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鞋服产业园标准厂房租售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鞋服产业转移承接工作,实现经济效益和品牌效益最大化,形成我县首位产业孵化基地快速集聚效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情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石城县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工投公司”)履行鞋服产业园标准厂房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职责。
第二条 成立石城县鞋服产业园标准厂房企业入驻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县审核小组”),县政府分管工业工作副县长任组长,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招商服务中心、县中小企业管理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工投公司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审核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工投公司,总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协调、召集、组织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从事鞋服及相关配套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 企业入驻程序
第四条 入驻申请。拟入驻企业填写入驻申请表提交县工投公司,经县工投公司初审并提交县审核小组审定后,与入驻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或出售合同。
第五条 厂房交付使用。合同签订后,县工投公司向承租企业移交厂房及配套设施,承租企业立即开始设备安装。承租企业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如确实需改变的,须将设计方案报县审核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租赁模式及价格
第六条 按照产业整体规划布局,以企业申请时间安排租赁。租赁时间较长、企业实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可以优先入驻。
第七条 标准厂房原则上整栋出租,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科技企业可分层租赁。
第八条 县鞋服产业园标准厂房2018年租赁价格暂定为3元/平方米·月,2019—2020年租赁价格为4元/平方米·月,宿舍楼租赁价格为3元/平方米·月,办公楼租赁价格为5元/平方米·月,均不含物业费;综合楼采用招商模式运营。
第九条 2021年及以后的租赁价格由县工投公司提交县审核小组会议审议后,再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条 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先缴纳六个月的租金,租赁期限最短为一年,租金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如企业需要续租,须在租赁到期前二个月内向县工投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县工投公司就企业续租的租金、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重新进行修订,签订新的租赁协议;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承租企业与县工投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需按年租金的10%向县工投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同到期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则不计息退还。
第四章 出售模式及价格
第十二条 实行成本价(建安成本、财务成本、公共设施成本及相关费用等)整栋出售(工程竣工后核算)。
第十三条 出售对象为鞋服制造及相关配套生产的企业。
第十四条 拟购买方向县工投公司提出申请,由县工投公司报县审核小组商议出售办法后,再提请县政府批准出售。
第十五条 购买方再次转让须提报县审核小组审批同意。
第五章 优惠政策及措施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可享受《石城县招商兴工扶持政策》《关于加快推进鞋服产业发展的意见》及其他现行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免收一个月租金。
第十八条 县工投公司为入驻企业提供立项审批、注册登记、纳税申报等手续办理指导服务。
第十九条 通过推荐、组织、辅导入驻企业申报各种科技专项资金,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二十条 县工投公司可以以厂房使用权、所有权及现金等其他方式与入驻企业进行全方位资本方面的合作。
第二十一条 重大入驻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章 公共设施及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入驻企业共同享有公共设施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前期入驻率较低时,由县工投公司负责(管理)公共区域内绿化、亮化、保洁等其他相关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后期入住率较高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专业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全方位专业化服务管理。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 承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工投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所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相关损失由承租企业承担,县工投公司有权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一)承租后1个月内未进场或者在3个月内未投产的。
(二)承租企业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三)承租企业有违法经营行为,私自转租、分租的;停产、停业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四)承租企业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的。
(五)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它公用地搭建建筑物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工投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