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 行)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 2016-10-09 09:35:00

石城县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试  行)

石府发〔2015〕22号

 

为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正常运营的平台型、运营型、服务型、结算型、应用型等五种类型的电子商务企业,包括在互联网上建立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应用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配套企业、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等,以及经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其它可享受扶持的企业。

第二条  设立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除上级扶持资金外,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第三条  落户在县的电子商务企业,享受赣南苏区振兴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连续5年按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  落户在县的电子商务企业,按《江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意见的若干措施》(赣府发〔2015〕49号)、《2015年赣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市财建字〔2015〕64号)的有关规定,享受上级的各项政策扶持。

 

第二章  平台建设方面扶持政策

 

第五条  支持电子商务展示场馆建设。鼓励自建电子商务平台的电商企业新建网上商城“线下体验馆”,鼓励在国际、国内影响较大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石城地方特色产品馆”的电商企业以及在天猫、京东、苏宁开设旗舰店的电商企业建设“O2O体验馆”;对新建场馆使用面积(不含仓储面积)400以上,经验收合格且投入运营半年后,按实际投入的6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40万元;鼓励在国际、国内影响较大的第三方平台开设石城地方特色产品馆,经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半年后,按照建设费用总投入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支持电子商务运营中心建设。鼓励品牌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在我县设立县级运营中心,并延伸至乡村设立村级服务站;对运营服务延伸至10个以上村级服务站,运营服务功能涵盖线下产品展示、物流配送、品牌网络推广、创业指导培训等方面,且营业面积达到400,工作人员达20人以上的县级运营中心,建设费用按实际投入总额的6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房屋租金按运营期间实际发生租金给予补助,连续补助三年;对县级运营中心下设村级服务站硬件建设,符合政府规划且达到标准要求,一次性按1.5万元/个给予补助。

第七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总部建设。鼓励大型电商企业在我县建设总部,对租赁办公场所实际使用面积500以上,根据实际发生房屋租金,按单价不超过20元/·月,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房屋租金补助;当总部用工达30人,网上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后,既可以续租场地用于总部办公,连续三年根据实际发生租金,按不高于20元/·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也可以在我县申请供地建设电子商务总部大楼,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优惠的用地政策。

第八条  支持公共仓储配送平台建设。鼓励建设电子商务公共仓储配送中心,对新建仓储面积达6000以上,为本县30家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仓储服务,并建立仓储配送电子管理系统的仓储企业,按实际投入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利用存量厂房或其他场所建设电子商务公共仓储配送中心,对仓储面积在2000以上、为本县10家以上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仓储服务,并建立仓储配送电子管理系统的仓储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第九条  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在我县注册建设全国性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对主要为买卖双方供求信息交流提供服务,且以收取注册会费为主要盈利模式的平台(B2B模式),按缴费注册会员数量多少给予奖励,当缴费注册会员达到1万个、3万个、5万个时,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为买卖双方交易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平台B2C,C2C,O2O模式),分行业按全网交易额给予奖励,其中综合类平台及工业产品类平台首次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农副产品类平台首次年交易额超过0.5亿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生活服务类平台(水、电、煤、话费缴存平台除外)首次交易额达到0.1亿元、0.5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围绕我县白莲、矿山机械等优势产业建设垂直性平台,提升在全国的知名度,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高奖励。

 

第三章  企业培植方面扶持政策

 

第十条  支持入园创业。对进入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指定的电商产业园(孵化园)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实行三年零租金、零水电费、零网络费的支持政策,并按销售单量2元/单的标准给予物流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60万元;对持续经营网店半年以上,且全年网销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在册贫困户,年内给予0.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争创示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按省、市相关文件享受奖励;每年在全县范围内评选若干个县级优秀电子商务服务站,每个奖励2万元;鼓励创建电子商务示范村,示范村须按照“一村一品”理念,在本村成立特色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加入专业合作社从事主推产品种养的农户不少于该村总户数的10%,且专业合作社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年销售主推产品总额不少于200万元,每创建1个电子商务示范村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品牌建设及参展。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的企业,按上级相关文件享受奖励;对产品新通过QS、无公害、绿色、有机等认证的企业,按每项认证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证的企业按每个商标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培育进入天猫、京东、苏宁开设官方旗舰店的品牌,按每个品牌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走出去”参加各类展会,对展位租金和往返交通费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享受补助。

第十三条  支持提升网销业绩。对自建平台或运用第三方平台通过B2C、C2C、O2O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此类推;对自建平台或运用第三方平台通过B2B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此类推;鼓励企业自建平台或运用第三方平台销售本地产品,对销售本地农副产品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销售本地工业产品年销售额首次突破300万元、600万元、900万元的,各分别再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以此类推;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当年出口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每20万美元给予1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四章  服务支撑方面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支持人才培养与引进。鼓励具备电子商务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专业培训,按程序申报并经商务、

人社部门验收合格的参训人员,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助;对县电商协会、电商龙头企业举办的公益性电子商务论坛(峰会),单场参加人员达100人以上的,给予2万元/场的资金补助;支持引进电子商务特殊人才,对企业聘用电子商务高端人才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鼓励。

第十五条  支持物流及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国内知名电子商务服务商负责我县电商孵化园平台运营管理、电商上行体系建设,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服务费用补助;鼓励整合物流资源,将配送延伸到各行政村,打通物流配送的“最后一公里”,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融资贷款。鼓励全县各银行金融机构开发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的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或电商创业人员列入“创业通”、“小微信贷通”、“财园信贷通”推荐名单,各银行金融机构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七条  持县电子商务协会发展壮大。电子商务协会吸收会员突破100户、300户、500户,且协会运转正常并经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支持电子商务宣传推广。加大电子商务宣传推广力度,在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举办全县电子商务网络创新创业大赛,开展电子商务专刊、媒体宣传、氛围营造、课题调研、考察培训、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在实施前报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商务局)备案,未经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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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同意的项目不接受资金补助申请。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补助项目由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共同负责扶持资金跟踪问效,对补助资金纳入绩效评价监管范围,认真把好资金使用关,确保资金扶持取得实效;严查企业“刷单”行为,一经查实,按骗取财政资金行为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并收回已下达的补助资金,同时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资金补贴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试行,由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商务局)负责解释。本县原出台的涉及电子商务扶持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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