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依据
《石城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
(一)申请人年满22周岁,无石城县城区常住户籍,但在石城县城区有稳定工作的外来人员,即从申请之日前与石城县城区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石城县琴江镇辖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含)以下。
(三)申请人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县城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上年度统计数据为准)的2.5倍(含)以下;对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不受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限制。
(四)申请人家庭必须在县城区范围内工作、生活和居住。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
(一)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家庭成员患有“赣市府办发〔2012〕9号”文件所列门诊特殊慢性病,或发生重大突发事故灾害,并可提供证明材料的除外)。
(二)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在琴江镇行政辖区内有栋房或2套及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夫妻双方中女方父母、已出嫁女儿拥有的住房除外。
(三)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收入情况,或家庭消费水平与所申报的财产、收入情况明显不符的。
(四)申请证明材料不全,家庭成员填写不清,父母和子女的住房情况不如实填写,以及不配合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的。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排气量1.8L(不含1.8L)以上非营运性小汽车的。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保障(含房改购房、购买经适房、租住福利性质公房和保障性住房等)且未退出的。
四、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含不共同申请的父母、子女户口簿复印件);提供由现居住地办理的有效居住证,或行政、事业单位出具的单位人事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书等。
(二)须据实填报收入情况并分别提供工作证明,其中企业务工的,须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申请之日前连续6月在本县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对账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编制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在本县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对账单。
五、申请方法和地点
居民到琴江镇人民政府服务窗口领取《石城县保障性住房申请书》及配套附表。
六、申请审核程序及办理时限
提交申请→琴江镇人民政府专人受理→琴江镇人民政府初审、公示(7天)→县住建局组织联合审查→县住建局对联合审查结果复审、公示(7天)→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公示(7天)→保障登记→摇号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
咨询单位:石城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0797-7182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