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023年全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 2022-05-24 10:47:40

为认真实施好2021-2023年全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助力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全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212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升级和农机装备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99号)要求,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补短板、强弱项、优服务、提效能,加快推进农机农艺融合、农机化与信息化融合,持续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稳产保供。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

(二)坚持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丘陵山区机械化支持力度,稳定提高智能高效绿色环保机具补贴标准;将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纳入补贴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对保有量过大、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逐步降低补贴额。

(三)坚持创新发展。大力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推进新型、实用型农机创新产品纳入补贴范围;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

(四)坚持务实为民。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农民和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为民服务环境。

三、实施操作要求

(一)补贴范围。参照省目录,共15个大类39个小类134个品目的机具(详见附件),作为全县农机购置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种类由省农业厅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

继续按照《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2020年植保无人飞机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农计字〔201829号)有关规定,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即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规范应用试点,试点产品应符合《江西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补贴额一览表”)配置参数要求,逐步提高试点机具的资质门槛,提升植保无人飞机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新的具体操作办法后,按新的要求执行。

结合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对本地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县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县购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商议决定,不能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二)补贴机具。中央财政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其中采集认证结果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认监委有关规定执行。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三)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在同一个实施年度内,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5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15台;超过上述规定台数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购买数量不受限制。

(四)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参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确定的补贴标准。

(五)一览表制定和发布。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分批制定并公布补贴额一览表。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公开补贴额一览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购机者根据补贴额一览表中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具体产品的补贴额不再对外公布。

(六)异常情况处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发现分档销售价格整体降低、补贴比例整体偏高等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的异常情形,认真分析评估,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和开展有关试点等方面,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定期调度各地资金使用进度,按需组织开展补贴资金余缺调剂,防止出现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两年动态紧平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厅办字〔202032号)执行。

继续开展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具体实施方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另行通知并组织实施,新方案未出台之前按《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机购置综合补贴试点工作的通知》(赣农字〔201966号)和有关要求执行。在省级层面遴选一批银行参与农机购置贷款贴息试点工作。增加乘坐式水稻插秧机、乘坐式水稻有序抛秧机、谷物烘干机、履带式旋耕机等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贷款贴息试点机具范围。

五、操作程序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操作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信息。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及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发布的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所需机具,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时,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等。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等信息。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三)提交申请。购机者完成购机行为后,携带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县农业农村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建立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提出补贴资金申请,也可通过“江西农机补贴APP”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提出补贴申请时应同时签署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县农业农村部门或一站式服务平台应按规定及时为购机者办理补贴。当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购机者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2)购机发票;(3)社会保障“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须提供相应的机具行驶证或登记证书。购置需要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并经县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办理。

(四)审核核验。县农业农村部门或一站式服务平台,按照《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县农业农村部门或一站式服务平台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县农业农村部门或一站式服务平台将公示无异议的补贴申请结算意见报县财政部门。

(五)结算兑付。县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资金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资金补完为止”原则兑付。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县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支付给个人部分的补贴资金在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通过社会保障“一卡通”方式支付。对安装类、设施类、安全风险较高类及补贴机具数量超过原则上限的补贴产品,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六)退货办理。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办理补贴的机具需退货的,购机者应先将所得的补贴款退还给当地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产销企业方可退货,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县农业农村部门。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七)归档管理。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或一站式服务平台应切实加强补贴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按照“谁受理、谁建档”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一站式服务平台应定期将档案资料(原则上一年之内)移交至县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健全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内部控制规程,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成立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县领导为组长,县农业农村部门、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切实发挥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作用,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加强与县自然资源、乡村振兴(扶贫)、水利、林业、供销、电力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落实相关扶持项目和政策资金,合力推动农机化高质量发展。要把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作为当前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实践,强化组织实施,确保重点民生项目清单落到实处。县财政部门应按要求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第三方核验等经费,将农机购置补贴监管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优化服务效能。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三合一”方式办理补贴,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探索开展补贴机具第三方独立抽查核验,有效落实补贴办理时限和机具核验要求。要畅通农机产业链供应链,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产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

()强化监督管理。要根据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购置等异常情形的核验、监测。县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应按规定,依法对发生在本地区的轻微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和处理,并积极配合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较重和严重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和处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严格信用管理和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有效开展风险预警、违规排查,从严整治违规行为,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规范信息公开。县农业农村部门要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村务公开、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农机产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强化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确保专栏名称、栏目设置规范完整,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应至少包含补贴政策、实施进度、投诉举报等子栏目。要依法依规公开信息,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保护补贴受益对象的隐私,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个人照片、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隐私个人信息。

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应及时总结分析,遇有情况或问题应及时向各自的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报告、反馈。

附件:江西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

类范围

     


附件

江西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39个小类134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圆盘犁

1.1.3旋耕机

1.1.4开沟机

1.1.5耕整机

1.1.6微耕机

1.1.7机耕船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2.6联合整地机

1.2.7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水稻直播机

2.1.8精量播种机

2.1.9整地施肥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2.4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3.3.3 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 果实收获机械

4.2.1 果实捡拾机

4.2.2 番茄收获机

4.3 蔬菜收收获机械

4.3.1 果类蔬菜收获机

4.4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4.1采茶机

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5.1油菜籽收获机

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1薯类收获机

4.6.2花生收获机

4.7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7.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7.2打(压)捆机

4.7.3圆草捆包膜机

4.7.4青饲料收获机

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8.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花生摘果机

5.2清选机械

5.2.1风筛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果蔬加工机械

6.2.1水果分级机

6.2.2水果清洗机

6.2.3水果打蜡机

6.2.4蔬菜清洗机

6.3茶叶加工机械

6.3.1茶叶杀青机

6.3.2茶叶揉捻机

6.3.3茶叶炒()干机

6.3.4茶叶筛选机

6.3.5茶叶理条机

6.4剥壳(去皮)机械

6.4.1花生脱壳机

6.4.2干坚果脱壳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

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

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 铡草机

9.1.2 青贮切碎机

9.1.3 压块机

9.1.4 饲料(草)粉碎机

9.1.5 饲料混合机

9.1.6 颗粒饲料压制机

9.1.7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投饲机(含投饲无人船)

10.1.3网箱养殖设备

10.2水产捕捞机械

10.2.1绞纲机

10.2.2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 废弃物料烘干机

11.1.2 残膜回收机

11.1.3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4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6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7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 挖掘机械

12.1.1 挖坑机

12.2平地机械

11.2.1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3.2食用菌生产设备

13.2.1 蒸汽灭菌设备

13.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驱动耙

15.2.2水帘降温设备

15.2.3热水加温设备

15.2.4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5旋耕播种机

15.2.6大米色选机

15.2.7杂粮色选机

15.2.8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9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5.2.10沼气发电机组

15.2.11有机肥加工设备

15.2.12茶叶输送机

15.2.13茶叶压扁机

15.2.14茶叶色选机

15.2.15 ()茎作物收获机

15.2.16果园作业平台

15.2.17果园轨道运输机

15.2.18秸秆收集机

15.2.19 瓜果取籽机

15.2.20脱蓬()

15.2.21 莲子剥壳去皮机

15.2.22 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2021-2023年全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文章关键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