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重大旅游招商项目商住配套用地
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引进投资总额大、示范能力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旅游企业落户,促进全域旅游创建工作,推动旅游强县战略深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相关要求的文化、旅游项目,固定资产(不含房地产开发部分)投资4亿元(含)以上且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经县旅规委审核通过的文化、旅游企业,招商引资合同中特别约定配套商住用地的其他旅游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商住配套用地的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旅馆用地、商务金融用地等。
第四条 商住配套用地必须根据石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旅游规划等进行综合选址。
第五条 商住配套用地申报标准和扶持政策。
(一)固定资产(不含房地产开发部分)投资4亿元(含)以上且旅游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经县旅规委审核通过的旅游企业,申报标准为以1亿元为基数可申报配套Ⅰ类商住用地15亩以内;或可申报配套Ⅱ类商住用地20亩以内;或可申报配套Ⅲ类商住用地25亩以内;或可申报配套Ⅳ类商住用地30亩以内;或可申报配套Ⅴ类商住用地35亩以内,以此类推,单个项目最高商住配套用地不超过200亩。
(二)由县财政以该商住配套用地地块超出基准地价额度部分为标准,奖励资金给投资商用于旅游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没有基准地价的地方按评估价执行,最高不超过Ⅴ类商住配套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在企业项目工程进度达到合同约定进度时按合同约定奖励给企业用于旅游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商住配套用地的供地方式及要求。
(一)须以企业为主体申报商住配套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商住配套用地使用权。
(二)商住配套用地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必须报县城建局(规划部门)按规定程序审定;经县城建委会会议审议同意后方可进入报建程序。
(三)商住配套用地须在文化旅游项目工程进度达到30%以上方可进行申请和开发,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文化旅游项目工程进度。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投资额的项目,县政府将按比例依法追缴项目公司前期奖励资金(追缴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实际投资额/合同约定投资额),并终止其商住配套用地开发。
第七条 商住配套用地申报的相关程序。
(一)由企业提出投资落户对商住配套用地供地申请。
(二)由县旅发委牵头,聘请专业机构,对企业提出的文化、旅游项目投资额进行核实(不含房地产开发部分),并商县城建、国土部门提出商住配套用地供地初步意见。
(三)由县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规定及上述相关部门提供的初步意见明确商住配套用地选址及供地数量。
(四)由县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召开会议,根据确定的商住配套用地选址及供地方案拟定招商方案进行招商,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县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八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约定了商住配套用地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旅发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