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宣传|石城县文旅产业扶持政策

政策宣传——石城县文旅产业扶持政策

来源:县文广新旅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08-20 17:24:05







1.适用范围

(一)符合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并在县登记注册、纳税的文化和旅游类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二)除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扶持政策。除特别规定外,本扶持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复、类同(类似)的,由投资主体自主选择,同一企事业单位(个人)、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按最高额度享受。

2.项目扶持政策

经县旅规委批准且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不含商住等非文旅项目投资)以上的项目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可以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50%出让款,余款在一年内缴清。提供到景区景点项目建设用地红线附近的通水、通路、通电及通信保障。(二)项目规划范围内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用于游客公共服务的配套建设用地(含酒店用地)及商服用地(不包括地产项目),超出成本价部分由县财政安排等额资金奖励其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创新投入。(三)景区景点内旅游公共用地(地产用地只能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前五年按租金的20%由县财政按年度奖补企业。(四)项目享受《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相关优惠政策,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2020年12月31日前,对设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经营期间,对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不含商住等非文旅项目投资)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六)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所涉国家、省市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标准下限执行。(七)鼓励支持乡村旅游点编制旅游规划,规划经县旅规委会评审通过后,县财政按规划编制费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20万元。

3.品牌创建扶持政策

(八)对新创建国家5A级景区的,一次性奖励600万元;对新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创建国家4A级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一次性奖励120万元;对新创建国家3A景区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新晋升更高等级品牌的,按高等级奖励标准扣除之前等级奖补后奖励。政府性投资的项目不享受该条奖励。

(九)对新创评江西省 5A、4A、3A乡村旅游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80万元、30万元奖励。新晋升更高等级品牌的,按高等级奖励标准扣除之前等级奖补后奖励。

(十)对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晋升更高等级品牌的,按高等级奖励标准扣除之前等级奖补后奖励。

(十一)对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8万元奖励。新晋升更高等级品牌的,按高等级奖励标准扣除之前等级奖补后奖励。

(十二)对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全国“百强”、省内“十强”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三)对新建旅游厕所的,按照AAA级12万元/座AA级8万元/座的标准给予奖补。奖补分两个阶段,厕所建成后通过验收的奖励50%;半年后,通过复核管理运营情况后奖励剩余50%。

(十四)对新评定的赣州礼物旅游商品旗舰店、赣州客家美食旅游旗舰店,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分两年支付,评定成功当年奖励5万元,评定后正常运营一年且不降低标准再奖励5万元

(十五)对新增上台阶的文化和旅游企业,经省相关部门核准、符合奖励条件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户

4.重点业态扶持政策

(十六)景区景点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沥青、彩色透水混凝土旅游公路,路面厚度分别达6厘米、18厘米及以上且路面宽度达3.5米以上的,县财政补助45元/平方米

(十七)对现有宾馆特别是景区周边宾馆转型发展养生、汽车、户外等主题特色酒店,其设计方案经县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且按设计方案建成营业一年以上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八)对设计方案经县旅规委审核通过并建成运营一年后的特色民宿,达到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0元/床、3000元/床、5000元/床补贴。新晋升更高等级品牌的,按高等级奖励标准扣除之前等级奖补后奖励。建成后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每年再奖励1000元/床,运营期间连续奖励3年

(十九)经县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在3A级及以上景区、4A级及以上乡村旅游点和美食街区经营特色美食或旅游商品的商户集中连片达10户及以上,按实际营业面积每年补贴150元/平方米,连续补助三年;在指定街区开设清吧、休闲娱乐等相关业态的,按实际营业面积每年补贴150元/平方米,连续补助三年;公共场所涉及装修并用于营业的面积一次性补贴100元/平方米,如重新装修再给予1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贴

(二十)鼓励经营旅游特色团餐,对经县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及备案的,5元/人奖励

(二十一)经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新组建、挂牌落户石城并专营石城旅游线路,具备自有5部且每部核定座位在35座及以上高级客车的专业旅游汽车公司,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每新增一部同标准高级客车追加2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取得省内、省际包车资质的客运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0万元

(二十二)开通石城—南丰、石城—兴国县际直达旅游客运专线的,县财政按全程总座位数每趟全额票价的三分之一予以补贴,连续补助三年;开通县城—八卦脑景区、县城—旺龙湖景区、县城—赣江源景区等县内旅游客运专线的,按超出原有最近班线里程部分,县财政按总座位数每趟全额票价的三分之一予以补贴,连续补助三年

(二十三)在县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区域连片种植集中连片达200亩以上红花莲、油菜、向日葵等花草景观植物,经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核实后,每年红花莲补助400元/亩其他作物补助300元/亩,年内复种的可重复计算。

(二十四)各乡镇、景区利用当地民俗和特色自然资源举办旅游系列活动,经县文广新旅局备案同意的,按实际发生经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五)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编排实景演艺节目,对投资100万元以上且常态化演出,经县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按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六)鼓励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深度挖掘石城文化内涵创作排演文艺精品节目,对演出人数不低于10人的文化演出队伍,在县内指定场所、指定时间节点驻场演出地方文化演艺节目(每场演出时间不少于1小时)且演出前经县文广新旅局审核同意的,给予1500—2000元/天补贴

(二十七)鼓励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研发旅游纪念品、工艺品、土特产品等文化和旅游商品,对获得国家行政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行政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行政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二十八)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园区、文旅融合示范基地、产业集聚区(基地),由县财政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1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九)鼓励石城历史和现实文旅题材创作,个人作品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本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本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0.1万元。戏曲、舞蹈等需多人参与的综合性艺术类,在以上奖励标准基础上加倍。以上所获奖项须为官方机构颁发。

(三十)新列入国家、省、市、县级非遗名录的非遗项目或非遗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0.5万元补助;对当年建成非遗专题馆或展览馆的组织、团体或个人,经县文广新旅局审核后,根据面积、布展等情况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成功申报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每年每处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经费补助

5.营销奖励扶持政策

(三十一)旅行社、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境内游客到石城旅游,在县内游览2个及以上收费景区、景点,当年总量累计为30—1000人,给予10元/人的奖励;当年总量累计为1001—2000人,超出1000人次部分给予25元/人奖励;当年总量累计为2001—3000人,超出2000人部分给予45元/人奖励。当年累计总量达3001人以上,超出3000人部分给予60元/人奖励。如住宿1晚并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点)的,在上述政策基础上再增加40元/人的奖励。组织境外游客来县旅游的,在上述政策基础上再增加10元/人的奖励。以上奖励具体实施细则由县文广新旅局另行制定。

(三十二)组织研学实践团队来县实践,按5元/人给予奖励;如在石城宾馆类住宿的,给予20元/人的奖励。此类团队奖励的人数不计入全年接待人数总量。如未享受研学优惠政策按正常游客参加的,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予以奖励。

(三十三)每次组织旅游专列游客达300人及以上、旅游车队130人及以上、自驾游车队100人及以上,在石城住宿1晚并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点)的,分别给予80元/人的奖励。该条奖励的人数不计入年度累计人数。

(三十四)遇重大节庆假期,组织开展的旅游门票减免活动中,旅行社组织的境内外游客不享受旅游营销补贴奖励。

(三十五)县内文旅企业参加由县文旅部门组织的地市级以上文旅交易会、文旅博览会等文旅宣传促销与招商活动,给予参展摊位费及旅差费补助;对经县文广新旅局认定的在县外媒体广告推介石城旅游产品、旅游线路的旅游企业,给予版面广告费50%的补助。

6.金融扶持政策

(三十六)对符合“创业信贷通”“小微信贷通”“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等信贷支持条件的旅游企业给予信贷支持,贷款利率按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不超过30%

(三十七)鼓励引导龙头企业积极对接资本市场,对拟上市挂牌的企业优先推荐纳入省、市、县企业上市后备库,并享受相关奖励扶持政策。

7.人才扶持政策

(三十八)持有导游资格证并在本县从事导游行业的人员,按初级导游、中级导游、英语或小语种导游每年奖励3000元、4000元、5000元。持有省、市、县讲解员证并在本县从事讲解的人员,按省、市、县讲解员证每年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三十九)旅游企业与新进员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后一年内开展岗前培训,符合就业培训相关政策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开展培训的企业岗前培训补贴

(四十)对获得国家、江西省、赣州市文旅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且在县内文旅行业从业的人员分别给予20000元、5000元、2000元奖励

8.项目引进人奖励政策

(四十一)招商引资项目自落户年度起三年内(以招商合同生效日为准,含与县属国企合作企业),若实现年纳税额(不含商住等非文旅项目投资)50万元(含)即可申报项目引进奖励,自申报项目引进奖励首年起三年内,纳税额达50万元(含)以上的年度由县财政按其对县财政贡献额的8%奖励项目引进人;三年累计奖励不超过60万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少于1亿元的(不含商住等非文旅项目投资),按每年新增固定资产额的万之五奖励项目引进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不含商住等非文旅项目投资),按每年新增固定资产额的万分之二奖励项目引进人,三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9.资金来源及申报程序

(四十二)政策内各类奖补资金从县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由企业、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于次年3月31日前向县文广新旅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县文广新旅局、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予以兑现。逾期未申报者不予顺延,累计数据不跨年度统计。政策内各类县财政奖补资金含上级奖补资金。

(四十三)凡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并经调查核实的,立即取消其享受奖励资格,追回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申报单位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重大负面影响投诉等任何一种情况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10.附则

(一)本扶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扶持政策出台之前签订的合同,按原扶持奖励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2020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和实施的项目参照本扶持政策规定执行。

(二)本扶持政策由县文广新旅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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