门负责协查家庭经济状况、低保、婚姻及殡葬信息,申请租金减免家庭还应协查最低收入保障、特殊供养等社会保障情况以及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2.参与联合复审的单位在收到协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核查工作并反馈相关情况,在《申请审核表》中据实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
3.县住保中心对联合复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第二次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复核结果”内容;公示有异议的,由县住保中心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审批
1.县住保中心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最后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保中心完善《申请审核表》的“审批结果”内容,将审批情况录入《县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审核情况登记台账》,签字盖章确认后,完成登记;公示有异议的,再次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要素。
(一)具有县城区户籍是指户籍所在地为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所辖的13个社区和兴隆、西外、梅福、仙源、古樟等5个城中村范围内。
(二)有稳定工作的外来人员是指无县城区常住户籍,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于申请之日前在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县城区内经商一年以上,并于申请之日前在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三)无自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琴江镇行政辖区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住房。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有住房的产权面积,租赁成套公房的建筑面积、租赁不成套公房的卧室建筑面积相加的总面积,除以共同居住的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五)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相互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包括父母、夫妻、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六)共同申请人是指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相互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生活。
第三章 配租与轮候
第十四条 最终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可分配房源及轮候对象情况,由县住保中心会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琴江镇人民政府组织摇号配租;每个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可按以下优先条件及顺序配租。
(一)符合公租房租金减免政策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人员、或重度残疾人员、或优抚对象、或军队退役人员、或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经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认定的政府引进人才、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
第十五条 摇号配租采取全程公开、透明操作、现场摇号的方式进行。配租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员等参加,配租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在房源供应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摇号确定申请人的轮候序号。县住保中心建立轮候册,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轮候顺序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轮候期间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
第十七条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告知受理的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琴江镇人民政府,经审核后,报县住保中心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县住保中心取消配租资格。
第十八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自管公房)的应当腾退,原住房由公房产权单位收回;拒不腾退的,取消配租资格。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九条 承租家庭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权后,县住保中心与承租家庭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标准、空置、拖欠租金、转借、转租、转让、损毁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和约定的责任等事项;租赁合同期限三年。
(一)承租家庭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二)供电、供水、供气等所产生的开户费、使用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如需退租,应向相关部门和单位缴清相应的使用费后,向接受该套住房的承租户收回供水、供电、供气的开户费,并办理过户手续;县住保中心应协调相关开户费用的结算、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三)配租对象取得承租权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配租资格;若需再次享受,应于半年后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县住建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明确的程序申请资格审核;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琴江镇人民政府、县住保中心按规定程序及时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住保中心及时完成合同续签;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退出住房保障;未按规定申请资格审核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腾退住房。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承租家庭继续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由承租家庭推举新的承租人与县住保中心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三条 合同变更。
(一)变更类型
1.申请承租家庭户主变更。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予变更,但因原户主已死亡或婚嫁等特殊情况,并且申请变更后的户主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申请户主变更。
2.申请增加(或减少)共同承租人,是指共同承租人死亡或者婚嫁、出生等原因,确需增加或者减少共同承租人。
3.已租住公租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并且子女已成年的,可申请退出共同承租人;退出的成员,如符合条件的,可以另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变更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琴江镇人民政府申请并填写《变更申请表》,说明变更原因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及佐证材料。
2.经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或琴江镇人民政府调查并签署意见后移送县住保中心;增加家庭成员的,县住保中心对其房产、车辆等情况向相关部门和单位协查。
3.经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符合变更条件的,交由县住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及时将异动相关台账报送备案。
第五章 日常监管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县住保中心的管理人员在发现承租家庭违反合同约定或家庭情况有明显改变时,应及时记录在案,建立违规承租家庭台账,并对违规行为限期纠正。
第二十五条 监管主要内容包括承租家庭的基本情况是否发生变化;是否转借、转租、闲置或擅自调换;是否改变房屋的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是否破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是否按期缴交租金和其它相关费用;是否拥有他处住房;租金减免户的家庭收入是否发生变化,是否购买非营利性小型汽车。
第二十六条 县住保中心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进行动态管理,适时将承租人及共同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向县民政、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交警等部门和单位协查,根据协查结果及县住保中心日常监管等情况,判断承租家庭情况是否发生变化,不符合公租房减免政策的,应停止租赁减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全体共同承租人一致同意并向县住保中心递交书面申请后,可放弃租赁资格;县住保中心应督促承租家庭及时缴清租金、水电等相关费用,并将异动台账录入月报表;承租人对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了装饰装修的,腾退时不予补偿且不得损坏。
第二十八条 县住保中心对违规的承租家庭应进行调查甄别,查明违规事实,提出处理建议并启动处理程序;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保中心下达《退房通知》,责令限期腾退;逾期不退的,按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破坏和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或擅自装修、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拒不恢复原状的。
(三)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四)租赁合同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五)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或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六)经查实,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其它取消承租资格约定的。
第二十九条 经查实,对骗租以及违规使用、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保中心作出责令退出决定,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取消其家庭所有成员在五年内再次享受住房保障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配套非住宅租赁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配建的非住宅一律实行市场租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最高竞价者得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租,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维护、管理、还贷。
第三十一条 县住保中心对所有配套的非住宅进行功能分区,根据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招租方案;经公开发标,竞得者与县住保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手续。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在配建的非住宅内从事易燃易爆、影响环境等经营行为和非法活动。
第七章 租金收缴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电梯房和楼梯房分类实行统一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租金减免标准和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管理,由县住保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县发改部门审核,报县政府确定后公布施行;此后,依据县城区物价水平的变动,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的租金政策,不符合租金减免政策的家庭,应及时停止租金减免;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或经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县住保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工作;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维护、管理、还贷等;具体由县财政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和维护维修、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智能化技术升级、日常管理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主要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非住宅租金收入、按规定加收的租金、滞纳金、罚金、利息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承租户可在县住保中心指定银行设置代扣帐户,应在该帐户内保持足额资金用于租金扣交;当月未扣交租金的,县住保中心应及时催交,并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超过6个月未扣交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实行政府采购;物业管理可根据其服务的相对固定性、延续性等特点引入市场机制,公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服务期限三年。
第八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九条 建立并实施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主管部门和村居(社区)核查、群众举报查实等制度,形成常态化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核查机制。
第四十条 承租家庭对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了户内装饰装修的,腾退时不予补偿且不得损坏。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在收到腾退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特殊原因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退出,并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严重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县住建局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将其计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录入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九章 租赁补贴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户确定,按月计算,按季发放。月补贴金额为家庭保障面积乘以补贴标准。
第四十四条 县住建局原则上按季将租赁补贴委托承办银行直接划入确定享受租赁补贴的申请人个人资金账户。
第四十五条 家庭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保障总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具体为1—2人户家庭保障面积30平方米,3人户家庭保障面积45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家庭保障面积6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分为二档,第一档为4.7元/平方米·月·户,第二档为2.4元/平方米·月·户。第一档为符合公租房租金减免条件的对象,第二档为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对象;三孩家庭在相应档基础上提高30%的额度,并优先发放租赁补贴。
第四十六条 县住保中心应进行动态核查,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取消登记并从次月起停发租赁补贴。对家庭生活条件改善,不再符合第一档租赁补贴条件,但仍然符合第二档租赁补贴条件的对象,从发生改变的次月起调整补贴标准。
第四十七条 租赁补贴保障登记有效期一年;保障家庭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受理申请的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或琴江镇人民政府提交相关材料,由县住保中心牵头组织资格年审;年审符合条件的对象可继续保障。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在补贴保障登记有效期届满后,放弃租赁补贴登记的,可申请改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按批次与新申请家庭同时摇取轮候家庭顺序号。
第四十九条 县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县住建局出具的书面名单,对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申请他处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应予以限制并及时通报县住保中心。
第十章 相关责任
第五十条 县住保中心应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和投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责成专人督办、限时办结,办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第五十一条 参与保障性住房审核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审核过程中获得的涉及被审核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审核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参与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县监察机关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骗取公共租赁住房以及违规使用、转让公共租赁住房,需要退出但拒不服从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骗取承租资格的申请人,属于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人员的,依照纪律条例规定予以处理;对违规使用、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县住保中心及时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五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对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监察机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依规追究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企业、社会单位建设和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通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的职工家庭居住需求,配租工作由社会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租金标准可低于同地段、同类型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配租房屋和家庭信息经所在单位确认后,报县住保中心备案;配租后房源仍有剩余的,应在选房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剩余房源情况报县住保中心按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配租。
第五十四条 家庭成员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城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石府发〔2017〕17号)同时废止;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