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缘起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实行积极防御、主动治理,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从源头前端阻断人兽共患病的传播路径。”动物防疫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直接关系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而且关系到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现行《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实施二十余年以来,我省动物防疫面临的形势和客观实际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对动物防疫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条例进行修订迫在眉睫、十分必要,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的必然要求,是压实动物防疫责任的必然要求,是强化监管的必然要求。修订条例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调整防疫方针,根据上位法的要求,将动物防疫方针由原来的“坚持预防为主”调整为“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并在分则中予以贯彻落实。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近年来动物防疫工作中存在的弱项和非洲猪瘟、新冠肺炎等疫情防控中暴露的突出问题,按照全面提升动物防疫卫生水平和全力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目标,着力解决动物防疫面临的制度性问题,压实主体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同时为防疫工作者履行职责提供应有的保障。三是回应社会关切。根据上位法的授权,在完善人畜共患传染病信息共享和防治协作机制作出规范的基础上,针对近年来饲养动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对饲养犬、猫的防疫进行了规定。针对新兴的撸猫馆、猫咖等动物展示及互动体验场馆,规定其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关动物检疫证明,并采取防疫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避免动物传播疫病。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法治建设,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野生动物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进行了规定。2024 年 11月 28 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自2025 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守好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人兽共患病防控的第一道防线,推动农业强省建设。
二、立法亮点
亮点一:聚焦完善动物防疫责任体系
主要是强化“三方”责任:压实动物防疫属地责任,明确各级政府动物防疫职责,增加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压实行业部门责任,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压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明确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无害化处理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以及动物教学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动物防疫责任。
亮点二:聚焦完善动物疫病预防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动物疫病的预防已做了详细规定,《条例》重点细化了预防工作的风险评估、强制免疫、监测预警、消毒灭源等相关内容和重点要求。针对社会热点问题突出加强犬、猫防疫管理,规定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养犬登记、采取系犬绳牵引等义务,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并规定设区的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犬只管理的具体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犬只防疫管理工作。
亮点三:聚焦完善动物疫病处置程序
《条例》系统性地对疫情报告、疫情认定及发布、应急机制、疫区划定、疫情处置、解除封锁、疫情通报等方面内容进行规定,对上位法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补充,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有序开展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提供依据,并科学规范地处置动物疫情。
亮点四:聚焦规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检疫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动物防疫岗位,从事动物防疫的公职人员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规定任命为官方兽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在动物疫病防控中的责任,提出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可以配备协检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规范检疫申报程序,明确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补检要求,落实动物经营、运输各个环节动物防疫责任。强化疫源追溯,提出未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不得从事畜禽收购、运输活动。为保障人民“舌尖上的安全”,规定本省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推行牛、羊定点屠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活禽集中屠宰;定点屠宰或者集中屠宰的畜禽,应当集中检疫。
亮点五:聚焦规范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
明确了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有关责任主体,规定了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的过程管理,以及建立与保存无害化处理台账的相应义务;明确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收集、处理。强调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安装视频设备,进行全过程监控;规定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
亮点六:强化监督管理与保障措施
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动物防疫保障措施,要把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社会化服务,对畜牧兽医队伍的管理、继续教育等进行了规定,为动物防疫工作落实落细,为实现动物防疫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场所要适应时代要求加强动物防疫方面的数字化建设。同时,依法设置有关养犬、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江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