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关于燃气安全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经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县安委会组织开展全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石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9月7日
石城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关于燃气安全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全县燃气领域全链条各环节安全有序发展,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江西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赣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做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工作,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创新引领、科技赋能、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以及省市县具体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聚焦企业生产经营、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重点行业及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各类燃气事故发生;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积极参与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城镇燃气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开展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依法责令关停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而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县住建局负责,以下工作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组织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对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县住建局负责)
3.对燃气经营企业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送气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住建局负责)
4.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场所同时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县住建局负责)
5.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违规向餐饮场所提供50公斤瓶装液化气,送气人员在送气时未开展随瓶安检,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县住建局负责)
6.对未取得燃气充装许可而从事燃气充装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关停;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7.城镇燃气充装企业未能全面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8.对于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以及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不合格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以防止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9.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的工业燃料生产企业,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要依法从快从重打击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行为,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要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强化执法震慑。(县公安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对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2.排查县域内是否有生产制造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的企业。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排查县域内是否有生产制造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企业。要严厉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县市监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企业,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市监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对于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应立即下架处理,并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县市监局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配送环节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6.对燃气管道带病运行、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涉及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项目未签订管道保护协议、未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保护措施等,要立行立改;对于破坏燃气管道等行为,要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县住建局牵头,县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对于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企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18.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19.对未按规定进行燃气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人员无证操作,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吊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20.对于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餐饮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实施处罚。(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对餐饮企业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超过100公斤气瓶重量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或地面的,软管老化松动破损,液化石油气气瓶与灶具之间安全距离不足,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以及违规使用气化设备和敷设室内燃气管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罚款。(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2.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公斤“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应立即移交给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对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对于新增的餐饮企业用户,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部门在相关行政许可前需告知其应当安装智慧燃气报警装置(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推动智慧燃气报警装置安装到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25.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对于存在问题的燃气经营企业除罚款外,要对企业城镇燃气经营许可条件进行评估,并依法依规处理。(县住建局负责)
26.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单位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27.对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经营单位加强监管执法。(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28.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使用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县商务局负责)
29.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
30.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分别由教育、民政、文广新旅、卫健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方案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县教科体局、县民政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综合施策推动全行业本质安全提升
(一)推动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岗位责任
32.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3.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县商务局负责)
34.深入推进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打造一批标准化标杆企业,促进全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水平整体提升。(县住建局负责)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35.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县财政落实出资责任。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牵头,县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6.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对不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的城镇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纳入整治范围,引导部分瓶装燃气企业进行整合。(县住建局负责)
37.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38.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大力推行更经济、更可靠、更安全的用气方式,进一步加大餐饮等重点行业及人员密集场所管道天然气的推广使用力度,积极推进“瓶改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县发改委牵头,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39.加大燃气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积极参与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县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县住建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0.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1.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县住建局负责)
(四)完善管理制度
42.严格落实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全力推动《赣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各项措施落实,定期评估条例落实情况。(县住建局负责)
43.严格落实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执行市场清出机制,该清出市场的坚决予以清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44.严格燃气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确保依法依规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统一由市本级负责核发,相关部门做好审核工作。(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分工负责)
45.依法依规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的监管,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将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纳入定期抽查重点事项,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经营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46.督促燃气领域各项法律规章落实,加强燃气领域各项政策措施合法性审查。(县司法局负责)
(五)围绕打通燃气安全“最后一公里”,开展用气安全宣传培训
47.要采用多种方式在县各种媒体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提升宣传效果。要通过举办燃气安全培训班和播放事故案例警示片、燃气安全专题节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等内容。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燃气使用场所的宣传,各乡镇、村(社区)负责辖区所有燃气使用场所日常宣传,各燃气经营单位要常态化开展入户宣传。要督促燃气使用单位在厨师操作间、用餐区域以及燃气集中区的显目位置,通过粘贴用气安全警示标语、安全操作指引、宣传画等方式全方位宣传燃气知识。通过广泛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掌握燃气安全知识,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8.持续组织全县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省市专业培训和考试,增强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升相关企业的整体管理能力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县住建局负责)
49.县住建、商务、文广新旅、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行业主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监管领域瓶装液化气用气场所的厨师、后勤等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乡镇、村(社区)负责对辖区内“九小”场所等用气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县住建局要督促管道燃气企业经营单位组织管道燃气工商用户从业人员开展培训。要通过集中授课、组织演练、现场指导等形式扎实开展燃气安全培训,重点围绕燃气使用注意事项、燃气具产品要求、燃气泄漏时应急处置方法等燃气相关知识开展培训。(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9月至11月)。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要在当前正在开展的全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排查方式。在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围绕重点任务,住建、市监、商务、应急、交通、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化旅游、卫健、民政等相关部门和乡镇、社区要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要督促餐饮等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
2.建立台账。各乡镇、各部门排查整治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要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边查边改、即查即改、即查即处的原则,对排查出来的一般问题隐患要立行立改,并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敷衍了事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花半年左右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并巩固集中攻坚的成果。要特别关注风险隐患的整改工作,确保所有已经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都得到有效解决。要定期进行“回头看”,确保所有安全隐患整改到位,防止问题隐患的积存和反弹。要从源头上加强城镇燃气以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的治理整顿,严格控制新的安全隐患的产生,以避免潜在的风险。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深入解决城镇燃气安全隐患问题并剖析其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提出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建议。建立并执行严格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乡镇、各部门和企业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自觉从贯彻新发展理念、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和统一部署,对照重点任务,全面辨识管控安全风险,立即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提高防范化解燃气安全风险的责任感紧迫感。
(二)加强组织领导。在县安委会的领导下,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石城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召集人单位,县应急管理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县发改委、县教科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成,建立燃气安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督查执法等工作机制;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设在县住建局,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人员集中办公。
(三)压实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各乡镇、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形成乡镇与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按职责分工,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员,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四)加强督促指导。县安委会将通过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作专班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县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及时将县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本县实施方案报市安委会,并抄送市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县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每月17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至市安委会和县安委会。
附件:石城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附件
石城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专班成员单位
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委、县教科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