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依据
《石城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石府发﹝2022﹞8号)
二、申请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年满22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石城县城区户籍的;申请人无石城县城区户籍但在石城县城区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于申请之日前在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县城区内经商一年以上,并于申请之日前在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琴江镇行政辖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含)以下,或者自有住房经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认定为危房不能居住的。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必须在县城区范围内工作、生活和居住。
(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减免公租房租金。
(1)户籍为县城城区的居民。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经营性房地产。
(3)共同申请人为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或者“三属”、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和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家庭。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非营运性小汽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
(一)申请之日前两年内有自有房屋交易的(家庭成员患有“赣市府办发〔2012〕9号”文件所列门诊特殊慢性病,或发生重大突发事故灾害,并可提供证明材料的除外)。
(二)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县域范围内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或拥有店铺、写字楼、仓库、厂房、车库等价值30万元以上的营业性非住宅的(申请人夫妻双方中女方父母、已出嫁女儿拥有的住房除外)。
(三)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情况,或家庭消费水平与所申报的财产、收入情况明显不符的。
(四)申请证明材料不全,家庭成员填写不清,父母和子女的住房情况不如实填写,以及不配合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的。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经或正在享受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房屋征拆安置房和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三年内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50万元以上的。
(七)个体工商注册资金超过30万元或拥有公司股权资产超过30万元的。
(八)因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惩戒期尚未届满的。
(九)拥有排气量超过1.6L(不含)以上,或新车购置价在12万元(含)以上车辆的家庭不得申请。
(十)申请家庭拥有两辆及以上小型汽车的,不得申请。
(十一)单独申请的60周岁以上的老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
四、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含不共同申请的父母、子女户口簿复印件);县辖区范围以外户籍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出具的人事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书等。
(二)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含父母、子女),包括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县城区居民的,须据实填报家庭工作和收入情况;有稳定工作的外来人员须据实填报收入情况并分别提供工作证明,其中企业务工的须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编制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减免租金的,在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供有效的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国家定期优抚补助的残疾军人及“三属”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优先配租的,除符合公租房减免条件的,家庭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人员、或重度残疾人员、或优抚对象、或军队退役人员、或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经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认定的政府引进人才、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方法和地点
(一)县城区户籍的居民:
县城区居委会居民到户籍所在居委会领取《石城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及配套附表;其中兴隆、西外、梅福、仙源、古樟等5个村委会居民到琴江镇人民政府服务窗口领取《石城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及配套附表。
(二)无县城区户籍的稳定外来务工人员:
无县城区户籍但工作单位在县城区社区的申请人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居委领取《石城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及配套附表;其中工作单位所在兴隆、西外、梅福、仙源、古樟等5个村委会到琴江镇人民政府服务窗口领取《石城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及配套附表。
六、申请审核程序及办理时限
提交申请→居委会(琴江镇人民政府)专人受理→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琴江镇人民政府)初审、公示(5个工作日)→县住保中心组织联合审查→县住保中心对联合审查结果复审、公示(5个工作日)→县住保中心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保障登记→摇号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
咨询单位:石城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797-5719985
石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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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4-08 10: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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