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文旅产业扶持政策(修订)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5-07 10:18:06
为进一步推动旅游强县战略深入实施,持续推进全域旅游建设,不断提升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水平,带动相关产业融合跨越发展,根据《赣州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赣市旅字〔2018〕77号)有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符合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并在县登记注册、纳税的文化和旅游类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二)除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扶持政策。除特别规定外,本扶持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复、类同(类似)的,由投资主体自主选择;同一企事业单位(个人)、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按最高额度享受。
二、项目扶持政策
经县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且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不含商住等非文旅项目投资)以上的项目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可以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50%出让款,余款在一年内缴清。提供到景区景点项目建设用地红线附近的通水、通路、通电及通信保障。
(二)项目规划范围内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用于游客公共服务的配套建设用地(含酒店用地)及商服用地(不包括地产项目),超出成本价部分由县财政安排等额资金奖补其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创新投入。
(三)景区景点内旅游公共用地(地产用地只能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前五年按租金的20%由县财政按年度奖补企业。
(四)经营期间,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500万元以上(不含商住等非文旅项目投资)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补。
(五)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所涉国家、省、市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下限执行。
(六)鼓励支持乡村旅游点编制旅游规划,经县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报备、同意及专家组评审通过后,县财政按规划编制费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20万元。
三、品牌创建扶持政策
(七)对新创建国家5A级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一次性奖补600万元;对新创建国家4A级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等,一次性奖补120万元;对新创建国家3A景区的一次性奖补40万元。新晋升更高等级品牌的,按高等级奖补标准扣除之前等级奖补后予以奖补;政府性投资的项目不享受。
(八)对新创评江西省5A、4A、3A乡村旅游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80万元、30万元的奖补;新晋升更高等级品牌的,按高等级奖补标准扣除之前等级奖补后予以奖补;政府性投资的项目不享受。
(九)对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奖补;对新获评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补;新晋升更高等级品牌的,按高等级奖补标准扣除之前等级奖补后予以奖补。
(十)对新获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8万元的奖补;新晋升更高等级品牌的,按高等级奖补标准扣除之前等级奖补后予以奖补;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每年再奖补1000元/床,运营期间连续奖补三年。
(十一)对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的奖补;对新获评全国“百强”、省内“十强”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的奖补。
(十二)对新建旅游厕所的,按照AAA级12万元/座、AA级8万元/座的标准给予奖补。奖补分两个阶段,厕所建成后通过验收的奖补50%;半年后,通过复核管理运营情况后奖补剩余的50%。
(十三)对新评定的赣州礼物(天工开物)旅游商品旗舰店、赣州客家美食旅游旗舰店,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补,分两年支付,评定成功当年奖补5万元,评定后正常运营一年且不降低标准再奖补5万元。
(十四)对年内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文化和旅游企业,经上级相关部门核准,符合奖励条件的,县财政一次性奖补企业5万元/户。
(十五)对评为“实诚文旅品质店”的企业或个人,一次性奖补2万元;具体实施细则由县文广新旅局另行制定。
四、重点业态扶持政策
(十六)景区景点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沥青、彩色透水混凝土旅游公路,路面厚度分别达6厘米、18厘米及以上且路面宽度达3.5米以上的,县财政补助45元/平方米。
(十七)对现有宾馆特别是景区周边宾馆转型发展养生、汽车、户外等主题特色酒店,其设计方案经县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且按设计方案建成营业一年以上的,县财政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十八)经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组建、挂牌落户石城并专营石城旅游线路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每新增一部同标准高级客车追加2万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取得省内、省际包车资质的客运企业,分别奖补20万元、100万元。
(十九)按一事一议的程序,对开通石城直达周边铁路站点的旅游直通车进行奖补。
(二十)在县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指定4A级景区周边区域集中连片种植达200亩以上油菜等花草景观植物,经县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后,每年补助450元/亩,年内复种的可重复计算。
(二十一)各乡镇、景区利用当地民俗和特色自然资源举办旅游系列活动,经县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同意的,按实际发生经费不超过50%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二)鼓励民间协会在石城举办区域性赛事,事前经县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视活动举办规模、质量、影响力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三)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编排实景演艺节目,对投资100万元以上且常态化演出,经县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按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四)鼓励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深度挖掘石城文化内涵创作排演文艺精品节目,对演出人数不低于10人的文化演出队伍,在县内指定场所、指定时间节点驻场演出地方文化演艺节目(每场演出时间不少于1小时),且演出前经县文广新旅局审核同意的,给予1500—2000元/天的补贴。
(二十五)鼓励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研发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土特产品等文化和旅游商品,对获得国家行政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3万元的奖补;对获得省级行政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补;对获得市级行政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补。
(二十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园区、文旅融合示范基地、产业+旅游示范基地、服务业集聚区(基地)等,由县财政在上级奖补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10万元的配套奖补;对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补。
(二十七)鼓励创作石城历史和现实文旅题材艺术作品,个人作品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补;获得本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补;获得本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0.5万元、0.3万元、0.1万元的奖补;戏曲、舞蹈等需多人参与的综合性艺术类,在以上奖补标准的基础上加倍;所获奖项须为官方机构颁发。
(二十八)新列入国家、省、市、县级非遗名录的非遗项目或非遗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0.5万元的补助;对当年建成非遗专题馆或展览馆的组织、团体或个人,经县文广新旅局审核后,根据面积、布展等情况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成功申报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每年每处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补助。
(二十九)在国家、省、市级报刊(正式刊号、公开发行)发表石城文旅题材文学作品的,按字数给予奖补。在国家级报刊发表的,每千字给予500元的奖补,每篇不超过5万元;在省级报刊发表的,每千字给予300元的奖补,每篇不超过2万元;在市级报刊发表的,每千字给予100元的奖补,每篇不超过0.5万元;在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石城文旅题材专著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补。
五、营销奖励扶持政策
(三十)旅行社、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县外游客到石城旅游,在县内游览2个及以上收费景区(国家4A级以上景区必选一个),且一次性组织游客不少于30名(含)的,给予30元/人的奖补;如住宿1晚并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国家4A级以上景区必选一个),在享受本项政策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人的奖补。鼓励团队在景区周边用餐,经认定后可在享受本项政策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人的奖补。
(三十一)鼓励县外研学实践团队到县A级景区、研学基地开展研学实践,按5元/人给予奖补;如在石城住宿的,给予20元/人的奖补;奖励的人数不计入全年接待人数总量。
(三十二)每次组织旅游专列或同日同向车次游客达300人及以上、自驾游车队100人及以上,在石城住宿1晚并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国家4A级以上景区必选一个)的,分别给予70元/人的奖补;鼓励团队在景区周边用餐,经认定后可在享受本项政策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人的奖补。
(三十三)遇重大节庆假期,组织开展的旅游门票减免活动中,旅行社组织的境内外游客不享受旅游营销补贴政策。
(三十四)县内文旅企业参加由县文旅部门组织的市级以上文旅交易会、文旅博览会等文旅宣传促销与招商活动,给予参展摊位费及旅差费补助;对经县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在县外媒体广告推介石城旅游产品、旅游线路的旅游企业,给予版面广告费50%的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限额5万元。
(三十五)营销奖补扶持政策具体实施细则由县文广新旅局另行制定,奖补资金实行一个季度兑现一次。由企业、个人向县文广新旅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县文广新旅局、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县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予以兑现。逾期未申报者不予顺延。
六、金融扶持政策
(三十六)对符合“创业信贷通”“小微信贷通”“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等信贷支持条件的旅游企业给予信贷支持,贷款利率按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不超过30%。
(三十七)鼓励引导龙头企业积极对接资本市场,对拟上市挂牌的企业优先推荐纳入省、市、县企业上市后备库,并享受相关奖补扶持政策。
七、人才扶持政策
(三十八)持有导游资格证并在县专门从事导游行业的人员,按初级导游、中级导游、英语或小语种导游每年给予3000元、4000元、5000元的奖补;持有省、市、县讲解员证并在县专门从事讲解的人员,按省、市、县讲解员证每年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补。
(三十九)招募石城文旅新媒体宣传员,按要求正面宣传石城文化资源信息的,给予5000元/年·人的奖补;鼓励新媒体从事人员宣传推介石城,对正面宣传石城文化旅游资源的社会新媒体制作人实行奖补机制,在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平台发布石城文化旅游资源宣传视频,经县文广新旅局审核确认播放量达10万以上、点赞量达1000以上的,每条奖补100元;播放量达20万以上、点赞量达3000以上的,每条奖补300元;播放量达30万以上、点赞量达5000以上的,每条奖补500元;本项奖补不超过20万元,具体实施细则由县文广新旅局另行制定。
八、项目引进人奖励政策
(四十)招商引资项目自落户年度起三年内(以招商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准,含与县属国企合作企业),可申报项目引进奖励,自申报项目引进奖励首年起三年内,由县财政按其对县财政贡献额的8%奖补项目引进人,三年累计奖补不超过60万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少于1亿元的(不含商住等非文旅项目投资),按每年新增固定资产额的万分之五奖补项目引进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不含商住等非文旅项目投资),按每年新增固定资产额的万分之二奖补项目引进人,三年累计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九、资金来源及申报程序
(一)政策内各类奖补资金从县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所有奖补政策(营销奖补扶持政策除外),由企业、个人于次年的1月31日前向县文广新旅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县文广新旅局、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县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予以兑现。逾期未申报者不予顺延,累计数据不跨年度统计。政策内各类县财政奖补资金含上级奖补资金。
(二)凡有弄虚作假、骗取奖补并经调查核实的,立即取消其享受奖补资格,追回奖补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申报单位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疫情防控不力、生态环境破坏、重大负面影响投诉等任何一种情况的,取消其奖补资格。
十、附则
(一)本扶持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扶持政策自行废止。本扶持政策出台之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按原扶持奖补政策规定及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二)本扶持政策由县文广新旅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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