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自然资源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2025年石城县自然资源局收费目录一览表

来源: 县自然资源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 2025-07-29 10:04:38

石城县自然资源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土地复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办理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

参照江西省财政厅公布的江西省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等中央部门联合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2

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地闲置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等中央部门联合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赣税发〔2021〕96号

3

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本级

政府部门

不动产登记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申请不动产权登记时,包括首次登记、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

1.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中央部门联合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赣财非税〔2016〕25号,赣发改收费〔2016〕1566号,赣财非税〔2019〕8号,赣财非税〔2019〕9号

4

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本级

政府部门

耕地开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使用土地涉及占用耕地时,在办理农转用手续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2.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及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等中央部门联合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5

石城县自然资源局

本级

政府部门

交易服务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土地市场交易服务

一、公开出(转)让方式交易: 100万元以下 2. 250%、101-500 万元 1. 350%、501-1000 万元 0.405%、1001-3000 万元 0. 270%、3001-5000 万元 0.180%、5001-1亿元 0. 027%、1亿元以上 0. 005%;二、协议出 (转)让方式交易: 出让 1800元/宗、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900元/宗、转让或租赁 270元/宗;三、抵押 450元/宗。

江西省人民政府、省发改委

《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字[2016]22号)第63条及《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交易服务收费等经营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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