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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石城县政府公报(第4期)

来源:石城县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01-11 10:29:01

政府公报2021第四期


  录

石城县人民政府                           2021年第4

县政府文件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城县征兵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

石府发〔2021〕11     2021年1217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邓嵩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石府2021〕9     2021年1012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

石府2021〕11     2021年1125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陈冬红同志任职的通知

石府2021〕12     2021年1126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石城县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

石府2021〕13     2021年1216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郭小根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石府2021〕14     2021年1221

县政府办文件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石府发〔2021〕10     2021年109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府发〔2021〕11     2021年113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石城县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的通知

石府办字2021〕69     2021年1230

政务动态

县政府召开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1次常务会议

县政府召开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2次常务会议


县政府文件

石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城县征兵工作奖惩办法的通知

石府发〔2021〕11     2021年12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现将《石城县征兵工作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城县征兵工作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征兵工作体制改革新形势,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征兵命令,进一步激发大学毕业生参军入伍热情,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江西省征兵工作“五率”量化考评实施办法》(赣征2020〕6号)、《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激励办法

第二条  对年度超额完成大学毕业生征集任务数(不含女兵和直招士官)的单位,每超额完成1人奖励10000元。

第三条  对被省评为“征兵工作先进”的单位,奖励10000元;对被市评为“征兵工作先进”的单位,奖励5000元;对被县评为“征兵工作先进”的单位,奖励2000元。

第四条  对被省评为“征兵工作先进”的个人,奖励2000元;对被市评为“征兵工作先进”的个人,奖励1500元;对被县评为“征兵工作先进”的个人,奖励800元;奖励不叠加。

第三章  惩处办法

第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之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视情给予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符合征集条件的适龄青年无正当理由拒绝、逃避参加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体检自我淘汰的。

(三)应征公民体检合格后拒服兵役的。

(四)应征公民体检、政治考核合格后拒服兵役的。

(五)县征兵领导小组兵员审定后应征公民拒服兵役的。

第六条  被批准入伍后的应征青年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每人处以县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三倍罚款,并由所在乡镇专武部长负责接回原籍,同时由应征青年个人承担因本人退兵造成的各项费用,且不得享有因被征集而产生的各项权益。

第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且经教育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八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对阻挠、妨碍适龄青年履行服兵役义务家庭成员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上半年征兵工作“双合格”人数未达到征集任务数的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年度征兵工作“双合格”人数未达到征集任务数的单位,处以20000元罚款;对上半年及年度征兵工作“双合格”人数均未达到相应征集任务数的单位,合并处以20000元罚款;所处罚款缴入县财政专户。

第十条  大学毕业生新兵比例(任务数)未达到县征兵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年下达上半年征集指标数的单位,每缺额1人处以10000元罚款;大学毕业生新兵比例(任务数)未达到县征兵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年下达年度征集指标数的单位,每缺额1人处以10000元罚款;上半年及年度大学毕业生新兵比例(任务数)征集任务皆未完成的单位,罚款金额按上半年及年度处罚金额的最高金额处罚;所处罚款缴入县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因病史调查不细致或体检、政治考核合格后送入部队前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责任退兵的单位,每起处以20000元罚款,并由所在单位负责到部队协商处理,一切费用由送兵单位负责;造成非责任退兵的单位,每起处以2000元罚款,并由所在单位负责到部队协商处理,一切费用由送兵单位负责所处罚款缴入县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对因不重视征兵工作,完成不了兵员征集任务的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由县人武部会同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门提出对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专武干部的处理意见,报县委批准后施行。

第四章  优抚安置

第十三条  县、乡、村各级应积极营造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浓厚氛围,入伍时采取多种形式欢送,退役时采取多种方式迎接,浓厚全县拥军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征入伍的大学毕业生在服义务兵役期间,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人每年奖励10000元,全日制专科毕业生每人每年奖励8000元;每年“八一”“春节”期间,按300元/次·人的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看望慰问其家庭。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实施公开招聘时,应加大定向招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的比例;对石城籍入伍退役大学毕业生,且在部队立功受奖者报考县内事业单位的,享受加分待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参加县内事业单位招考被聘用的应征入伍大学毕业生,退役后原则上安置到原聘用单位工作;如本人提出申请,可视情调整到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单位工作。

第十七条  县公安特巡警大队、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县森林防火队等单位招收、招聘工作人员时,原则上从退役军人中招收、招聘;招收、招聘时,对应征入伍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在部队立功受奖者视情予以加分,并优先录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征集任务数按照所在单位适龄人口数比例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优抚安置仅适用于自石城县应征入伍的义务兵。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操作措施详见《石城县征兵工作奖惩实施细则》(附件);本办法由县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石城县征兵工作奖惩实施细则


附件

石城县征兵工作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动征兵工作落实,根据《石城县征兵工作奖惩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乡镇、县城市社区的征集任务数根据全县任务数与其适龄人口数比例予以确定,其适龄人口数以上年度末县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统计的数据为准。

第三条  年度征兵工作完成后,由县征兵办公室统计汇总,经县征兵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印发相关部门和单位;县财政局收文后30日内,处罚从被罚单位账户扣缴,奖励资金划拨受奖单位;属个人奖励的,所在单位收到奖励资金后30日内发给受奖人员。

第四条  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资金原则上从被罚单位处罚中支出;若奖励资金多于处罚款额,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支付;若处罚款额多于奖励资金,则剩余资金上缴县财政。

第五条  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半年后,由县征兵办公室提供花名册及其毕业证、入伍通知书存根复印件,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具体办理奖励事项,经费由县财政列支。每年“八一”“春节”期间的看望慰问,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经费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列支。

第六条  对主动进行视力矫正手术应征入伍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第七条  应征入伍新兵的欢送工作,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征兵办公室配合,县融媒体中心、县教科体局、团县委、县妇联、县总工会等单位和所在乡镇、村居(社区)共同实施;新兵入伍后,由所在乡镇、村居(社区)配合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送“光荣军属”牌到其家庭,协同营造“参军光荣”的浓厚氛围。

第八条  退役军人的欢迎工作,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会同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采取召开茶话会、座谈会与举办企事业单位招聘会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从退伍到就业的无缝对接,广泛营造“参军光荣、退伍也光荣”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县内企事业单位招收、招聘退役大学毕业生等优抚待遇落实工作,由所招收、招聘单位配合县人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应征入伍的大学毕业生依据本办法获得奖励后,仍可继续享受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大学毕业生入伍奖励资助政策。

第十一条  2021年应征入伍的大学毕业生奖励和征兵工作个人的奖惩适用《石城县征兵工作奖惩办法》。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邓嵩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石府2021〕9     2021年1012

各乡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

邓嵩、温昌霖同志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黄光耀同志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三级主任科员,县扶贫办公室副主任、三级主任科员职务自然免除;

赖德望同志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温尊品同志任县民政局副局长;

徐鸿鸣同志任县财政局副局长(正科级);

赖国清同志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兼);

李志敏同志任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二级主任科员;

刘守根同志任县水利局副局长、三级主任科员;

陈俊同志任县水利局副局长;

刘必应同志任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刘丽玲同志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正科级);

温扬华同志任县审计局总审计师、三级主任科员

温小祥同志任县林业局副局长、三级主任科员

邓宸坤同志任县统计局副局长、三级主任科员

肖伟华同志任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赖力同志任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三级主任科员,县扶贫办公室副主任、三级主任科员职务自然免除;

郑小刚、温运欣同志任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陈晖同志任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三级主任科员;

温翠英同志任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邓龙翔同志任县公安局珠坑派出所所长,任职时间自2020年7月起计算;

黄运松同志任县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

卢振鑫、邓焰辉同志任县乡村振兴局四级调研员;

陈丽红同志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级主任科员;

黄庆圆同志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三级主任科员;

赖国清同志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级主任科员;

黎志伟同志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一级主任科员;

王桂成同志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一级主任科员;

赖小林同志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四级主任科员;

陈建廷、许巧玲同志任县审计局一级主任科员;

廖成辉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级主任科员;

王水长同志任县供销社四级主任科员,县档案局四级主任科员职务自然免除;

廖跃云同志任县水利局三级主任科员,县水土保持局三级主任科员职务自然免除;

何甲林同志任县文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邹松涛同志任县水利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免去

黄衍平同志的县审计局四级调研员职务;

李安民同志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级调研员职务;

杨北荣、赖礼三同志的县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职务;

郑义红同志的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三级主任科员职务;

范绍发同志的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职务;

温水亮同志的县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何甲林同志的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兼)职务;

曾陆根同志的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

赖传彬、温景良同志的县水利局副局长职务;

赖小林同志的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职务;

娄小数同志的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主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二级主任科员职务;

陈平华同志的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钟洪文同志的县林业局副局长职务;

刘鹏同志的县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刘世忠同志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三级主任科员职务

邓小京同志的县财政局一级主任科员职务;

邓增华同志的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一级主任科员职务;

朱志勇同志的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一级主任科员职务;

温萍水同志的县水利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邓增华同志的县文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廖虔平同志的县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赖礼三同志的县粮食流通服务中心主任职务自然免除;

黄景春同志的县果茶局局长职务自然免除;

熊雪景同志的县扶贫办公室主任职务自然免除;

熊运发同志的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自然免除;

段新仪、黄嘉红同志的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自然免除;

廖跃云同志的县水土保持局副局长职务自然免除;

丁青同志的县档案局二级主任科员职务自然免除;

李爱平同志的县档案局四级主任科员职务自然免除。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政府领导分工的通知

石府2021〕11     2021年11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县政府领导的分工通知如下:

张小川:县政府县长、党组书记

负责县政府全面工作。

分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负责县政府党组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

李明海: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党组副书记

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负责苏区振兴、发展改革、重点工程、财税、国有资产监督、县属国有企业、金融、住房公积金、机要保密、人事编制、社会保障、统计、政府法治、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政务信息与公开、公共资源交易、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消防救援、防灾减灾)、机关事务、接待、老干部、民兵预备役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县金融办)、县发改委、县国资党工委、县人社局、县统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金融服务中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县防灾减灾中心、县支铁办。

兼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联系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人武部工作。

联系县税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监管组、县域金融机构。

王斐:县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

负责司法、城市建设、医疗保障、民生实事、残疾人、慈善、儿童和精神文明工作。

分管县司法局、县民生办。

联系县医保局、县残联、县慈善会、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

彭长春:县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

负责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生态环境工作; 兼管城市建设工作。

分管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城投集团公司。

联系县生态环境局。

童朗:县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

负责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水文、气象)工作。

分管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联系县水文站、县气象局。

兼管县乡村振兴局。

刘宾:县政府副县长

负责教育、科技、体育、卫生健康、文广新旅、景区管理、融媒体、广电网络、新华书店、档案、史志、民族宗教、台务、外侨工作。

分管县教科体局、县卫健委(县红十字会)、县文广新旅局、县通天寨景区管委会、县科技创新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县史志研究室(县档案馆)、县政府外事办、县文旅集团公司、县旅发公司。

联系县新华书店、县科协、县广电网络公司、县红十字会。

宁雄:县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

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秀美乡村和林业、水利、烟草、农业开发、果茶、供销工作。

分管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果茶发展服务中心、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赣江源管理中心、县林发公司、县农发公司、县水发公司;协助分管县政府办。

联系县烟草局、县中储粮、县润泉供水公司。

郭景山:县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

负责公安、交警、武警、消防救援、信访、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协助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政府信访局。

兼管县应急管理局。

联系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驻县部队。

李芳:县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发展管理、商务、招商引资、市场监管、外向型经济、民营经济,以及交通运输、公路发展、供电、通信、邮政、盐务、石油、无线电管理工作。

分管县工信局、县大数据中心、县商务局、县招商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交通运输局、县工投公司、县交投公司。

联系县公路发展中心、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邮政公司、县盐务局、县石油公司、赣州铁塔公司石城办事处。

刘衍志:县政府副县长、党组成员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征地拆迁安置、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管理工作。

分管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自然资源局。

县政府班子成员要全面落实“一岗双责”,负责督促分管部门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负责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信访维稳、疫情防控工作,完成县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陈冬红同志任职的通知

石府2021〕12     2021年1126

各乡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

陈冬红同志任县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兼)。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石城县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录的通知

石府2021〕13     2021年12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进一步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推动客家文化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保存历史记忆,彰显地域特色,根据《江西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赣建科设〔2019〕34号)、《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历史建筑认定公布和挂牌保护工作的函》(赣市自然资函〔2019〕39号)精神,经全面普查、认真筛选、专家评审、广泛公示,决定将高田堂下村温氏民居、丰山乡福村刘氏家庙、赣江源镇洋和村吴氏宗祠列为石城县第二批历史建筑,现予以公布。

历史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细化保护利用措施,完善联动机制,落实保护责任,坚决抵制拆毁、破坏历史建筑的行为,协同做好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郭小根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石府2021〕14     2021年1221

各乡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

郭小根同志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熊琦同志任县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办公室主任;

张勇同志任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温大成同志任县司法局副局长,免去其县司法局龙岗司法所所长职务;

王涵同志任县司法局小松司法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温滢同志任县司法局琴江司法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吴志斌同志任县司法局屏山司法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邹贤福同志任县司法局龙岗司法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张焕清、刘鹏同志任县统计局一级主任科员;

陈小柱同志任县教育科技体育局一级主任科员;

刘小聪同志任县供销社一级主任科员;

张清华同志任县乡村振兴局一级主任科员;

范绍发同志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一级主任科员;

赖小林同志任县农业农村局一级主任科员;

曾陆根同志任县交通运输局一级主任科员;

温水亮同志任县财政局一级主任科员;

陈平华同志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一级主任科员;

温景良、赖传彬同志任县水利局一级主任科员;

王城同志任县民政局一级主任科员;

刘卫峰同志任县应急管理局三级主任科员;

邱晓芸同志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三级主任科员;

李振裕、朱小明、谢华平、黄俊、赖晓琳、黄永红同志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级主任科员。

免去:

周刚同志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王柱华同志的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副局长职务;

温耀仁、黄华根同志的县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傅良河同志的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高田派出所所长职务。

(此件主动公开)

县政府办文件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石城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石府发〔2021〕10     2021年109

各乡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切实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

1.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指挥机构工作组

3.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3.1 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3.2 地质灾害险情分级

4.预警工作机制

4.1 预警基础

4.2 应急值守

4.3监测信息

4.4 预报预警

4.5 预警响应

5.应急处置及救援

5.1 灾情报送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响应结束

5.5 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 平台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宣传培训

6.6 应急演练

6.7 信息发布

6.8 监督检查

7.预案管理

7.1 预案审批

7.2 预案修订

8.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9.附则

9.1 预案解释

9.2 预案实施

9.3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

1.1 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赣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石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政府统指挥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联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级别分级负责、块结合、以政府为主的属地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地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当发生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或者出现超出赣州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江西省人民政府处置的群发性中型地质灾害时,由江西省人民政府成立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当发生中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或者出现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赣州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群发性小型地质灾害时,由赣州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当发生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县政府成立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成人员如下:

挥 长: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

   员: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县委宣传部、县网络应急指挥中心、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发展中心、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工信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县教科体局、县粮油供应服务中心、县润泉供水公司、县气象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水文站、县供电公司、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主要贯彻落实上级和县委、县政府的部署要求,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地质灾害的现场应急置和救援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于县应急管理局,其主要负责同志办公室主任。

主要责协助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督办落实,负责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文件、文稿的办理和会务工作,完成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应急管理局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指导协调专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工作按程序提请、衔接消防救援、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和救灾捐赠;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会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方面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被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汇总灾情信息并依法依规统一发布,参与灾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自然资源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和预报预警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供灾害发生地的基础地质、基础测绘等数据,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建议。

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络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筹做好地质灾害工作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工作。

住建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及时除可能造成二次灾害的隐患,协助做好危房人员的疏散转移;组织协调灾区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的抢修和维护工作保障其正常运行指导城、乡镇被损毁公用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供水、供气和城道路正常运行。

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发展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抢修被损毁的公路、水路及其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公路、水路正常运行;保障抢险车辆优先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车运力,保障应急救援物资、队伍运送和人员紧急转移需要

水利负责及时提供水情、汛情监测信息为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水利工程抢险提供技术支撑,指导被损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农业农村负责指导被损毁农业设施的修复。

县发改委负责指导项目单位加快地质灾害防治基础建设与灾毁工程修复项目的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审批步伐,推动各乡镇、部门和单位加快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与灾毁工程修复项目建设实施;负责组织抢修被损毁的油气长输管道。

财政负责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的预算安排、筹集与拨付,为地质灾害救灾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公安负责协助或依法强制组织避灾疏散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做好抢险救援期间的治安保障等工作,打击坏防灾救灾、盗窃防灾物资、破坏防灾工程设施和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灾区交通秩序维护抢险路段交通管制。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及时向上级部门申请调拨救灾物资

卫健委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急救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视情派出县级医学救援和疫情防控力量,开展相关工作。

科体局负责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学校,按照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部署安排做好学校师生疏散转移;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和避灾应急演练;协调被损毁校舍修复和教育、教学资源调配,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民政负责组织指导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因灾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等工作。

广新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害威胁区域景区、景点游疏散转移和隐患排查,开展防灾知识宣传教育;协调旅游景区做好被损毁旅游设施的修复、排险工作。

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做好灾害性天气过程的分析预测,及时为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工作提供天气趋势预测预报信息,联合自然资源制作、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水文负责开展地质灾害预警和处置救援过程中的水监测、分析、预测和预报。

县粮油供应服务中心负责保障抢险救灾及灾民安置所需粮食等物资。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供电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电力供应;调度电力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县润泉供水公司负责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供水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用水供应。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消防救援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人员搜救、应急排险等工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4 指挥机构工作组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分设指挥协调、技术支撑、人员搜救、安置救助、医疗防疫、治安维护、设施恢复、宣传报道工作组。

2.4.1指挥协调组

应急管理局牵头,自然资源消防救援队等单位参加;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处置和救援工作;收集、分析和报送灾情和救灾信息;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各应急工作组工作;完成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2 技术支撑组

自然资源牵头,应急管理局气象局、水文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害现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指导灾害现场周边隐患点的排查巡查,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的发生组织专家开展地质灾害灾情会商研判,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和救援技术建议。

2.4.3 人员搜救组

应急管理局牵头,武警队、消防救援队等单位参加;负责衔接、协调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指导灾区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统筹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

2.4.4 安置救助组

应急管理局牵头,住建县民政局、县粮油供应服务中心等单位参加。负责协调调拨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资,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2.4.5医疗防疫组

卫健委牵头,民政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做好伤员和遇难者家属安抚工作。

2.4.6 治安维护组

公安牵头,武警队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做好灾区社会秩序维护,实行交通管制,加强重要目标的保卫,防范和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散布传播各类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

2.4.7 设施恢复组

发改委牵头,视基础设施损毁种类,由建局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县工信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动公司、县润泉供水公司、县供电公司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重要公共设施。

2.4.8 宣传报道组

委宣传部牵头,县网络应急指挥中心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等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处置和救援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救灾进展情况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3.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3.1 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4个等级,分别对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速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1.1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造成主要河流及支流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1.2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

3.1.3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500万元以下。

3.1.4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3.2 地质灾害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按危害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4个等级。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对险情的监测,采取排险防灾措施;情况紧急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险情的报送参照灾情报送要求。必要时,可参照地质灾害灾情响应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3.2.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2.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2.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2.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500万元以下。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国家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标准发生变化,以国家分级划分标准为准。

4.预警工作机制

在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前,严格落实各项措施,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关预警响应。

4.1 预警基础

4.1.1 建立巡查制度

地质灾害易发乡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巡查制度,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及时发现和防范灾害隐患并向社会公布。

4.1.2 严格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各类工程,严格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各乡镇和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域。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等人口密集区域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勘查,成因、危害程度,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要加强矿山采空区和岩溶发育区地面塌陷管理,防范矿山地下开采、岩溶地下水开采、地下工程活动等引发地面塌陷灾害。

4.1.3 发放“防灾明白卡”

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要将涉及危险区范围、测方法、预警方式、撤离路线和防灾任务要求等地质灾害防范措“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部门、单位、居民及相关防灾责任人手中。

4.2 应急值守

县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在全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置期间,分别实行二十四小时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以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突发灾情等信息渠道畅通,提高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时效和能力。

4.3 监测信息

4.3.1 监测网络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完善群测群防网络。自然资源、气象、水利、交通运输等部和相关单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开展气象、水、地质灾害联合监测,建立综合临灾监测预警网络。

4.3.2信息共享

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消防、气象、水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汛情、气象等监测预警信息,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值班值守、应急保障等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4.4 预报预警

县自然资源、气象部门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警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区域、规、预警等级、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并将预警结果及时报告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网络、手机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等级由低至高分为四级(蓝色)、三级(黄色)、二级(橙色)和一级(红色)。

(蓝色)预警,表示有发生地质灾害的一定风险;三级(黄色)预警,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二级(橙色)预警,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一级(红色)预警,表示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

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及专业监测点的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研判,根据研判结果按要求将预警信息发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和受威胁的群众。

4.5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预警响应等级,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

4.5.1 四级(蓝色)预警响应

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水文、气象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监测;自然资源部门做好突发预警地质灾害防治支撑工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备工作。

4.5.2 三级(黄色)预警响应

在四级(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班值班;气象、水文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监测;县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趋势会商,及时向社会通报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情况。

4.5.3 二级(橙色)预警响应

在三级(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文等部门加密监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必要时警区人民政府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指导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处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做好受威胁区道路交通管制及相关避让工作。

4.5.4 一级(红色)预警响应

在二级(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气象、水文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自然资源部门派出专家组赴预警区开技术指导、研判险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划分警戒区;必要时,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待命出警。

4.5.5 预警转换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监测情况直接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预警响应结束。

当预警区内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时,灾害发生地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发生地质灾害灾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5.应急处置及救援

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不同的灾害等级,由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导和指挥,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可视情况给予支持和指导。

5.1 灾情报送

5.1.1时限要求

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重要地质灾害灾情信息,应当立即向害发生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小时报告: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地质灾害,或者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必须在接报后小时内将灾情速报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将重要灾情互相通知,由县应急管理局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十二小时报告:没有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小型地质情,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当在十二小时内向市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告。必要时,灾情报送可同时越级报告。

5.1.2 报送内容

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和时间、灾害类型、人员伤亡、灾损失、灾害规模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等。

5.1.3 后续报告

应急处置过程中,县应急管理及时向市应急管理续报有关情况,并通报县自然资源局

5.2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委会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者接报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 开展撤离疏散群众、设立警示标志、划定危险区、实行交通管制等必要的先期处理措施,组织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防止灾情 扩大和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组织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先期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上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5.3 应急响应

5.3.1Ⅰ、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时,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 I应急响应;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或者出现超出赣州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群发性中型地质灾害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II级应急响应。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与市、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共同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视情提出,报突发地质灾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批准。

1按规定向委、政府和国家上报灾情信息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立即召开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工作会议,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部署救援处置工作。

2)迅速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立即开展人员搜救。组织受威区域群众疏散转移,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及时开展伤员医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3)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开展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报,强化灾害发生地及周边地区地质隐患的巡查排查,及时发布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4)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强化重要目标保卫。控、排除灾情及其次生险情,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公共设施。

5)做好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接受记者采访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

出现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处置权限或能力范时,应及时向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请求指导和支援。

市与县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挥系统,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5.3.2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区域内同时集中出现多个小型及上地质灾害灾情时,由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市与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共同设立现场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下应急响应措施:

1)指导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派联合工作组协助调查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处置和救援方案。

2)指导灾害发生地乡镇开展隐患排查,应急监测,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的发生。

3)指导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排危除险,必要时协调、调遣应急救援力量支持应急救援工作。

4)指导群众转移安置,指导灾区抢修和维护道路、电力、通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必要时调遣有关设备、物资、技术力量支持。

5.3.3 IV级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挥、协调和组织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设立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请求市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密切关注灾区天气形势,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2)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必要时派联合工作组协助调查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处置和救援方案。

3根据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必要时调度有关救援队、物资、装备支援灾区。

5.4 响应结束

I、Ⅱ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公室视情提出,报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批准Ⅲ、IV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市、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分别按原启动应急响应的程序报请终止应急响应。

5.5 调查评估

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评估造成的损失。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分别由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6.应急保障

6.1 平台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基础支撑、综合应用、数据库管理、信息共享和移动应急通讯等系统,确保平台语音通信、视频会商、综合协调与应急指挥等功能有效运转,不断提高信息化和可视化水平。

应急管理县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大队建立互联互通的视频会商系统,实现指挥中心与地质灾害现场的多方音视频会商,确保后方与突发地质灾害现场能够实现远程会商

6.2 队伍保障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作用,依靠驻石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公安应急救援(处突)大队等专职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6.3 资金保障

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救灾补助等资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有关资金。县、乡人民政府要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有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6.4 物资保障

应急管理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本级救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备必要的生命防护、应急通讯、应急调查与评估、野外餐宿等设备,做好应急监测、人员搜救、工程抢险等物资的储备、保障工作,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6.5 宣传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采用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基本知识以及地质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增强群众防范和应突发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加强对各级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合减灾、紧急处置等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应急人员进行灾害危险程度分析、发展趋势预测、建筑物安全性鉴别、搜救压埋人员、除险排险等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6.6 应急演练

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不同规模的应急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指挥程序,检验和完善预案。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县本级的应急演练工作。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镇、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至少一次应急避险演练,让受威胁群众熟悉应急撤离信号、路线和避灾场所。

6.7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的信息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通过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审核、发布。

6.8 监督检查

将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预案管理

7.1 预案审批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拟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7.2 预案修订

县应急管理局要根据评估和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政府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8.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按照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应处置和救援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因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致伤、致残以及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8.2 责任追究

对人为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3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灾情是指突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

险情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短时间内可能发生灾情的情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由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币、有价证券的损失。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城县突发事件预警

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府发〔2021〕11     2021年11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石城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切实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提供准确、权威、统一的预警信息,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发送、接收、传播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发布,是指预警信息制作、审签、发送、接收、传播等活动的统称。原则上,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启动,按照现有相关各类应急预案执行。现有各类应急预案没有涉及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授权相关机构承担预警信息发布职责。

第五条  县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政府统一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对外统一发布、准确及时无偿”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县行政区域内实行预警信息统一对外发布制度。依托气象部门组建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负责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

(一)对于需要向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各类应急预案实施机构,或者授权承担有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以下统称“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履行审批程序,并由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二)对于仅在行业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在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及可能受影响的范围内自行发布。

第七条  预警信息一般由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方式等内容组成。

第八条  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规定,划分拟发布的预警信息级别。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组织建立各类预警信息发布机构与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之间的信息采集规范和流程。

第十条  各类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或者授权,根据本办法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规范预警信息制作、审签、送发流程;负责职责范围内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和送发,并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发布相关工作,同时对预警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县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保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稳定、高效运行,及时、准确发送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各乡镇、部门、单位和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有责任和义务接收、传播、宣传预警信息,合力提高预警信息传播时效和覆盖面。

第三章  预警信息制作与审签

第十三条  各类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应进行研判,并根据职责制作相应预警信息,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

第十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前应严格进行审核。对预警信息的审核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洪涝、干旱、地质灾害、农林有害生物、森林火险、气象灾害、交通事故、火灾、煤炭事故、环境污染及其他一般(Ⅳ)级预警信息,经预警信息发布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或主要负责同志授权的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后按规定直接发布,同时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二)地震及其他重大(Ⅱ级)自然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核安全事故、突发传染性疫情、食品安全事故、动物疫情等对社会影响大、易引起公众恐慌的预警信息,由预警信息发布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影响特别重大(Ⅰ级)的预警信息,由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提出意见建议,经县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赣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四)对于特别紧急的突发事件,可视情越级上报,并减少审批环节,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审签制。各类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制作的预警信息,需经有审签权力的人员审阅、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送达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发布。

(一)原则上,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主要负责同志授权的分管负责同志,或者预警信息发布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审签;较大(Ⅲ级)、一般(Ⅳ级)预警信息,由预警信息发布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或主要负责同志授权的分管负责同志审签。

(二)各类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具有审签权限的人员和联系人员名单,应提前报送县应急管理部门和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备案。遇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改。

第十六条  各类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在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时做出调整、解除预警信息的决定,并将调整结论或解除意见及时送达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发布。

第四章  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机制,重点督促落实乡村、社区,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监狱、剧院、影院、体育馆(场)等,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传播工作,形成县—乡镇—村居(社区)—户直通的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村居(社区)委会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辖区内预警信息的接收、传播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传播媒介和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预警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要督促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采用鸣锣吹哨、组织人员逐户逐人告知等方式,实现至少有一种发布手段覆盖预警盲区和偏远地区人群,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第十九条  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人民政府及时向同级军事机关、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条  广电、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协调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新闻网站、通信运营企业按照县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快速、准确、无偿刊发、播发预警信息,形成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一)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接收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的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连续(滚动)播发;接收到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必须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连续(滚动)播发。

(二)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接收到本级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的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必须在30分钟内以短信方式向突发事件影响区域全网发布信息;接收到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必须在15分钟内以短信方式向突发事件影响区域全网发布信息。通信企业要加快手机平台技术升级,确保预警信息短信及时全网发送到位。

(三)移动电视、电子显示屏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应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及时接收和播发预警信息。接收到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的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必须在30分钟内连续(滚动)播发;接收到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必须在15分钟内连续(滚动)播发。

(四)文广新旅部门要加快应急广播系统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统筹推进“村村响”、农村高音喇叭和社区预警信息传播系统等工程,努力提高预警信息的覆盖面和时效性。

(五)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智能终端等其他各种发布资源,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第二十一条 矿山、建筑施工等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等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预警信息传播制度,并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类应急责任人、信息员、志愿者等,应当主动接收预警信息,及时通过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电子显示屏、电话、短信等方式传播预警信息,并组织、指导公众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乡村、社区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监狱、剧院、影院、体育馆(场)等人员密集区和其他重点区域,应当建设预警信息接收、播发设施,并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应当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的要求,布设、升级或改造相应设施,并落实专人负责关注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时接收和传播预警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有责任、有义务主动获取和传播预警信息,不得无故拒绝传播预警信息,不得传播非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提供的预警信息,不得擅自更改预警信息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预警信息。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息发布、接收和传播设施,不得干扰或者占用预警信息发布专用无线电频率。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体系,明确各部门、单位和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工作职责,形成省、市、县、乡镇、村居(社区)相互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第二十七条  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将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对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并实行责任追究。同时,对在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基层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  统筹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类资源,加强突发事件监测及预警信息发布、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重点针对乡村、社区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点、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监狱、剧院、影院、体育馆(场)等人员密集区和其他重点区域,增设必要的突发事件监测及预警信息接收与播发设施。

第二十九条  统筹现有各类基层应急责任人、信息员、志愿者、社区网格员、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等队伍资源管理,组织建设“多员合一、一岗多责”的基层信息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补助,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防灾避险应急能力。

第三十条  将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本级政府公共服务体系,落实必要的机构和编制;统筹安排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系统建设与维护经费以及日常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  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将预警信息发布、接收、传播技术研发纳入科研计划,加强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防御应急服务等技术研究,增强科技支撑能力。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预警信息科普宣传工作,增强社会公众防范突发事件意识,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第三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系统的建设、升级和维护管理;负责加强预警发布场所、基础支撑系统、数据库系统、预警应用系统、安全保障系统、标准规范体系建设,确保预警信息的安全、快捷、多渠道全网发布,并具备发布监控功能。

第三十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应明确职责分工,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值班制,确保预警信息及时接收和发布。

第三十五条  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电子显示屏、移动电视等所属单位,应当加强技术、设备等保障措施,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向公众发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仍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石城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

石城县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的通知

石府办字2021〕69     2021年12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直、驻县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地方协调机制的意见》(金融委办发〔2020〕1号)精神,切实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江西省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89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赣州市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1〕68号)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石城县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金融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协作,有效促进重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协同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协调解决县域金融改革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搭建高效、良好的政银企交流平台,妥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织机构

议事协调机制由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任召集人,县政府办、县金融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任副召集人,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监管组、县发改委、县统计局、县教科体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法院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议事协调机制组成人员如遇工作或职务调整,由履新的同志自然接替履职,不再另行发文。

议事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于县金融服务中心,其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明确有关责任股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协调;如联络员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办公室书面报备。

三、工作规则

议事协调机制以定期例会和专题会议形式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县域金融机构、金融组织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定期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研究协调推进全县金融工作重大事项;专题会议原则上以政银企圆桌会议形式每月召开一次,由县域银行机构轮流主办实施;若成员单位认为有需协调或讨论的其他事项,可报议事协调机制办公室预审,预审通过并报召集人同意后提交会议研究,经专题会议协商一致后,形成会议纪要予以印发。

四、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议事协调机制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和事项,及时抓好组织落实。议事协调机制办公室要跟踪工作进展,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议事协调机制报告有关情况。

(二)议事协调机制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有关文件,由县金融服务中心代章。

(此件主动公开)   

政务动态

县政府召开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

1次常务会议

10月12号,县委副书记、县长张小川主持召开第十九届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

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习近平在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全球服务贸易峰会上的致辞》《习近平在第六届东方经济论坛全会开幕式上的致辞》《习近平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三次会晤上的讲话》《习近平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习近平在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习近平在纪念辛亥革命11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精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精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赣州市第六次代表大会会议精神》。

会议审议了《石城县2021年乡村生态振兴工作方案》《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2021年石城县乡村文化振兴工作方案》。会议强调,要扎实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治理农村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以生态宜居为关键,推进乡村绿色发展,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新格局;要把“三农”工作作为全县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把农村产业发展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抓手,因地制宜,科学谋划产业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乡村文化振兴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以乡村文化振兴为乡村振兴铸魂,通过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群众、凝聚人心。

会议审议讨论了《石城县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石城县2021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

会议还审议讨论了其他事项。

县领导李明海、彭长春、童朗、刘宾、郭景山出席会议,陈让其、温桃芳应邀到会指导。

县政府召开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

2次常务会议

11月26日,县委副书记、县长张小川主持召开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领导人峰会上的主旨讲话》《习近平在第二届联合国全球可持续交通大会开幕式上的主旨讲话》《习近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50周年纪念会议上的讲话》《习近平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六次峰会第一阶段会议上的讲话》《习近平在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习近平在亚太经合组织工商领导人峰会上的主旨演讲》《习近平在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八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政治局10月18日会议精神》《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会议精神》《中央党外人士座谈会会议精神》《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会议审议了《石城县农业农村现代化“十四五”发展规划》《石城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石城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会议强调,“十四五”时期,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胜利、继续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关键期。在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要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自觉把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起来,努力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尤其要进一步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倒逼作用,加快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高水平保护、在高水平保护中促进高质量发展。

会议审议讨论了《石城县2021年度乡镇、县直驻县单位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工业园区重点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石城县征兵工作奖惩办法》《石城县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等。

会议还审议讨论了其他事项。

县领导李明海、王斐、彭长春、童朗、刘宾、宁雄、郭景山、刘衍志出席会议,张小雄应邀到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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